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概念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特徵

1、侵犯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與審判公正。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作出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裁判的行為。所謂民事、行政審判活動,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受理的,在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訴訟。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經濟糾紛案件,海商、海事案件的司法審判活動。所謂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判決、裁定,是指依照事實和法律本應判決當事人勝訴或白素的,行為人卻故意顛倒黑白地判決該當事人敗訴或者勝訴,或者對本應承擔較重民事、行政責任的當事人違法判定減輕其責任,對本應承擔較輕民事、行政責任的當事人違法判定加重其責任,或者有充分的事由和證據應予立案而有意裁定不予立案的,等等。

根據《刑法》第399條第2款之規定,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犯罪。關於情節嚴重,目前尚無立法與司法解釋,一般認為下列情況,應屬於情節嚴重:“(1)枉法裁判造成國家或公民利益重大損失的;(2)枉法裁判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3)多次枉法裁判的。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負有審判職責的人。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案件的事實或應當適用的法律而故意地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如果行為人過實地作出不公正判決或者因為業務水平不高而作出錯誤判決,都不能以犯罪論處。

罪的認定

1、劃清本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兩者均有徇私的動機和枉法判斷的行為,有些相似,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行為所指的對象不同。本罪是針對民事、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後罪則針對的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一般公民。(2)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本罪發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審判活動中;而後罪限於發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3)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本罪以情節嚴重為要件;而後罪則無此要見的限定。

2、正確處理本罪與受賄罪的關係。根據《刑法修正案(四)》的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貪贓枉法,同時又構成受賄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因此,對司法工作人員貪贓而枉法裁判,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和受賄罪的,應擇一重罪定罪判刑,不實行數罪併罰。

法定刑

我國《刑法》第399條規定,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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