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燈跟進

綠燈跟進

所謂綠燈跟進,是一種違反交通規則的駕車行為,其特徵是:機動車行進交叉路口時,遇有前方擁堵,雖然前方交通指揮信號燈顯示綠燈,但路口同方向車流仍然在路口中等候通過,此時若仍跟進,會造成信號燈變換時,交叉方向車輛不能正常通行,人為產生交通擁堵。

基本信息

例子

在有些城市,交警對於“路口搶行”、“遇堵未依次等候”等違法違規行為,也一併歸入“綠燈跟進” 違章行為進行集中處罰,以重點加大易擁堵路段的整治力度。在大連市,處罰“綠燈跟進”行為,要罰款100元,扣2分。

道路交通安全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交通信號燈分為:機動車信號燈、非機動車信號燈、人行橫道信號燈、車道信號燈、方向指示信號燈、閃光警告信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信號燈。

第三十條 交通標誌分為:指示標誌、警告標誌、禁令標誌、指路標誌、旅遊區標誌、道路施工安全標誌和輔助標誌。 道路交通標線分為:指示標線、警告標線、禁止標線。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定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 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觀望,確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而制定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幾種綠燈跟進情況

1、在有信號燈的交通路口,你行駛在綠燈前,你的路口前方車輛停滯,已經與反道實線相平,這時你的跟進可能軋在“口”字形區域內,此時反道若變綠燈,影響反道車輛行駛,你可能就會被處罰;

2、在等待綠燈的路口,比如兩排道,你硬是從反道擠出一趟“自己”的路欲搶行,或占據外右轉道路欲直行,影響對方車道及本方右轉車輛通行,你可能就會被處罰;

3、在允許左轉的路口等待,不允許將本車車體超出待停區域,或本車占據直行車道待左轉,你若違規可能就會被處罰;

4、本方欲右轉的車輛,在路口有直行車通行狀態下,你不讓直行而強行右轉,影響直行車輛,你可能就會被處罰;

5、有網狀線路口,你的車輛不允許線上內滯留,否則你可能被處罰;

6、無信號燈的交通路口,你在“口”字內滯留,影響反道車輛行駛,你可能就會被處罰;

7、路口綠燈,你的車體越過本方實線停滯,你可能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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