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直覺主義

義務論直覺主義 繼價值論直覺主義之後,H.普里查德於1912年發表《道德哲學能建立在錯誤上嗎?》一文,首先提出義務論直覺主義的基本原則,把義務當作倫理學的主要範疇。後來,W.D.羅斯等人發展了普里查德的思想。30年代又出現了C.D.布勞德所代表的新義務直覺主義。他一方面認為義務是倫理學的主要範疇,同時也承認義務對善的依存關係。義務論直覺主義者把對義務、正當等道德範疇的研究當作主要任務,認為義務、正當是不能被定義的直覺範疇,它們都是“自明的”。只有道德直覺才能給人指明他的義務是什麼,什麼是正當的。人們在道德問題上之所以會發生分歧,是由於人們並不具有同等發達的道德直覺。在義務論直覺主義者看來,道德義務的根據不是社會需要,而是自明的直覺,道德直覺是永恆不變的。羅斯還制定了七組自明的義務,即忠實、知恩、行善、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不做惡、正義或公正、自我修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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