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8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85號決議

回顧秘書長依照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任命的專家小組2010年11月12日的臨時報告和2011年5月12日的最後報告, 1. 2.

概述

聯合國安理會於2011年6月10日通過了以“防擴散/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為題的第1985(2011)號決議草案,延長了聯合國安理會朝鮮問題專家小組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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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決記錄

票記
國家 投票
加彭(主席) 贊成
中國 贊成
俄羅斯聯邦 贊成
美利堅合眾國 贊成
大不列顛及北而爾蘭聯合王國 贊成
法國 贊成
波士尼亞和各塞哥維那 贊成
巴西 贊成
德國 贊成
印度 贊成
黎巴嫩 贊成
奈及利亞 贊成
葡萄牙 贊成
南非 贊成
哥倫比亞 贊成
朝鮮核問題朝鮮核問題
通過情況
決議名稱 投票總計 通過情況
S/RES/1985(2011) 15-0-0 通過

決議全文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各項相關決議,包括第825(1993)號、第1540(2004)號、第1695(2006)號、第1718(2006)號、第1874(2009)號、第1887(2009)號和第1928(2010)號決議,以及2006年10月6日(S/PRST/2006/41)和2009年4月13日(S/PRST/2009/7)的主席聲明,
回顧依照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設立一個專家小組,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該段規定的工作,
顧秘書長依照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任命的專家小組2010年11月12日的臨時報告和2011年5月12日的最後報告,
回顧安全理事會制裁的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報告(S/2006/997)中的制裁監測機制報告的方法標準,
就此指出,按照專家小組的任務規定提供可信、基於事實的獨立評估、分析和建議非常重要,
認定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繼續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把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規定的專家小組任務期限延至2012年6月12日,請秘書長為此採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2. 請專家小組最遲於2011年11月12日向委員會提出其中期工作報告,又請專家小組在同委員會討論後,最遲於2011年12月12日向安理會提交其中期報告,還請專家小組最遲在其任務期限結束前30天向委員會提交附有結論和建議的最後報告,並請專家小組在同委員會討論後,在其任期結束時向安理會提交其最後報告;
3. 請專家小組最遲在獲得任命後30天內向委員會提出預定工作方案,鼓勵委員會定期討論這一工作方案,並請專家小組向委員會提交對工作方案做出的任何修訂;
4.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和其他有關各方與第1718(2006)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充分合作,尤其是提供它們所掌握的任何有關第1718(2006)號和第1874(2009)號決議規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
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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