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回硃筆制度

中國清代政府對皇帝親筆文書的一項管理制度。清代皇帝的親筆文字均用硃紅書寫,故稱硃筆,包括皇帝親筆撰書的硃諭、硃改的諭旨和硃批的奏摺等等。清政府規定,凡官員收到的硃筆,辦理後均需繳還宮中, 即繳回硃筆制度。

繳回硃筆制度

繳回硃筆制度在康熙時期即有規定,但由於官員們以得到皇帝親筆為榮耀,常常請求留存或私自珍藏。雍正繼位後命將康熙帝的親筆旨意,嚴行查收進呈,如有私自抄寫、存留、隱匿、焚棄者,從重治罪。若宣洩、相互傳看或轉告,以泄露軍機罪論處。雍正本人所批示的奏摺亦一律回繳。自此成為定製,終清一代未改。
硃筆繳回的具體做法,各朝不盡一致。雍正時期一般是在一事辦完後,下次奏事時順便繳回;乾隆、嘉慶時期或留存三五件後專折回繳,或按月匯繳,有由官員直接進呈的,也有呈交軍機處或奏事處代繳的;同治、光緒時期,一般是年終匯齊,交由軍機處匯繳。繳回的硃筆存於宮中各處。雍正確立並嚴格執行繳回硃筆制度是出於政治鬥爭的需要,但客觀上使清代上呈下達的主要文書得以大量留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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