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

聯合國大陸架界限委員會,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於1997年成立的負責200n mile以外大陸架外部界限劃定的國際組織。

基本信息

簡介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是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設立的機構,其職能包括:(a)審議沿海國提出的關於擴展到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外部界限的資料和其他材料,並按照《公約》第七十六條和1980年8月29日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通過的諒解聲明提出建議;(b)在編制這些資料期間,應有關沿海國的請求,提供科學和技術諮詢意見。

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最重要的工作是審議沿海國大陸架外部界限主張案。而沿海國在大陸架界限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基礎上所劃定的大陸架外部界限,才具有確定性和拘束力。

歷程

1997年3月選舉委員會的成員。1997年6月委員會舉行第1屆會議。1997年委員會第2屆會議起草並通過了委員會《工作方式》,並開始擬訂《科學和技術準則》。1999年5月,委員會通過了《準則》的最後定稿(CLCS/11和Add.1)。
2000年5月委員會第7屆會議期間向參與編寫劃界案的海洋科學專家解釋委員會對實際實施《科學和技術準則》的考慮。考慮到《準則》對沿海國編寫劃界案極為重要,締約國第10次會議上決定,對於《公約》在1999年5月13日之前生效的締約國,該日是《公約》附屬檔案二第四條規定的向委員會提交劃界案10年期開始日期,從而將沿海國提交劃界案的第一個截止日期從2004年改為2009年。
2000年8月和9月,委員會確定培訓課程大綱,協助締約國編寫劃界案(CLCS/24和Corr.1)。委員會以後各屆會議議程中都包括與培訓有關的問題。
2001年12月20日,俄羅斯聯邦向委員會提交其劃界案,這是委員會成立以來收到的第一件劃界案。該劃界案所載數據和其它信息涉及俄羅斯提出的在北冰洋中部、巴倫支海和鄂霍次克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陸架外部界限。
聯合國秘書長為此向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發出普通照會,告知俄羅斯在其劃界案中提出的大陸架外部界限坐標,並已收到加拿大丹麥日本挪威美國針對該普通照會的來文。
2002年3月至4月召開的委員會第10屆會議的主要議程項目是審議俄羅斯劃界案。委員會於3
月25日至28日舉行全體會議,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該劃界案,並擬訂委員會的建議。小組委員會於3月28日至4月12日開會,其建議已提交於2002年6月24日至28日舉行的委員會第11屆會議。
2002年6月15日舉行的《公約》締約國第12次會議選舉了委員會21個成員。委員會第11屆會議標誌著委員會新當選成員五年任期的開始。在作了一些修正之後,委員會以協商一致方式通過了小組提交的委員會建議,並將它提交俄羅斯和聯合國秘書長。
2003年4月28日至5月2日舉行的委員會第12屆會議處理了以下問題:合併議事規則問題;劃界案審議過程中的保密問題;委員會向沿海國提出的建議的內容;有關向沿海國提供諮詢和培訓的事宜。
2004年4月26日至30日舉行的委員會第13屆會議上聽取了關於撰寫培訓手冊的進展情況。
撰寫該手冊是為了幫助沿海各國掌握撰寫大陸架外部界限劃界案所必需的知識和技能,目前已進入最後階段;通過了《大陸架界限委員會議事規則》最新版本;審議了俄羅斯自然資源部副部長2003年6月3日給委員會主席的信。該信就委員會對俄羅斯劃界案的建議提出了評論意見和問題。委員會全體成員核准了小組委員會
答覆該信的草稿,並將其發給俄羅斯副部長。
2004年8月30日至9月3日舉行的委員會第14屆會議審議了巴西於2004年5月17日提交的劃界案。委員會決定設立一個小組委員會來處理巴西劃界案。小組委員會認為由於數據龐大複雜,無法在兩周內完成數據分析工作。小組委員會將在委員會15屆會議期間繼續開會,就巴西劃界案編寫首份工作檔案草案。
2004年11月15日,澳大利亞通過秘書長向委員會提交其劃界案。依照委員會議事規則第50條的規定,秘書長向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包括《公約》締約國,分發一份大陸架通知書,其中載有該劃界案的執行摘要,包括標示澳大利亞大陸架擬議外部界限及相關領海基線的所有海圖和坐標。美國、俄羅斯聯邦、日本和東帝汶分別於2004年12月3日和9日、2005年1月19日、和2005年2月11日,以普通照會的形式,向秘書長轉遞了對澳大利亞劃界案執行摘要的書面意見。美國和俄羅斯聯邦表示,它們不承認對《南極條約》所轄地區內的任何領土權利主張,也不承認任何國家對南極洲以外和毗鄰的海底區域的海底和底土擁有權利;它們支持澳大利亞請求委員會不就劃界案有關南極洲毗鄰海底和底土的部分採取任何行動。日本發表了類似意見,強調不應影響《南極條約》中權利和義務間的平衡。東帝汶指出,該國認為澳大利亞劃界案不妨害東帝汶與澳大利亞之間的任何海洋劃界問題,並要求委員會在審查該劃界案時申明這一點。
2004年1月16日和7月9日,聯合國海洋司分別發出普通照會,請那些必須在2009年之前向委員會提交劃界案的沿海國家說明打算提交劃界案的暫定時間。從對普通照會的答覆中了解到有關各國劃界案的提交日期:澳大利亞,2004年年底之前;愛爾蘭,2005年;奈及利亞,2005年8月前;湯加,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間;紐西蘭,2006年;挪威,2006年之後;英國,2007年之前;納米比亞和斯里蘭卡,2007年;烏拉圭,2007年之後;巴基斯坦,2007/08年;日本緬甸蓋亞那,2009年;馬紹爾群島答覆說它不打算提交劃界案。其他數個國家回復稱,劃界案正在編寫之中,但現在尚無法確定劃界案完稿的準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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