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領土

美國領土

美國是指美國行政分區的一種分類,其領土由美國政府管理但不屬於美國的一部分。建立這些領土的目的是為了管理這些新獲得的地區,因為當時美國領土的邊界還在擴張中。這些領土可以分為是否合併領土(即美國本土的一部分)和是否建制管轄(由美國國會依組織建製法案通過承認)。

基本信息

美國概述

是指美國行政分區的一種分類,其領土由美國政府管理但不屬於美國的一部分。建立這些領土的目的是為了管理這些新獲得的地區,因為當時美國領土的邊界還在擴張中。這些領土可以分為是否合併領土(即美國本土的一部分)和是否建制管轄

美國領土擴張示意圖美國領土擴張示意圖

(由美國國會依組織建製法案通過承認)。美國合併建制領土在1789年至1959年間存在,有31個領土申請並獲得聯邦州地位。美國在1898年之前都沒有所謂美國非合併領土 (也被稱為“海外領地”或者“島嶼地區”),直到今天還繼續控制著其中一部分地區。

領土簡介

合併領土

美國的一塊合併領土是指一塊適用美國司法裁判權的特定地區,籍此美國國會裁定美國憲法全面實行於這些領土的當地政府和居民(例如公民權利,陪審團審判等),正如適用於美國的地方政府和居民一樣。合併領土被認為是美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不僅僅是一塊領地而已。

非合併領土

相對的非合併領土是一個適用美國司法裁判權的地區,美國國會裁定只有美國憲法的某些部分適用於這些地區。非合併領土本質上是殖民地,根據憲法第六條規定即聯邦法律效力優先於州法律的原則,依據美國國會選訂適用之美國憲法,接受管轄。

成為合併領土對於一塊領土來說是一個永久的狀態。一旦合併就無法去除這個狀態;也就是說它就再也無法從美國司法裁判權中得以豁免(有某些例外的情況;有部分美國合併領土基於邊界和解的安排已經轉讓給外國政府)。在這裡“合併”這個詞不涉及建立一個公民政府的行為(例如一個城市或小鎮)。

領土建制

美國國會通過了組織建製法案(Organic Act)以正式宣告其建制領土政府系統的建立。這種領土既可以是非合併領土也可以不是,自從1959年夏威夷被承認為美國領土之後只有非合併的建制領土存在。

政府組成

組織建製法案的條款包括建制領土上權利法案的設立,以及一個三權分立政府的架構,這樣的領土可以被認為是建制的。歷史上一塊建制領土不同於州,因為雖然組織建製法案允許有限的自治政府,但是沒有憲法而且這塊領土的終極權力掌控在美國國會手上而不是當地政府。某些同時代的建制領土擁有憲法,但是這種憲法明顯不同於州的憲法,因為前者不能使得這塊領土有權成為聯邦的一個州。

美國歷史

歷史上大多數美國領土,包括所有那些最終成為美國各州的領土,都是合併建制領土,也就是說議會為了這些合併領土建立了地方公民政府。非合併領土和合併領土的差異並沒有顯現直到20世紀美西戰爭爆發,戰後美國獲得的領土包括菲律賓關島波多黎各。而在這之前美國都是通過兼併的方式獲得領土,而這些領土都是“事實上”的合併領土。

非合併領土和合併領土的區別在1937年美國最高法院審判波多黎各人民訴殼牌石油公司的案子中獲得法律解釋,在這個案例中法院裁定謝爾曼反托拉斯法案(只是提到“領土”)適用於波多黎各,雖然後者不是美國的合併領土。

在當時來說“非合併領土”這個詞主要指的是島嶼區。現在只有一個合併領土帕邁拉環礁,其為非建制領土。相反地,一塊領土可以是建制領土而不需要同時是合併領土,一個同時代的例子即是波多黎各。

當前領土分類

當前美國領土示意圖當前美國領土示意圖

合併建制領土

自1959年以來,都未有

合併非建制領土

帕邁拉環礁是由美國大自然保護協會私人擁有由美國內政部管理。其是一個由大約50個小島組成的群島,大約1.56平方英里(4Km²)位於檀香山以南大約1,000英里(1,600公里)處。這個環礁是美國在1898年兼併夏威夷共和國時獲得的。當夏威夷領土於1900年4月30日合併到美國領土時,帕邁拉環礁就被合併成為領土的一部分了。但是,當夏威夷在1959年成為一個州的時候,帕邁拉環礁被明確單獨從該州分離出來,依然是合併領土但不再有新的建制政府。

非合併建制領土

關島

北馬里亞納群島(聯邦)

波多黎各(聯邦)

美屬維京群島

非合併非建制領土

美屬薩摩亞,法律上是非建制領土,但是依1967年憲法成立了自治政府

貝克島,無人居住

豪蘭島,無人居住

賈維斯島,無人居住

約翰斯頓環礁,無人居住

金曼礁,無人居住

海燕島,無人居住

塞拉納島,無人居住

中途島,無當地居民,現在屬於中途島美國野生動植物保護區

納弗沙島,無人居住(海地對其提出領土要求)

威克島,由威克、威爾克斯和皮爾三個小礁島組成[4],無當地居民,只有承包商員工(馬紹爾群島對其提出領土要求)

前美國領土及管轄地區分類

前美國合併建制領土

v前美國非合併領土(非完整)

萊恩群島(?—1979年):與英國對其有爭議,在其獨立為吉里巴斯之後對放棄其中8個島嶼的主權要求,剩下的3個島嶼即是現在的賈維斯島、金曼礁、帕邁拉環礁。

巴拿馬運河區(1903年—1999年):托里霍斯-卡特條約生效後主權歸還給巴拿馬。

科恩群島(1914年—1971年):通過布萊恩-查摩羅條約獲得99年租期但是在1970年條約廢除之後歸還給尼加拉瓜。

RoncadorBank(1856年-1981年):通過鳥糞島法案獲得之後再1981年9月7日因條約歸還給哥倫比亞。

QuitaSue?oBank(1869年—1981年):通過鳥糞島法案獲得之後再1981年9月7日因條約歸還給哥倫比亞。

塞拉納島(?—1981年):通過鳥糞島法案獲得之後再1981年9月7日因條約歸還給哥倫比亞。

菲律賓群島(1902年—1935年);菲律賓聯邦(1935年—1946年):1946年完全獨立。

菲尼克斯群島(?—1979年):與英國對其有爭議,在其獨立為吉里巴斯之後對放棄主權要求。前美國軍事管制下非合併領土

波多黎各(1899年4月11日—1900年5月1日):公民政府開始運作

菲律賓(1899年4月11日—1901年7月4日):公民政府開始運作

關島(1899年4月11日—1950年7月1日):公民政府開始運作

美國曾經管理過的地區(非完整

古巴(1899年4月11日—1902年5月20日):承認為古巴共和國

太平洋島嶼託管領土(1947年—1986年):包括自由結合協定國家(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帛琉)和北馬里亞納群島

琉球群島(1952年—1972年):歸還日本控制,包括其它一些與美國與日本之間有關琉球群島和大東群島條約規定下的小島。其他地區

奧地利和維也納(1945年—1955年)

西柏林(1945年—1990年)

德國(1945年—1949年)

關塔那摩灣海軍基地(1903年—)關塔那摩灣45mi2地區,美國和古巴之間對其有一份永久租借協定。[6]

日本(1945年—1952年)

萊茵蘭(1918年—1921年)

朝鮮(1945年—1948年)

伊拉克綠區(2003年3月20日—)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