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稅

經常稅,臨時稅的對稱。依照稅法規定持續徵收、用於支付政府經常費需要的一類稅。經常稅有兩種分類標準,主要是以彌補政府經費的性質為標準和以存續時間的長短為標準。

概述

經常稅,臨時稅的對稱。依照稅法規定持續徵收、用於支付政府經常費需要的一類稅。是以徵收的持續時間為標準對稅收進行的分類。一國稅制中的稅種,大多屬於經常稅。它的基本法規比較穩定,未經立法機構廢止,通常都要連續徵收。

經常稅與臨時稅的分類標準

經常稅與臨時稅是西方國家的稅收分類方式。這種分類有兩種標準。
①以彌補政府經費的性質為標準。凡彌補政府經常費需要的稅為經常稅;凡彌補政府臨時費需要的稅為臨時稅。
②以存續時間的長短為標準。凡存續時間較長或很長的稅為經常稅;存續時間較短的稅為臨時稅。但上述劃分標準是相對的。比如,在政府以經常稅彌補經常費有餘時,也常用以彌補臨時費的需要,或者在政府以臨時稅彌補臨時費有餘時,也常用以彌補經常費的需要。存續時間較短的臨時稅,有時也會轉變為經常稅。最典型的是英國的所得稅。1798年,英國為了彌補英法戰爭的臨時經費需要,由財政大臣(後為首相)W.皮特(小)首創戰時所得稅(三級稅),1802年戰爭結束,徵收中止。次年戰事又起,英又重新開徵所得稅,並宣布六個月後停徵,實際上直到1816年戰爭結束才停徵。後於1842年又征所得稅,經過多次反覆,直到1907年才確定所得稅為“恆久稅”,即經常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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