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捲菸管理辦法(試行)

罰沒捲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罰沒捲菸的管理,規範罰沒捲菸的處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罰沒捲菸,是指菸草專賣局依法收購或沒收的,以及其他執法機關移送菸草專賣局處理的真品捲菸(含雪茄菸,下同) 第三條 本辦法使用於各級菸草專賣局和參與罰沒捲菸處理的菸草企業。其他執法機關移送菸草專賣局處理罰沒捲菸,依照本辦法執行。

辦法內容

第二章 涉案捲菸保管

第四條 菸草專賣局負責涉案捲菸的保管,設立專門倉庫,指定專人負責並建立涉案捲菸台賬等保管制度。涉案捲菸在結案前應當分案管理和單獨封存。

第五條 涉案捲菸的保管入庫,由案件經辦者向倉庫保管者進行實物交接,確認無誤後辦理涉案捲菸入庫手續。

第六條 涉案捲菸的保管出庫包括鑑別檢驗出庫、發還出庫、指定收購(拍賣)出庫、銷毀出庫等。

第七條 涉案捲菸的鑑別檢驗出庫必須憑涉案捲菸委託鑑別檢驗書辦理手續。發還出庫必須憑先行登記保存物品發還清單辦理手續。指定收購(拍賣)出庫必須瓶罰沒捲菸指定收購書辦理手續。銷毀出庫必須憑違法物品銷毀紀錄表辦理手續。

第八條 倉庫保管人員每月對涉案捲菸的出入庫情況進行核對和帳務處理。專賣管理部門定期對涉案捲菸的庫存進行清查盤點,保證帳務相符。

第三章 涉案捲菸鑑別檢驗

第九條 涉案捲菸必須進行真假煙鑑別和捲菸質量檢驗。

第十條 省級以上菸草質量檢測部門及其委託的機構依據《菸草產品鑑別檢驗管理辦法》(國煙科[2006]894)及有關規定對涉案捲菸進行鑑別檢驗。

第十一條 對涉案捲菸進行鑑別檢驗後,質量檢測部門必須出具專門的鑑別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 經鑑別為真品的涉案捲菸,依法需對其收購或沒收的,結案後進入罰沒捲菸處理程式。經鑑別檢驗為假冒商標捲菸或無法準確辨別真偽以及已喪失吸食價值的捲菸,由菸草專賣局集中銷毀處理。

第四章 罰沒捲菸處理程式

第十三條 罰沒捲菸應當採用變價處理或拍賣方式納入流通渠道。

第十四條 罰沒捲菸的變價處理實行屬地原則,由查處案件或接受其他執法機關委託的菸草專賣局所在地的地市級菸草公司購進後納入流通渠道。

第十五條 依法購進罰沒捲菸是捲菸商業企業的責任。捲菸商業企業的責任。捲菸商業企業根據菸草專賣局出具的指定收購書必須購進罰沒捲菸。

第十六條 捲菸商業企業購進的罰沒捲菸確實在當地不能銷售的,經中國捲菸銷售公司或省級菸草公司批准可以進行商商交易。地市級公司之間通過捲菸交易平台簽訂罰沒捲菸購銷契約,進行罰沒捲菸的商商交易。罰沒捲菸所在地有權簽發準運證的專賣管理部門依據購銷契約辦理準運手續。

第十七條 罰沒捲菸的拍賣應當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設立的菸草拍賣行進行,持有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地市級菸草公司可以參加競拍。

第十八條 委託捲菸的拍賣行拍賣罰沒捲菸的,由辦理案件的菸草專賣局或其他執法機關向菸草拍賣行提交罰沒捲菸委託拍賣函、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鑑別檢驗報告等相關文書。

拍賣成交後,菸草拍賣行與買受企業簽訂菸草專賣品拍賣成交確認書。罰沒捲菸所在地有權簽發準運證的專賣部門依據拍賣成交確認書辦理準運手續。

第十九條 菸草專賣局對罰沒捲菸的查處應當建立相應的案件卷宗,未建立卷宗的罰沒案件的罰沒捲菸不得委託捲菸商業企業購進或菸草拍賣行拍賣。

其他執法部門向菸草專賣局移交罰沒捲菸的,應提交罰沒捲菸委託處理函、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鑑別檢驗報告等相關文書。

第二十條 捲菸商業企業購進罰沒捲菸後,應登錄國家菸草專賣局行業捲菸生產經營決策管理系統進行商業入庫處理,罰沒捲菸入庫進行掃碼,在行業捲菸生產經營決策管理系統中設定單獨業務模組進行專門管理。

第二十一條 商業入庫的罰沒捲菸使用行業捲菸生產經營管理決策系統的統一產品代碼,國內沒有相同牌號的罰沒捲菸,新增的產品代碼由省級菸草專賣局通過行業捲菸生產經營管理決策系統報送國家菸草專賣局進行即時系統維護。

第二十二條 捲菸商業企業購進或競買的罰沒捲菸,必須通過銷售系統入網銷售。

第五章 罰沒捲菸處理價格

第二十三條 依法收購的罰沒捲菸,商業購進價格按照統一批發價格的70%計算。統一批發價格目錄中沒有該牌號捲菸的,按目錄中同類捲菸的平均批發價格的70%計算。

依法收購的罰沒捲菸如果有包裝破損、出廠時間超過兩年等情況,可以酌情降低購進價格,但不得低於統一批發價底50%。

第二十四條 依法沒收的罰沒捲菸和其他執法部門移交的罰沒捲菸,商業企業的購進價格不得低於統一批發價格的60%。統一批發價格目錄中沒有該牌號捲菸的,按目錄中同類捲菸的平均批發價格的 60%計算.

第二十五條 依法沒收的罰沒捲菸如果有包裝破損、出廠時間超過兩年等情況,可以酌情降低購進價格,但不得低於統一批發價的50%。

第二十六條 捲菸商業企業銷售罰沒捲菸,可以在統一批發價格的基礎上降低5%—10%的幅度。

有包裝破損、出廠時間超過兩年等情況的罰沒捲菸,可以酌情放寬降價幅度,但降低幅度不得超過統一批發價格的20%。

第六章 罰沒捲菸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菸草專賣局對違法當事人依法收購捲菸的變價款,返還當事人。

菸草專賣局對違法當事人予以行政出發的罰款及沒收捲菸的變價款或拍賣款,構成罰沒收入。

第二十八條 罰沒收入應嚴格執“收支兩條線”管理,及同時足額上繳同級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

其他執法機關委託菸草專賣局處理的罰沒捲菸,變價款或拍賣款交由該委託機關上繳財政。

第二十九條 購進罰沒捲菸的商業企業應當依法對罰沒捲菸進行相關稅項繳納並建立購進罰沒捲菸的相應合理台賬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菸草專賣局在處理涉案捲菸中產生的倉儲保管、捲菸運輸、鑑別檢驗等費用在辦案經費中進行列支,納入預算管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罰沒捲菸管理實行定期統計報告制度,下級菸草專賣局定期向上級菸草專賣局報告罰沒捲菸的案件查處、倉儲保管、銷毀處理、變價處理與拍賣情況。省級菸草專賣局通過國家菸草專賣局專賣監督管理司的MIS系統報告罰沒捲菸管理情況。

第三十二條 各級菸草專賣局建立罰沒捲菸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查處捲菸違法案件的菸草專賣局要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罰沒捲菸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地市級菸草專賣局要每季度對轄區內罰沒捲菸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省級菸草專賣局每年對罰沒捲菸的管理進行專項抽查。

第三十三條 對違規處理罰沒捲菸、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進行通報批評並依據《菸草行業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煙監[1999]33號)、《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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