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

稅收中性原則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徵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儘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徵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概述

以稅收不干預經濟、平等對待一切納稅人為目標的稅收制度準則。稅收原則之一。

來源

稅收中性思想最早見於英國古典經濟學派的稅收理論。它的代表人物A.斯密主張把稅收職能限制在滿足國家公共經費需要的範圍內。經濟學家D.李嘉圖認為,一切賦稅都有害於社會再生產,反對稅收對市場機制的干預。19世紀末,新古典經濟學派代表英國的A.馬歇爾基於“均衡價格理論”,認為國家課稅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資源有效配置,產生稅收超額負擔,提出凡是影響價格均衡的稅收都是“非中性”的,只有符合中性原則的稅收才能保持均衡價格。西方經濟學家的稅收中性原則是以完全的市場自由經濟為背景的。從實踐看,20世紀50年代前,沒有一個國家真正實行過稅收中性原則。1954年以後,歐洲經濟共同體相繼推行稅率比較單一的增值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稅收中性原則。有些學者還主張稅收對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也應保持中性,不應厚此薄彼。這樣才能促使資本在國際上自由地最有效地流動。按照這種理論,一國政府不應當對引進外資採取減免稅措施,稅收饒讓也缺乏存在的客觀依據。在當代,國家調節經濟的職能擴大,課稅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或多或少地影響經濟生活。要求一國的稅制都按照中性原則建立是困難的。

內容

1、國家徵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應該以徵稅數額為限,不能讓納稅人或社會承擔額外的負擔或損失;
2、市場信號不因徵稅而扭曲,市場資源配置作用不為徵稅所干擾;
3、特別是稅收不能超越市場而成為左右經濟市場主體經濟決策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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