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遺產稅制

遺產稅是針對財產所有人去世以後遺留下來的財產而徵收的一種稅,迄今世界上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徵收遺產稅。世界大多數國家之所以普遍徵收遺產稅,是因為它可起到避免財富過度集中、抑制社會浪費、平衡納稅人心理等作用。

介紹

西方已開發國家開徵遺產稅的時間較早,但在實施的過程中,由於各國的情況不同,因而在稅制結構、稅率設計、徵收依據、稅種劃分、扣除減免等方面,各國也有所不同。
(一)從稅制結構來看,大致有三種類型: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和混合遺產稅制。總遺產稅制是指只對死者的遺產總額徵稅,而不管遺產的繼承情況和遺產將作何種方式分配,英國、美國遺產稅制即屬這一類。分遺產稅制是根據繼承人與死者之間關係的親疏,以及繼承財產的多少,進行分別課徵的稅制,法國、德國等採用此種稅制。混合遺產稅制是指先按總遺產稅制辦法徵稅,然後再根據繼承人分得的遺產情況,如果分得的遺產超過一定限額,則按分遺產稅制再征一道遺產稅,採取混合遺產稅制的國家有加拿大、義大利等。
從稅制設計角度考慮,總遺產稅制稅率設計較為容易,稅制簡單;從征管角度考慮,總遺產稅制稅源可靠,管理manage簡便易行,而分遺產稅制因需考慮總體財產的具體分配,征管相對較難,且易增加偷逃的可能性;從組織收入角度考慮,如都採用同樣的累進稅率,總遺產稅能提供更多的收入,因為它適用遺產總額而不是遺產分配額;從促進社會公平的角度考慮,分遺產稅制在減輕財富分配不公方面比總遺產稅制有更多的作用,按繼承財產規模累進徵收的分遺產稅,以“財產越分散,繳納的稅額越小”來鼓勵財產在個人之間的分散。
混合遺產稅制與前兩者比較。相對來說兼容了兩者的優點,但征兩道稅,不僅在稅率設計方面比較複雜,而且也有重複徵稅的嫌疑。
(二)從徵稅依據看,大致有三種標準:國籍標準、住所標準和財產所在地標準。國籍標準是以財產所有者的國籍為依據;住所標準是以財產所有人的住所為依據;財產所在地標準是按財產的所在地劃分稅收征管權。
如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取混合使用的方法,而且主要是採取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
從稅率設計看,有累進稅率和單一比例稅率兩種:實行累進稅率有利於遺產稅收入再分配目標的實現,比較公平,而單一比例稅率則便於稅收徵收管理manage。目前,多數西方國家採用累進稅率、如荷蘭、西班牙等;少數國家實行單一比例稅率,如紐西蘭、英國;另外尚有極少數國家兼用兩種稅率,如美國,其總遺產稅實行累進稅率,而隔代遺產稅按比例稅率徵收。
(三)從遺產稅與贈與稅配合徵收方式看,國際International上主要有三種做法:第一,不單獨設立贈與稅,而是把一部分生前贈與財產納入遺產稅徵收範圍,如英國、美國等。此方式的優點是徵收方法簡便,易被納稅人接受,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贈與稅的堵漏功能、限制了遺產稅的作用。第二,分設兩稅,並行徵收。即對生前贈與財產按年課徵贈與稅,對財產所有者死後遺留的財產課徵遺產稅。此方式的優點是防止納稅人生前大量轉移財產而逃稅,為大多數國家所採用。第三,兩稅交叉合併課徵。分設兩稅,即生前贈與財產按年課徵贈與稅,財產所有者死亡後要將生前贈與總額,合併計入遺產總額一併徵收遺產稅,原已繳納的贈與稅額準予扣除。此方式對防止納稅人偷逃遺產稅功效顯著,但征管複雜,僅有極少數國家採用。

我們國家設計遺產稅制的思路

(一)目前我們國家開徵遺產稅的客觀條件
1.稅源方面。國民Economy經濟的持續增長,各種Economy經濟成分並存,經營方式多樣,個人收入顯著增加,個人擁有財產數量大幅增長。表1列示1991-1998年度我們國家城鄉儲蓄年底餘額(年底餘額)農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城鎮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人均可支收入)、個人購買商品住宅情況(住宅)。
由表1可以看出存款餘額、可支配收入等不斷提高,更重要的是個人存款的60%掌握在近20%的人手裡,20%的最高收入家庭占有社會全部收入的50%多,20%的最低收入家庭占社會全部收入的4.27%。近年來我們國家的股票、債券市場Marketing、無形資產市場Marketing都快速發展,使得一批人成為富翁,尤其是金融Financial資Financing產的增長極其迅速,戶均實際金融Financial資Financing產已從1990年末的7869元增加到1996年6月末的14715元,增長87%,而且分布不平等,1996年6月末的最高20%家庭的人均金融Financial資Financing產為最低的12倍。現實情況說明我們具備開徵遺產稅的稅源基礎。
表1
名稱 年底余 人均收 人均可支 住宅(萬
額(億元) 入(元) 收入(元) 平方米)
1991 9107 708.6 1700.6 926.55
1992 11545.4 784 2026.6 1456.01
1993 14762.39 921.6 2577.4 2943.39
1994 21518.8 1221 3496.2 3344.53
1995 29962.25 1577.7 4283 3344.81
1996 38520.84 1926.1 4838.9 3666.82
1997 46279.8 2090.1 5160.3 5233.72
1998 53407.5 2162 5425.1 7792.62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鑑》1998
2.環境方面。
(1)社會環境方面。首先,由於我們國家堅持依法治國方略,法律的宣傳、普及使稅收法律觀念深入人心,稅收觀念初步確立,形成良好的稅收環境。其次,我們國家稅制建設和稅收工作在改革中不斷加強,稅務機關工作程式和行為更加規範,技術手段不斷改進,征管水平顯著提高。再次,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政機關及

領導都給予了極大的關懷和支持。

(2)法律政策方面。遺產稅的建立需要完備的法律政策體系來保障。現行法律體系中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稅收征管法》等對有關遺產的確定和遺產稅徵收提供了法律依據。當然,《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對納稅人應稅財產確定及繼承人的具體規定還有待完善,但這只是時間問題。中共十五大報告、九屆人大一次會議批准的政府工作報告以及“九五”計畫和2010年遠景目標規劃綱要等都說明要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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