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要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並在幹部、職工、村(居)民、學生中廣泛開展禁止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及消防的宣傳教育,使之自覺遵守本通告的規定,積極監督和制止非法經營、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積極參與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和報告火警。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對非法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其中:
1、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製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2、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違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3、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4、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造成文物毀損、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照本通告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實施本通告中,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六、對違反本公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個人均有權勸阻或向相關部門舉報。
七、在土城鎮舉行大型慶典活動,確需在劃定的禁止燃放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人民政府決定。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習水縣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