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視覺權

空間視覺權

走在繁華的廣州街頭,到處可見各種類型的戶外廣告,每到夜晚,那些流光溢彩,用燈箱、霓虹燈製作和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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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被稱為LED(發光二極體)的大型電子螢幕廣告,與萬家燈火交相輝映,折射出這座不夜城空前的活力。 然而,從2009年3月12日開始,廣州市工商局根據市政府《會議紀要》精神,決定停止所有戶外廣告的登記、續期和變更,其直接後果,便是全市所有到期的戶外廣告無法辦理一年一度實際為備案性質的續期手續,使得原本合法的廣告處於非法狀態。

質疑

現實中,如果某某大廈是地方政府或國企的物業,那好說,戶外廣告位當地部門想拍多少就拍多少,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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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願意掏錢就行。但問題是,目前不少臨街建築的產權是公民和法人的,受到物權法的保護。也就是說,其視覺空間並非常說的公共空間,其支配權當屬物業業主,而非哪級政府部門。那么,廣州市相關部門,為何硬說空間視覺權是政府的呢?據知情人透露,廣州市戶外廣告總營業額約為15億元左右。由於受40%提留款項的驅動,相關部門便不惜罔顧法律,將空間視覺權歸到自己名下,並將其當作收取“管理費”的工具。

事實上,政府部門不是盈利機構,沒有上交多少利稅的義務。它的主要工作職能是,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切實維護公平、公正競爭的市場秩序。在這個意義上,相關職能部門出面規範戶外廣告市場,應該說是責無旁貸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在未經行政許可的前提下,就可以巧立名目,將公權力置換成真金白銀以“自肥”。倘若,變著法兒與民爭利,那與構建服務型政府,恐怕就有南轅北轍之嫌。

相關評論

一)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認為, 廣州市政府要收取戶外廣告收益的40%,首先必須說明收費的依據是 什麼,因為這不是政府的物業。如果認為這個行業存在暴利,政府要從中收取一定的費用進行調節,就需要充分的調查論證, 包括舉行聽證會,沒有任何理由的收費是不合法的

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梁慧星:“ 公民和法人的財產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如果戶外廣告設定在私 有產權的物業上,收益應當歸業主所有。作為管理者,政府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戶外廣告位的設定進行審批,但無權從中獲取任何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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