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遺產稅

分遺產稅

分遺產稅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將遺產分給繼承人,就各繼承人所得的遺產所課徵的稅種,以遺產繼承人為納稅人。具體劃分為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三種。贊成分遺產稅的人則認為,分遺產稅比總遺產稅更加公平,因為,分遺產稅更接近支付能力;通過給予直系親屬優惠的政策能夠更容易地根據繼承人的情況進行調節,這是鼓勵財產廣泛分散的較好的手段。 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先分後稅”,表現為先把遺產分給各繼承人,然後對每一繼承人所得財產徵稅。 與總遺產稅制相比,分遺產稅制設計就比較周全。財產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關係遠近不同,稅率不同;分得的財產不同,稅率也不同。倘若兒子和侄子繼承同樣遺產,那么,他們各自適用的稅率有差別;同樣是兒子,繼承金額不同,納稅金額也不同。日本、法國等國家,採用的就是這種稅制模式。它克服了總遺產稅的缺點,但實際操作時可能出現的問題是,適用稅率高的人,借用稅率低的人的名義,私下交易,從而使偷漏稅成為了可能。

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將遺產分給繼承人,就各繼承人所得的遺產所課徵的稅種,以遺產繼承人為納稅人

概述

按課徵的方式不同可具體劃分為總遺產稅、分遺產稅和總分遺產稅三種。
分遺產稅是對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分別進行課徵。考慮繼承人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和繼承人的實際負擔能力,採用累進稅率。

什麼是遺產稅

遺產稅(Inheritancetax)即對死者留下的遺產納稅,國外有時也稱為“死亡稅”。
遺產稅是指一個別死亡之後,另一人為具有、擁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而須交納的稅,該稅率乃視乎死者去世的日期而定。
在國際稅法中,遺產稅(Estatetax)和承繼稅(Inheritancetax)是有分另外,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徵收的,此後者則是向遺產的受害人徵收的,但是這種辨別並不常遭到重視。
憑據香港法則,須繳遺產稅的財產普通包括:死者具有的一切物品、死者於聯名具有財產中所占的權益以及死者於去世前3年的任何工夫內所送出的財產,收受人須擔任相關遺產稅項。
遺產稅有助於加強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理,避免貧富過火懸殊,開徵遺產稅已列入中國稅制變革的議事日程。遺產稅是以被承繼人去世後所遺留的財產為納稅東西,向遺產的承繼人和受遺贈人徵收的稅,是當今世界很多國度徵收的一種稅收。
徵收遺產稅,對付健全國度的稅收制度、恰當調理社會成員的財產分派、添加政府和社會公益事業的財力、保護國度收益具有主動意義。遺產稅普通要和贈與稅聯絡在一同建立、徵收。

簡介

總遺產稅制
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價值課稅,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分遺產稅制
這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將遺產分給繼承人,然後就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課稅。納稅義務人是遺產繼承人,稅負的大小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係而定。
混合遺產稅制
分遺產分遺產

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遺產稅,稅後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時再就繼承人的繼承財產額徵一次繼承稅。
現狀

存在的困難

稅源。中國尚處在市場經濟初級段,雖然出現了一部分較富裕的人,但總體來講還是少,稅源不容樂觀,而且這部分人財產的情況比較分散隱蔽,很難掌握他們的真實財產情況很多人對遺產稅的意識還較淡薄,沒有真正理解遺產稅在徵收上拿到的錢有限,還容易得罪人,在目前征管力量不夠的情況下,勢必會影響到稅務人員的工作熱情。
鑒於存在的困難,借鑑上述國家的經驗,中國開徵遺產稅時應著重考慮以下四個方面:
剛開始征遺產稅時,徵收面不要太寬,起征點不要定得太低,不能簡單從工資收入來定,要綜合現代人收入結構特點,充分考慮非工資收入占總收入的比重。重點徵收有巨額財產的人的遺產,對一般人應採取照顧,這樣徵收管理就可以簡化,而贈與稅宜暫慢開徵。稅率應採取累進稅。我國遺產稅可採取逐步推進辦法,可先定框子,再逐漸細化。條件好的可先開展,然後再推進到全國。著手建立個人資產檔案管理和價值評估制度。這是一件實施起來難度很大的工作:需要立法規定個人財產的神聖不可侵犯;需要健全交易中心的票據管理,對凡是沒有合法交易票據的一定價值以上的資產,均視為非法財產;制定包括評估資格、評估對象、評估周期、價值認定等內容的一套個人財產評估辦法。儘快設計出有效防止個人財產向國外轉移的約束制度。開徵遺產稅後有可能引起資本外逃。由於中國目前有關部門無法對遺產稅的“納稅大戶”富裕階層進行有效的財產監管,而那些“富翁”尤其是那些“巨富”很可能會效法美國的逃稅者,輕而易舉地攜巨資“逃”到另一些未開徵遺產稅或遺產稅率較低的國家尋找“樂土”。

評價

贊成分遺產稅的人則認為,分遺產稅比總遺產稅更加公平,因為,分遺產稅更接近支付能力;通過給予直系親屬優惠的政策能夠更容易地根據繼承人的情況進行調節,這是鼓勵財產廣泛分散的較好的手段。
這種模式最大的特點是“先分後稅”,表現為先把遺產分給各繼承人,然後對每一繼承人所得財產徵稅。
總遺產稅制相比,分遺產稅制設計就比較周全。財產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關係遠近不同,稅率不同;分得的財產不同,稅率也不同。倘若兒子和侄子繼承同樣遺產,那么,他們各自適用的稅率有差別;同樣是兒子,繼承金額不同,納稅金額也不同。日本法國等國家,採用的就是這種稅制模式。它克服了總遺產稅的缺點,但實際操作時可能出現的問題是,適用稅率高的人,借用稅率低的人的名義,私下交易,從而使偷漏稅成為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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