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理李克強2014年12月22日簽署第65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6章35條,對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登記程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等作出規定。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簡政放權、減少多頭管理、逐步實現一個視窗對外的有效舉措,對於保護權利人合法財產權,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業、方便民眾,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信息

概述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不動產(英語:RealEstate)是一個民法概念。它包括土地及其上之房屋等不可移動、可以有固定地址的建築物,因此物業也屬於不動產。
2014年7月3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討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確定適時發布大城市城鎮調查失業率數據,更好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2014年8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就修改形成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並對外公布,徵求意見。
2014年12月22日,國務院正式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

背景

改革開放三十六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中國絕大多數城鄉居民都成為擁有房屋土地的“有產者”。2007年頒布的《物權法》規定國有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自動續期,2008年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宣布現有土地承包關係長久不變,給了城鄉居民更加長遠的產權預期,也給了他們更為廣闊的致富空間。
可以說,從《物權法》關於不動產登記的原則性規定,到《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出台,中國為建立更加規範和更加科學的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邁出了堅實的步伐。

功能

圖解《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圖解《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概括地說,不動產登記制度有兩大功能,一是明晰和保護產權,二是便利和保障交易。此次出台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及隨後將要出台的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都是圍繞這兩大功能設計和制定的。
實際上,中國的現行不動產登記制度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已開始建立。此次的新條例出台,在已有基礎上實現了兩大進步。
其一,實現了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統一。首先是結束了不動產登記由不同行政部門負責的“九龍治水”局面,有助於提高登記的效率和公信力。其次是結束了不動產登記城鄉分割的二元格局,有利於提高農村不動產的保護力度和流轉自由度,實現城鄉市場對接,促進農民市民化。
其二,是實現不動產登記制度的進一步規範化和信息化。首先是明確了登記機關的設定,特別是提出了登記隊伍的專業化要求,其次是明確了不動產登記簿的基本技術規格,特別是關於登記簿電子化和永久化的要求,再次是明確了登記範圍和登記程式,尤其在便利性和安全性方面有明顯改進,最後是規定了登記信息的保護,特別是在實現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信息互通共享的同時,重視對公民財產信息的保護,包括共享機構的保密義務和對非權利人的查詢限制。

作用及意義

不動產作為長期存續的財產,其權利既有長期穩定的需求,也有通過交易、繼承等原因而變動的需求。權利穩定的需求,既可以滿足權利人在產權明晰的情況下充分享用財產的需要,也可以給他們提供妥善處理相鄰關係和不受他人侵犯的保障。而權利變動的需求,則可以滿足權利人利用財產的市場價值和信用價值,通過出租、出資、抵押、轉讓等方式獲取財產收益和融資的需要,也可以滿足他們通過繼承或者遺贈以不動產庇蔭親屬、回報社會的意願。
在一個十三億人口的國家實現不動產登記的統一化和信息化,是一個浩大的工程。在完善制度的基礎上,還需要巨大的財政投入。可以說,統一的不動產登記體系是一個便民利民的工程,體現了“建設服務型政府”的新思維。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方便民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民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第二章 不動產登記簿
第八條 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不動產的坐落、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用途等自然狀況;
(二)不動產權利的主體、類型、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
(三)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
第九條 不動產登記簿應當採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採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明確不動產登記簿唯一、合法的介質形式。
不動產登記簿採用電子介質的,應當定期進行異地備份,並具有唯一、確定的紙質轉化形式。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第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與不動產登記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加強對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不動產登記簿的保管,並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責任制度。
採用紙質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防火、防漬、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護設施。
採用電子介質不動產登記簿的,應當配備專門的存儲設施,並採取信息網路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產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
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將不動產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產登記機構。
第三章 登記程式
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註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託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檔案、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係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入口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一)屬於登記職責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後,應當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於本機構登記範圍的,應噹噹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
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的,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查驗:
(一)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與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狀況是否一致;
(二)有關證明材料、檔案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登記申請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在建建築物抵押權登記;
(三)因不動產滅失導致的註銷登記;
(四)不動產登記機構認為需要實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對可能存在權屬爭議,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關係的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或者有關單位進行調查。
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實地查看或者調查時,申請人、被調查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 登記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三)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
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確保國家、省、市、縣四級登記信息的實時共享。
第二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
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交。
第二十五條 國土資源、公安、民政、財政、稅務、工商、金融、審計、統計等部門應當加強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不動產登記信息保密;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條 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製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二十八條 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進行虛假登記,損毀、偽造不動產登記簿,擅自修改登記事項,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或者利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登記信息進行不正當活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統一登記過渡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規有關不動產登記的規定與本條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條例規定為準。

解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所有種類不動產的登記制度。有專家表示,《條例》本意不在房地產,客觀出發點也不是單純從反腐、抑制房價考慮。不動產統一登記是徵收房地產稅的前提和基礎,《條例》的推出或將加快房地產稅、遺產稅等稅種推出步伐——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靴子”12月22日落地,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也標誌著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正式建立。如何貫徹落實《條例》、加快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各項任務,引發廣泛關注。
不動產登記為了誰
“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有利於更好地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魏莉華道出了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重要意義。
據魏莉華介紹,由於各部門登記方法、技術規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記方式很容易導致各種不動產權利的重疊、漏登;分散在不同部門管理和登記,又容易導致農林用地、農牧用地及林牧用地之間權屬界線不清、權利歸屬不明,引發矛盾和糾紛。
“實施統一登記可以更好地釐清當事人之間的不動產權利界限,減少權屬糾紛,提高登記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統一登記實施後,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依法公開查詢系統,又可以有效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魏莉華進一步解釋說。
當然,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對於企業和民眾來說,也會帶來不少便利。魏莉華舉了個例子,比如,分散登記時,在農村,當事人要分別到4個不同的部門辦理不同的證件;在城市,當事人最少也要辦2個證:到建設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證書繁多,不僅增加了企業和民眾的不便,還增加了成本。“統一登記之後,在統一不動產登記依據的基礎上,實現登記機構、登記簿冊證和登記信息管理平台的統一,逐步實現一個視窗對外,減少辦證環節,讓當事人少跑路,大大減輕了負擔。”魏莉華說。
在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後,原有登記證書是否會作廢?對此,魏莉華表示,《條例》將充分保護和穩定物權。“不動產統一登記是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目的是提高行政效率,而不是對產權關係進行調整。”《條例》中明確指出,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條例》實施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製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登記信息如何共享
《條例》要求,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信息應當納入該平台,確保國家、省(區市)、市、縣四級登記信息實時共享。這也是《條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條例》要求,不動產登記有關信息與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審批信息、交易信息等應當實時互通共享。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通過實時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複提交。
“這一制度設計,既方便民眾依法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也便於機構高效開展登記審核工作,最大限度保證登記內容的真實性和市場交易安全。”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局長王廣華告訴《經濟日報》記者。
據王廣華介紹,國家層面將組織建設全國統一的國土資源與不動產登記信息平台。各地負責推進本地區不動產登記的數據整合、接入信息平台的相關準備工作。“我們加快了信息平台建設步伐。2015年下半年開始,陸續完成不動產登記作業系統軟體與信息平台的對接,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服務。2015年7月,計畫上線試運行信息平台;2016年完善平台並擴大試運行範圍;2017年全面運行。”王廣華說,“目前,已經形成了平台建設的頂層設計,即將組織平台的開發建設。”
王廣華表示,在信息平台投入運行前,各地要全面清理、整理不動產登記歷史資料,整合本地區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記數據,建立關聯關係,健全完善不動產登記信息資料庫。信息平台投入運行後,各地應根據當地信息化工作基礎,及早對各類不動產登記作業系統軟體進行融合、對接,形成統一發證的業務作業系統軟體;支持與本級國土、住建、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的業務協同,提供本級登記信息查詢服務;並按照信息平台統一技術要求,預留接口,做好準備,一旦成熟,及時接入信息平台,並將本地區日常不動產登記信息實時納入信息平台。“我們將建立清單銷號等激勵機制促進地方加快推進信息化工作。”王廣華說。
此外,之前外界將“以人查房”作為不動產登記的主要看點,認為可以用姓名查詢的方式獲得他人的房產信息。但是,《條例》全文並沒有提到有關“以人查房”的內容。
對樓市影響幾何
受《條例》出台訊息影響,12月22日A股早盤地產板塊高位跳水。截至當日收盤,房地產板塊的143隻個股中,115家同比下跌,其中,69隻個股跌幅超過5%,而金宇車城、國興地產、鐵嶺新城等9隻股票跌幅更是超過10%。對此,部分專家認為《條例》出台短期對房價確有不利心理影響,長期來看,因《條例》並不會左右供需關係,因此,對房價走勢無實質影響。
“不動產登記制度出台,對房價的影響沒有想像中那么大。”住建部住房政策專家委員會副主任顧雲昌說,“不動產登記制度並不直接影響房價,只是會對以它為基礎的房產稅、遺產稅產生影響。完成登記還需幾年時間,房產稅、遺產稅的徵收辦法也尚未形成。因此,現在談不動產登記對房價影響為時過早。”
近段時間以來,全國各地都出現放鬆樓市調控政策預期的聲音,有專家認為,《條例》在這個時間點出台,有很明顯的信號作用,對市場走勢影響較大或將加速房產稅的落地出台。“《條例》出台是房地產調控從之前交易環節調控轉變到存量環節調控的重要標誌性事件。對百姓來說,《條例》意味著公民擁有房屋情況將實現‘全透明’。藉助《條例》,政府的稅基未來將逐漸從交易環節過渡到持有環節,財產稅的二次分配將更加明顯,相信房產稅將很快全面落地。”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說。
亞豪機構市場部總監郭毅表示,《條例》出台對樓市中長期影響較大。“短期來看,《條例》的公布將給二手房市場帶來一定衝擊,特別是多部門信息聯網,打破了以往房產信息查詢的瓶頸,有可能出現新一輪投資客集中拋售房產的現象,高端二手房供量有望增加,對於平抑二手房市場價格起到積極作用。預計2015年,北京新房市場將出現頂級豪宅集中上市的現象。”在他看來,隨著《條例》的實施,未來高端市場的主力購房客群將以高知高管為主,高端市場產品設計與行銷方式也將隨之升級。
從市場表現看,二手房市場出現了大戶型拋售的情況。北京中原監測信息顯示,《條例》出台之前,一、二線城市大戶型二手房上市量已然增加。他們預測,對於部分高端住宅來說,《條例》正式出台依然是重大利空,預計大戶型二手房供應將繼續增加。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