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種登記

在對納稅人進行設立登記後,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及稅法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的納稅事項和應稅項目進行核定,即稅種核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5號)

《關於規範和加強涉外企業匯總(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23號)

提供表單

提供資料

分支機構需報送《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確認單》(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時限要求

納稅人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稅種登記。

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標準要求

1.受理審核

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准

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範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核准納稅人稅種,經系統錄入稅種信息。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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