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是在1987年根據《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第十七條設立的,具體負責監測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的情況。該公約規定,每一締約國必須防止在其管轄範圍內實施酷刑,並應確保對酷刑行為依法予以懲處。任何特殊情況,不論是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盪或是其他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施行酷刑者也不得以執行命令作為辯解理由。該公約還規定,對據信犯有酷刑行為的人可進行引渡,並對酷刑受害者予以保護和賠償。

簡介

(圖)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由具有崇高道德品質和公認的在人權領域具有專長的10名專家組成。他們由締約國從其國民中提名,經締約國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專家以個人身份任職,任期4年。

按照公約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職能是:研究締約國為履行公約義務所採取措施的報告;對於已明確聲明接受委員會專門授權的締約國,委員會有權受理他們之間就違約問題提出的相互指控。必要時,可以設立特設調解委員會向有關締約國提供斡鏇,以便友好地解決國家之間的爭端。如果有可靠的訊息證明締約國存在嚴重酷刑問題,委員會可以進行秘密調查,但這一許可權不適用於未聲明接受此項條款約束的締約國。締約國還可聲明委員會有權受理締約國國民或非政府組織對本國違約的申訴和指控。對接受委員會此項許可權的締約國,委員會將對收到的指控來文進行秘密審議,締約國有義務對指控的情況提供材料,作出澄清。委員會應向締約國和聯合國大會提交關於其依據本公約活動的年度報告。禁止酷刑公約第17條規定,締約國推選10名“具有崇高道德地位和公認在人權領域具有專長的”專家作為禁止酷刑委員會成員。委員會於每年4、5月份和11月份在日內瓦舉行兩屆例會。

公約

《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的全稱為《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公約的架構是依循著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而來,其中包含了33個條文,主要可以分為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第1到16條)定義了什麼是酷刑(第1條),並且要求各締約國採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出現酷刑的行為。(第2條)而這些措施包含保證將一切酷刑行為定為刑事罪行(第4條)、採取各種必要措施,確定該國對其國民遭受或實施上述的罪行有管轄權(第5條)、保證將此種罪行作為可引渡罪行列入將來相互之間締結的每項引渡條約。

(第8條)、並且在施用酷刑之人無法被引渡時,對該人建立普遍管轄(第5條)。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有適當理由認為在其管轄的任何領土內已發生酷刑行為或是接受到有人申訴其受到酷刑時,其主管當局立即進行公正的調查(第12、13條),並且使受害者享有可強制執行的賠償(第14條)。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其訴訟程式中,任何業經確定為酷刑而取得的證據不被援用(第15條),同時並且不得將該人驅逐、遣返或引渡至充分理由相信其於該國將受到酷刑的國家。(第3條)

每一締約國應保證防止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在該國管轄的任何領土內施加、唆使、同意或默許未達第1 條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行為,並且調查所有在其管轄領域內對於此類行為的指控。

第二部分(第17到24條)涉及報告並監督各個締約國就本公約施行的情形與階段。其創設了禁止酷刑委員會(第17條),並賦予其調查任何經常性施行酷刑的指控之權力(第20條)。其亦創設了一個選擇性的爭端解決機制(第21條)且允許各締約國在任何時候聲明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和審議在該國管轄下聲稱因該締約國違反本公約條款而受害的個人或其代表所送交的來文。(第22條)

第三部分(第25到33條)涉及到本公約的批准、生效和修正。另外,也包含了在各締約國間就本公約的適用或解是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第30條)

任務

委員會的任務包括四項主要活動:審議締約國定期交送的報告(第19條);在有確鑿跡象顯示在某一締約國境內經常施行酷刑時進行秘密調查(第20條);審議聲稱因違反本公約條款而受害的個人所送交的來文(第22條);以及審議國家的申訴(第21條)。對個人或針對另一國的申訴的審議只有在締約國聲明承認委員會有權接受並審議此類來文時才能進行。委員會將關於其活動的年度報告送交各締約國以及聯合國大會。

締約國承諾在公約對其生效後一年內向委員會提交關於其為履行公約義務所採取措施的報告,並在隨後每四年提交提交關於其所採取新措施的補充報告以及委員會可能要求的其他報告。委員會在審議報告之後,通過包括下列內容的“結論與建根據第21條,締約國可以送交來文聲稱另一締約國沒有履行根據公約承擔的義務。目前為止尚未收到此類申訴。

如果委員會收到可靠的情報,認為其中有確鑿跡象顯示在某一締約國境內經常施行酷刑,委員會即可開始秘密調查,除非該締約國根據第28條聲明不承認委員會與此有關的職權。委員會的調查結果與適當的評論和建議要交給締約國,並要求締約國提供隨後採取行動的情況。

事件

(圖)關塔那摩監獄關塔那摩監獄

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第36次會議閉幕並發布報告,敦促美國關閉關塔那摩監獄。(2006年5月19日)

禁止酷刑委員會在日內瓦召開了記者會。美國問題特別報告員費南多•馬丁內斯(Fernando Marino Martinez)在記者會上說,會議援引例證指出,關塔那摩監獄使用的一些審訊手段違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簡稱《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這座監獄應該關閉。

會議對美國秘密轉移被關押者的三種類型做出了評論,指出在很多情況下這些轉移看來都導致了被轉移者遭受酷刑。關塔那摩的那么多被囚禁者,遠離家園,被關押了這么多年,就算有什麼證據可以用來對他們進行審判,這種審判也不可能公平。因此,關塔那摩監獄應該結束。

馬夫羅馬蒂斯在記者會上表示,一個國家的政府,有責任制止像伊拉克的阿布格萊布監獄中那種一再出現的不正常情況。他指出,相關事件不應該由美國國防部負責調查,而應該進行獨立調查,例如由一位聯邦法官調查。

禁止酷刑委員會有10位獨立專家,他們在維護人權方面的能力和道德操守得到國際社會的公認。《禁止酷刑公約》有141個締約國,美國是其中之一。

2006年5月月5日,美國向聯合國反對酷刑問題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報告,說明執行《禁止酷刑公約》的情況。美國堅稱,在古巴的關塔那摩、阿富汗伊拉克的拘禁中心,只應受戰爭法的約束,《禁止酷刑公約》不適用。美國代表團同時認為,許多新聞報導是沒有根據的誇張,希望委員會不要相信。

2005年11月18日,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法官和律師獨立”、“宗教信仰自由”、“身體和精神健康”、“酷刑和非人道對待”以及“任意刑拘”問題的5名人權專家聯合發表聲明說,因美國政府不同意讓他們與關塔那摩被拘禁者進行單獨交談,他們決定拒絕美國的邀請,放棄原定於2005年12月6日赴關塔那摩調查的計畫。

2013年5月31日,針對日本維新會共同黨首、大阪市長橋下徹的慰安婦發言,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公布了一份倡議,要求日本政府反對政府及公職人員否認事實、做出試圖傷害前慰安婦的行為。報導稱,在5月21和22日進行的對日審查中,禁止酷刑委員會反覆提及“大阪市長的發言”。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