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委員會

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委員會

非政府組織委員會(Committee 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屬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的常設委員會。1946年創建。

簡介

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委員會 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委員會

非政府組織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s的意譯,英文縮寫NGO。一般認為,非政府組織一詞最初是在1945年6月簽訂的聯合國憲章第71款正式使用的。該條款授權聯合國經社理事會“為同那些與該理事會所管理的事務有關的非政府組織進行磋商作出適當安排”。1952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在其決議中將非政府組織定義為“凡不是根據政府間協定建立的國際組織都可被看作非政府組織”。在當時,這主要是指國際性的民間組織。

歷史

雖然志願的公民協會歷史上一直存在,今天看到的站在一線的NGO(特別是國際級別的)是在過去兩百年發展起來的。最早之一的是1863年建立的國際紅十字會。

“非政府組織”一詞開始於1945年聯合國成立,在聯合國憲章第71條款第10章中提出[1]作為機構的諮詢角色,沒有成員是政府或州(見諮詢身份)。“國際NGO”(INGO)的定義由1950年2月27日ECOSOC的288(x)決議首次提出:“國際非政府組織就是任何不通過訂立國際條約而成立的國際組織”。在可持續發展中,NGO和其他主要群體的關鍵作用在21號議程第27章[2]得到承認,以修正聯合國和非政府組織諮詢關係的論述。

20世紀的全球化提升了NGO發展的重要性。許多問題不是民族內能解決的。國際條約和像世界貿易組織這一類國際組織被認為過於以資本主義企業利益為中心。為了平衡這一矛盾,NGO以發展人道主義、發展資助和可持續發展為重點。國際社會論壇是一個顯著的例子,它與每年1月在瑞士Davos召開的世界經濟論壇形成對比。第五屆國際社會論壇於2005年1月在巴西的Porto Alegre舉行,參加論壇的有來自1000個NGO的代表。

NGO的分類

運作型NGO

他們主要的目的是設計和實現與發展相關的項目。一種常用的分類是把它分為“面向救助”和“面向發展”的組織。如果按它們的服務重點又可以分為服務傳送型和服務參與型。還可以根據它們是否帶宗教性質和長期性來分類,也可以按照它們更多地面向公眾或私人來分類。運作型NGO可以是基於團體的、國家的或者國際的。

倡導型NGO(有時被稱為好戰型NGO)

它們的主要目的是捍衛和促進某一目標。與運作型計畫管理形成對比,這些組織典型是嘗試通過遊說、印刷品和激進分子的活動喚醒人們的意識,讓人們了解更多進而接受他們。

縮寫

非政府組織是一個多源的群體,在NGO基礎上伴生著許多縮寫詞。它們包括:

INGO--國際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 NGO),例如CARE;

BINGO--面向商業的NGO(business-oriented international NGO);

RINGO--宗教NGO(religious international NGO),例如天主教救濟服務;

ENGO--環保NGO(environmental NGO),如Global 2000;

GONGO--由政府運行的NGO(government-operated NGOs),它們由政府為了符合外緩要求而成立類似NGO組織;

QUANGO--半自治NGO(quasi-autonomous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如W3C、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它們把自己定義為NGO,但它們是由147個國家政府標準機構構成的組織

NGO的發展階段

研究員把NGO的發展階段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典型的NGO發展關注救助和福利,直接為需要幫助的人提供救助服務。例如發放食物,提供庇護所或醫療服務。它們直接關注人們的需要。第二階段,NGO面向小規模的自助的地區發展。NGO通過地區自助行動為當地社區建立起自助的能力。NGO嘗試推動地區、國家和甚至國際範圍內的政治和機構改革。它們從一個服務直接提供者的角色轉向一個引導的角色。NGO開始從救助型轉為協助發展型。Korten稱第三階段為“可持續體制發展”。

目的

非政府組織的存在是為了各種不同的目的,大多數是為了推廣其成員所信仰的政治理念,或實現其社會目標。常見的非政府組織包括了環境保護組織、人權團體、照顧弱勢群體的社會福利團體、學術團體等。 任何一個成熟的社會,其政府、商界及非政府組織都要有一個均等的發展,非政府組織的功能,是不能被政府或商界取代的,原因如下:政府在社會上的角色是要人民生活富足;而商界在社會上的角色是創造財富。正因為這個社會上的角色,限制了政府及商界的活動,而非政府組織的功能就是要用第三方角色,去完成社會上的使命。例如美國政府不肯簽署控制廢氣排放的京都條約,這是由於美國政府在社會的角色是要人民生活富足,國家繁榮,假如美國簽署“京都條約”的話,一定會嚴重打擊國內的經濟;同理美國的商界也是會因為要創造財富,而不多願意理會癈氣排放的問題。所以要有非政府組織去完成政府及商界都未能完成的角色。 以一個第三身份去監察政府及商界的行動,當政府及商界的行動出現問題時,非政府組織會以一個壓力團體的身份出現,向政府及商界施壓。例如香港數年前發生的“紅灣半島”事件,環保團體發揮了監察角色,促使政府及商界放棄了拆毀紅灣半島的決定。所以非政府組織可權充社會警察的角色。

方法

不同的NGO採用不同方法實現它們的目標。有些主要採用遊說的方式,另外一些會開展一些計畫和活動。例如關注救助貧困的樂施會會向有需要的人提供設備和技術讓他們找到食物和乾淨的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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