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之星

綠色之星

為引導綠色消費,保障公眾環境利益及消費者健康,促進我國各行業在綠色環保產品生產上的升級換代,增強我國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打響中國綠色品牌,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在國家環境保護部的支持下,開展了中國綠色品牌——《綠色之星》產品的評價工作。評價範圍涵蓋了綠色電器、綠色辦公、綠色通信、綠色消防、綠色建築建材、綠色包裝、綠色家居、綠色能源、綠色汽車、其他類等十大領域的各類產品。

簡介

為了鼓勵企業在研發“環境友好產品”方面的科技創新,引導綠色消費,發揮行業協會的中介作用和社會化服務功能,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支持下,與質量監督檢驗等有關部門合作,聯合各省市環保產業協會及有關組織共同開展《綠色之星》產品推廣工作。

《綠色之星》是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准設立,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註冊的環境保護專用標識(商標編號:2010223),該標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是用於科技創新環境友好產品推廣的環保標識。
《綠色之星》是企業自願申報的環境友好相關內容,而非強制性的驗證,對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環境要求的產品,授予《綠色之星》產品稱號,並準予使用其《綠色之星》標識。
環境友好產品是指: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減少污染排放、保護生態環境、不損害人體健康、節約資源能源並符合國家產業及技術政策的各類產品。

標識含義

《綠色之星》標識《綠色之星》標識

★《綠色之星》是經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註冊環境保護專用標識(商標編號:2010223),該標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是用於中國綠色品牌評價的環保標識。

★標識圖案:五角星的5個角是由英文“GREEN”(綠色)的5個字母組成,漢字“綠色之星”代表通向綠色生活的橋樑。(指定顏色:翠綠)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綠色之星》秘書處對企業自願申報的環境友好相關內容,嚴格按照《綠色之星》的評價程式進行評價,對符合《綠色之星》產品評價技術要求的內容,授予《綠色之星》稱號,並準予使用其《綠色之星》標識。

★標識使用:符合《綠色之星》證書及標識管理細則的規定。

工作介紹

第一條為樹立中國綠色品牌形象,鼓勵企業在研發“環境友好產品”方面的科技創新,引導綠色消費,擴大“環境友好技術及產品”的市場,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發揮行業協會的中介作用和社會化服務功能,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在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支持下,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開展中國綠色品牌《綠色之星》產品的評價工作。

第二條《綠色之星》產品是經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註冊的環境保護專用標識(商標編號:2010223),該標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是用於代表中國綠色品牌產品的環保標識。

第三條《綠色之星》產品是指: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節能減排(減少污染排放)、保護生態環境、有益不損害人體健康、節約資源能源並符合國家產業與技術政策的各類產品。產品具備質量先進、環境性能領先、環境效益突出、用戶滿意,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等特點。

第四條《綠色之星》評價工作建立以環境行為評價為基礎,以行業組織為主體,以行業、企業、媒體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的總體推廣機制。嚴格按照《綠色之星》的評價程式進行評價,對滿足評價條件的企業和產品頒發《綠色之星》證書,並通過執行嚴格使用《綠色之星》標識制度,來提高中國綠色品牌《綠色之星》產品的信譽度和責任感,積極為政府和消費者推薦中國綠色品牌產品。

第五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綠色之星》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參與各方承諾遵守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條款,通過市場機制有效地把消費者、生產企業與保護環境結合在一起,共同打造維護中國綠色品牌市場。

第六條 境外企業或機構的產品申報《綠色之星》標識的管理辦法適用《綠色之星》管理辦法。

第七條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制定《綠色之星》評價工作的目標、原則、計畫、任務和範圍,對《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並對創《綠色之星》成績突出的生產企業予以表彰。

第八條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授權《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統一組織實施《綠色之星》產品的評價工作,並推進《綠色之星》的宣傳、培育工作。

《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是由各社團組織、媒體單位以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的機構。《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設在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內,下設綜合管理部、產品評審部、宣傳推广部、投訴監督部四個部門。

第九條《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綠色之星》評價實施細則和方案,進行具體評價工作。

第十條《綠色之星》在各省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及相關組織內設立諮詢工作站,諮詢工作站業務接受工作委員會的指導,負責產品的申報和推薦,並負責《綠色之星》標識使用的監督檢查和企業的投訴工作。

管理辦法

《綠色之星》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鼓勵企業在研發“環境友好產品”方面的科技創新,引導綠色消費,發揮行業協會的中介作用和社會化服務功能,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支持下,與質量監督檢驗等有關部門合作,聯合各省市環保產業協會及有關組織共同開展《綠色之星》產品推廣工作。為了規範此項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綠色之星》是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批准設立,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註冊的環境保護專用標識(商標編號:2010223),該標識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是用於科技創新環境友好產品推廣的環保標識。
第三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綠色之星》秘書處對企業自願申報的環境友好相關內容,進行非強制性的驗證,對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環境要求的產品,授予《綠色之星》產品稱號,並準予使用其《綠色之星》標識。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友好產品是指:有利於循環經濟發展、減少污染排放、保護生態環境、不損害人體健康、節約資源能源並符合國家產業及技術政策的各類產品。
第五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通過企業自願、行業自律、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契約形式,以公開、非歧視和自願原則將參與《綠色之星》產品推廣工作的合作各方連線在一起,共同承諾遵守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條款,通過市場機制有效地把消費者、生產企業與保護環境結合在一起。
第六條 境外企業或機構的產品申報《綠色之星》標識的管理辦法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申報及審批
第七條 申報《綠色之星》產品的生產企業,向當地省市環保產業協會及相關組織領取相關表格或從“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網”下載,並按申報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第八條 申報《綠色之星》產品應具備的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企業有齊備的生產條件、產品檢驗設施和專職技術人員;
(三)企業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完整的產品檢測資料;
(四)企業生產過程滿足環境保護要求,申請前一年內,企業未受過當地環保部門和質量監督部門的處罰;
(五)產品屬於環境友好產品的範圍;
(六)產品智慧財產權權屬明確,能正常批量生產一年以上。
第九條 企業在省市環保產業協會及相關組織諮詢申請後,提交申請表,由《綠色之星》秘書處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生產現場檢查,必要時可對申報產品隨機封樣送檢測機構檢測。
第十條 《綠色之星》秘書處完成資料審查和生產現場檢查後,進行登記造冊、組織專家評審,並將評審意見報送《綠色之星》指導委員會審批。審批通過後,秘書處將在相關報刊和網上發布公告,並將《綠色之星》產品證書寄送企業。
第十一條 《綠色之星》秘書處可應企業要求,協助企業或委託省市環保產業協會及相關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等產品推介活動。
第三章 證書、標識的使用
第十二條 《綠色之星》證書標識有效期叄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產品(商品)及其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中按相關規定使用《綠色之星》證書或標識,亦可在產品銷售、展示過程中使用、出示該證書。
第十三條 《綠色之星》證書有效期屆滿,願繼續使用證書或標識的企業,應在有效期終止前二個月重新提出申請,不重新申請的,不得繼續使用證書和標識。
第十四條 證書標識在有效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重新換證,必要時重新進行評審。
(一)使用新的商標名稱;
(二)證書持有者變更;
(三)產品型號、規格變更;
(四)根據《綠色之星》指導委員會決定,需要重新換證的。
上述情況需要進行重新評審的,其費用參照初審費用協商收取。
第十五條  獲證企業,不得塗改、濫用、轉讓《綠色之星》產品證書和標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綠色之星》產品推廣工作的最高管理決策機構為指導委員會。指導委員會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組織資深環保、質檢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審批管理辦法、標準、證書發放審批及投訴監督等。
第十七條  指導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設在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內。秘書處負責產品驗證、審核、發證、推廣和協同有關部門打假維權等日常工作,下設綜合管理部、標準與評審部、網站工作部、投訴監督部四個部門。
第十八條 《綠色之星》秘書處在各省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及相關組織內設立諮詢工作站,諮詢工作站業務接受秘書處的指導。
第十九條 《綠色之星》秘書處及工作站工作人員應本著公平、公正、科學、客觀的工作態度,不得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泄露申報產品的技術秘密,非法占有申請人的技術成果等違法失職行為。如有發現,由指導委員會視情節輕重,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從事相關工作,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綠色之星》秘書處接到投訴後應在30天內進行處理。必要時可組成聯合調查組對申報、審核驗證、生產現場、產品檢驗等各個環節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 獲《綠色之星》產品的企業應搞好產品售後服務,對用戶有投訴的應負責產品改進、更換或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二條 獲證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綠色之星》指導委員會批准,公布其《綠色之星》產品證書和標識使用失效。
(一)獲證產品有不符合《綠色之星》產品標準的投訴,並經投訴監督部覆核屬實,且整改無效的;
(二)轉讓、塗改、偽造、濫用《綠色之星》產品標識或證書的;
(三)擅自擴大《綠色之星》產品證書或標識的使用範圍,其產品名稱、註冊商標、產品型號或規格等與證書不一致的。
第二十三條 對於冒用《綠色之星》產品證書或標識,以及使用期限失效後仍繼續使用的證書或標識,《綠色之星》辦事機構有權制止其侵權行為或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獲得《綠色之星》稱號的產品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違法侵害時,《綠色之星》辦事機構應給予當事人必要的法律援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證書和標識使用管理細則

為加強中國《綠色之星》證書及標識使用管理,做好市場監督工作,依據《中國<綠色之星>產品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此管理細則。
第一條 獲得中國《綠色之星》證書的企業,必須在通過評審產品(商品)的說明書、廣告宣傳中使用證書或在產品銷售、展示過程中,出示該證書。
第二條 中國《綠色之星》證書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統一印製,證書中載有《綠色之星》標識、證書編號、證書有效期、通過評價的公司及產品中、英文名稱。使用該證書時不得改變證書中的任何內容、標識及樣式。
第三條 獲得中國《綠色之星》證書的企業,必須在通過評價的產品(商品)及其包裝、說明書、廣告宣傳中印製使用《綠色之星》標識;特種設備(汽車、大型節能設備等)標識使用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統一印製,每個標識按照設備的編號進行排版印刷,標識後方帶有抽檢產品的測試報告內容。
第四條 標識圖形印製,應按照中國《綠色之星》工作委員會開具的證明檔案中的式樣進行,其顏色指定為翠綠色,企業應按申請使用的規格尺寸進行印製使用(正下方應有證書編號)。
第五條 企業印製使用中國《綠色之星》標識,要交納一定的標識使用管理費用,目的是用於維護企業產品的形象和市場的監督管理,防止標識的濫用和盜用,其費用收取按收費原則的內容執行。
第六條 中國《綠色之星》證書有效期屆滿或出現《辦法》中規定的需要重新評價的情況,應按辦法的規定重新提出申請。否則,不得繼續使用該證書及標識。

標識使用管理收費原則

《綠色之星》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取相關的產品申報、評審費。按照“《綠色之星》證書及標識使用管理細則”的規定,對通過評審的《綠色之星》產品,將向申報企業收取每款產品的標識使用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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