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泄露國家秘密罪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保密制度。我國憲法規定,保守國家秘密,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因此,一切公民、特別是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保密制度。所謂國家保密制度,是指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規章、辦法、措施所規定的國家秘密事項、保密范鬧以及有關制度的總稱,犯罪對象是國家秘密,關於國家秘密的範圍、密級,請參見關於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的釋解。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的規定,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國家保密法,主要是指違反全國人大常委會於l988年9月5日通過並於l989年5月1日施行的《保守秘密法》及國務院I990年4月25日頒布的《保守秘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如果沒有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規,而是讓應當知道的人知悉或依法公開,自然不可能以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所謂過失泄露,是指過失地使國家秘密讓不該知道的人知道。既包括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的人知悉,又包括使國家秘密超過了限定的接觸範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對於後者,如果能夠證明接觸者並不知悉國家秘密的內容,則不能以本罪治罪。至於過失泄露的具體方式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口頭過失泄露,又可以是書面過失泄露;既可以當眾過失泄露,又可以單個過失泄露甚至不當面過失泄露;既可以交付原物的方式過失泄露,又可以採用密寫、影印、拍攝、複印等方式過失泄露等等,不論其方式如保,只要讓不應知道的人知道或者接觸了國家秘密,即可構成本罪。

根據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4)泄霹國家秘密或者遺失秘密檔案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犯罪行為的立案標準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一般情況下為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因為通常情況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掌握、了解國家秘密。本條第2款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亦可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如果出於故意,則不是構成本罪而是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一般是因為疏忽大意、工作馬虎、玩忽職守、違反保守國家秘密的有關規章制度等造成,如將保密檔案不按規定放置而讓他人看見,不認真保管致使丟失等,但也不排除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

認定

1、行為人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後又加以過失泄露的,不實行數罪併罰,對之應依照其中的一罪從重處罰。由於非法獲取國家秘密屬於行為犯,不以情節嚴重為必要,因此。宜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從重論處,

2、軍人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的,應以特別法條規定的軍人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治罪。非軍人過失泄露軍事秘密,構成犯罪的,仍是本罪,而不是後罪。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上述規定酌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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