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財政

限於經過國務院批准的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沿海十四個開放城市的老市區,或者經過國務院特案批准的地區;適用的企業,限於在上述地區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客商獨立經營企業;適用的稅種,包括企業所得稅、地方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

經濟特區財政

正文

中國政府依據對外開放政策的總方針,在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等地試辦經濟特區。為了推進特區經濟發展,中央政府制定了特殊的財政政策,即實行財政收入全留,在發展過程中財政收支自求平衡。實行這種辦法,特區政府可以在轄區部門、企業、單位、居民之間適當處理其分配關係。
特區財政既服從國家財政的統一領導,又因國家給予特殊政策而有著比一般地區更大的財政自主權。其特點有:①在國家規定許可權內,可以出租土地或出讓土地使用權,其收入或作為特區財政收入,或形成土地開發基金,在特區財政部門監督下,專項用於土地開發,包括征地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土地開發區內基礎建設費以及有關的業務費用等。②財政管理和監督大量地涉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以及特區財政稅務各部門,在貫徹國家涉外稅收政策,遵守國家統一的涉外稅法前提下,有較大權力決定對各類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條件。③財政支出以完善特區內部功能、社會基礎設施和公共消費為主。④有權舉債投資,重點用於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公共設施建設,以改善投資環境,吸引外商來特區投資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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