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

縣長

縣長,管理一個縣的行政事務的官員。我國秦漢以後,管理萬戶以上的縣稱為縣令,萬戶以下稱縣長,北齊規定,概稱縣令,其名遂廢。唐代縣分三等,不再有令長之分。宋以後臨時由京官管理縣政,叫著知某某縣事,明清改稱知縣。

基本信息

詞語解釋

一縣之行政長官。秦漢時人口萬戶以上的稱縣令,萬戶以下的稱“縣長”。唐宋以後有所更改,至民國時,又改稱“縣長”。
後漢書·鄭弘傳》:“舊制,尚書郎限滿,補縣長令史丞尉。”晉袁宏《後漢紀·光武帝紀一》:“初,琅邪呂母之子,為縣長所殺。”北魏酈道元《水經注·淮水》:“潁陰劉陶為縣長,政化大行,道不拾遺。”毛澤東《和中央社掃蕩報新民報三記者的談話》:“縣長,有些也是民選的了。”

行政區劃長官

縣長為行政區劃縣的行政長官。

中國大陸

沽原縣縣長張聰沽原縣縣長張聰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人民政府首長,由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縣長低於市長(地級市)而高於鄉長(鎮長)。在中國,縣長實際上相當於一個縣的第二把手,僅次於縣委書記,一般也是該縣的縣委副書記。
如武岡縣長尚德,其職務僅次於武岡縣委書記劉龍。
任期
每屆任期前後不同。1950年規定為1年,1954年規定為2年,1966年“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縣建立“革命委員會”,廢縣長職。1979年後恢復設立,規定每屆任期3年。
職責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全面工作,具有最終決策權、行政指揮權和人事提名任免權;常務副縣長協助縣長主持縣政府日常工作;其他副縣長根據各自的分工協助縣長進行工作。
縣長負責召集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以及鄉鎮長例會,也可委託常務副縣長召集上述會議。
縣長負責簽署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規範性檔案以及對外訂立契約,簽署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以及人事任免等檔案。
副縣長按照各自分工或受縣長的委託認真做好工作;完成臨時交辦的任務;及時調處分管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矛盾;對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要及時向縣長報告;對政策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或建議。縣長為縣的行政長官。

行政級別

直轄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下屬的縣長和其他的縣長都是正處級。

台灣地區

由於我國台灣地區實行省直轄縣市的行政區劃制度,所以縣長與省轄市長為同級,有時仿古制稱為「百里侯」。如縣長選舉可能會說成「百里侯之役」。在台灣,縣長是一個縣的最高領導。

中國古代

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均以萬戶以上之縣的長官為縣令,不足萬戶則稱縣長。
官名。秦至南北朝時,縣的行政長官,大縣稱令,小縣稱長。大小之別,漢以萬戶為界,晉以千戶為界。南北朝後期,一律稱令。《隋書·百官志》述南朝陳的官制,僅言縣令,不提縣長。北齊規定,概稱縣令,其名遂廢。民國國民黨政府時期,改縣知事為縣長,始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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