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性稅收

中性稅收是在市場經濟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種稅收理論觀點。它提倡稅收對經濟應該保持中立;不得干預納稅人的經濟行為;不可影響市場對社會資源配置和國民經濟運行的自發引導;稅收課徵應以所取稅額為限,避免使納稅人和社會遭受額外負擔。

簡介

不影響社會經濟活動按市場機制正常運行的稅收。具體講,即徵稅應不影響社會資源在市場自身調節作用下形成的最佳配置。不影響納稅人按市場取向做出的投資和消費決策,不產生稅收之外的額外負擔即超額負擔,這樣的稅收即為中性稅收。中性稅收理論的產生最早可以追溯到英國古典經濟學派的創始人亞當·斯密。處在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的亞當·斯密主張政府不應干預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政府對市場經濟運行的任何干預,都會破壞市場經濟內在的規範和有序運行,阻礙社會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最優配置。斯密的這種限制政府經濟職能的主張,其中就包括了限制政府運用稅收干預經濟。斯密倡導稅收應站在中性立場上,認為稅收的目的只是取得財政收入,而不應對經濟活動產生影響。後來,稅收中性理論又得到19世紀末英國新古典學派以及當代美國供應學派的繼承和發展,並且對本世紀80年代西方主要已開發國家的稅制改革產生過重大影響。

中性稅收中性稅收

含義

就最初的含義而言,所謂稅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問題或該問題已經解決了的前提下,探討徵稅如何不構成對人們行為的扭曲。那些不會引起商品相對價格發生變化從而不改變納稅人行為的稅收被認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於使超額負擔最小化。從其政策主張看,它相信個體的選擇是有效率的,主張減少來自稅收的外部干預。正是在這一基礎上人們認為稅收中性思想濫觴於古典經濟學鼻祖亞當•斯密。
在對現有文獻的梳理中發現,稅收中性的實現方式實際上是沿著這樣兩條思路展開的:一是對效率原則的強調,即徵稅有可能帶來效率損失,由此而要求政府徵稅應儘量減少對經濟個體行為的不正常干擾,一個理想的稅收制度應是超額負擔最小的制度,其評價依據是課稅對消費選擇和生產決策的影響程度;二是對普遍原則的強調,即“對價值增值普遍徵稅,也就是對所有經濟活動按統一稅率普遍徵稅。”從“看不見的手”這一前提出發,稅收作為政府管理國家經濟的一種手段,很難避免對市場機制效率構成損害,這已為馬歇爾有關超額負擔的精彩分析所證實。關鍵是如何減少損失,普遍原則反對差別課稅的原因即在於此。在上述認識的基礎上,人們明確提出政府徵稅應當對市場資源配置作用保持中性的主張。
從增值稅的角度考察稅收中性或許是有意義的,本世紀20年代所出現的增值稅是由銷售稅衍變而來的,它“是以企業所生產的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增值額為課稅對象的一種稅。”奧克蘭認為,“由於只對增值而不是對全部收入徵稅,增值稅避免了許多形式的銷售稅所具有的多階段徵稅的特點,即消除了在銷售的中間環節和最終環節對同樣的投人重複徵稅。”較之公司利潤稅,增值稅更符合利益原則,不僅使企業在稅負方面更為平等,而且可以促進企業提高效率。同時,增值稅更能促進經濟的增長和保持國際收支的穩定。顯然,增值稅以其自身的內在優勢,與中性稅收所要求的效率原則和普遍原則是相契合的。仔細觀察下來,在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國家中,由以所得為基礎的稅制向以消費為基礎的稅制轉變,已成為一種基本趨勢。其中,尤其是要求實行增值稅的呼聲最大。而大多已採用增值稅的國家中,增值稅已成為永久性稅種。增值稅所以受到如此廣泛的重視,從根本上說還是源於人們對“稅收中性”思想的認同,對效率原則的追求。
增值稅又不可避免地有著自己的缺陷,其“中性”的實現程度與其稅制要素的安排直接相關,不同的要素安排方式對資本積累的激勵作用是不相同的。當然,最致命的是採用增值稅,很可能會因管理成本和繳付成本的提高而導致公共部門的擴大。然而,又有哪一個稅種是完全沒有缺陷的呢?相對而言,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採用增值稅可以在促進稅收增加的同時又使超額負擔最小化,從一個比較完整的意義上體現出中性稅收思想的理念。或許,奧克蘭是正確的,“增值稅能否推行的關鍵在於政治方面,而不在經濟方面。”人們因偏好的不同對利益的理解。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有區別的。

意義

具有中性特徵的增值稅,以其內在的優勢可以為政府提供大量的財政收入,更為有意義的或許是與一些稅種相比較它所具有天然的隱蔽性。增值稅雖然是由企業繳納,但最終卻是由消費者和要素提供者負擔,這大約是在各種中性稅收舉措中,增值稅被廣為採用的原因之一。然而,也由於增值稅自身所難以避免的缺陷,所以奧克蘭才會認為政治因素會影響這一稅種的推廣。政治因素的涉入,不可避免地會提出這樣一個問題:中性稅收和稅制改革果真是“中性”的嗎?接踵而來的問題是:政府為什麼要選擇中性稅收?
布倫南和布坎南認為,收入中性的稅收理論的假定前提,即“稅收水平不是稅收結構本身的一個函式”是不成立的。從政府收入最大化這一前提出發,“在一定條件下,擴大稅基不會使稅收的超額負擔改變,卻會增加政府徵收的收入量。”這一說法不無道理,中性稅收思想思考前提是經濟角度的,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則,所以要從中性立場出發,引導資源配置最佳化,以實現帕累托最優。但是,布倫南和布坎南的論證,卻是經濟角度與政治角度相結合,認為稅制改革帶來的不僅僅是經濟收益,同時還包括政治收益。所以他們認為“當考慮到政治體制時,由於稅收的政治成本降低了,所以任何宣稱以較低的稅收超額負擔來徵收等量稅收的收入中性的稅改嘗試,實際上會導致增加收入。”
以1997年美國的稅制改革為例,其主要內容是:(1)對資本利得減稅,降低長期資本利得的最高稅率;調整對出售主要自用住宅所取得的資本利得的稅收優惠政策;(2)調整兒童扣稅額;(3)提高對個人退休帳戶的稅收優惠;(4)增加對個人教育費用的稅收優惠;(5)增加遺產與贈予稅的免徵額。顯然,這裡體現了政府鼓勵儲蓄、促進投資、支持教育和社會穩定的願望。很明顯,美國1997年的稅制改革方案事實上是一個減少稅收的方案。或許“退一步是為了進兩步”是對此次稅制改革的一個比較恰當的註解。近年來,美國經濟復甦,財政赤字有了較大的緩解,組織收入的壓力為之一輕,而通過減稅則可以更好地刺激乃至支持經濟進一步穩定增長,這似應是本次稅制改革的著眼點。考慮到稅收與gdp之間所呈現的是正相關關係,其結果將是政府收入的進一步增加。尤為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稅制改革除了可以取得較大的經濟收益以外,還會得到較大的政治收益。這無疑也是效率原則的體現,是一種更大範圍的效率的實現。
稅制改革從稅收中性前提出發,卻得到收入“非中性”的結果,這一現象是頗為耐人尋味的。看來以往的那種狹義的效率原則已不是政府所追求的唯一目標,在某種意義上效率或許已成為一種手段。對現代政府而言,稅收政策已成為實現經濟與政治之間保持均衡的一種調節因素。所以無論是“中性”的還是“非中性”的稅收政策,都應是政府保證社會穩定、支持經濟成長的一種政策安排而已,其關鍵在於選擇怎樣的政策安排才能實現政府的利益最大化取向。不要忘記政府的目標是多重的,其政策安排的意義在於尋找到一個實現社會均衡的解。
啟示

考察中國的稅收中性問題,不僅僅是邏輯的而且是歷史的。追溯改革的發展軌跡,最初的“放權讓利”政策安排,已經在實際上為中性稅收的推出作了必要的鋪墊,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思想的提出,則是稅收中性得以實現的必要前提。在中國,真正的具有實質性意義的中性稅收政策安排,主要表現在1994年的稅制改革上。這次稅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統一稅法,公平稅負,簡化稅制,合理分權,理順分配關係,保障財政收入,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稅制體系。”其中,已經相當明確地體現出對稅收中性原則的認同,更為準確地說,它是“中性”與“非中性”的一個嘗試性結合的產物。所以說這次稅制改革是嘗試性的,是基於以下幾點理由:
(1)稅收中性思想是借鑑國外有益經驗的結果,它的套用缺乏本土淵源,還有待於我們進一步深化理解;(2)中國的稅制改革畢竟是在由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制約條件下展開的,並不完善的市場現實尚難以為稅收中性原則的推行提供相應的環境和條件,為順利推進新稅制的出台所採取的諸多讓步性舉措,也不可避免地使新稅制的中性色彩有所減退。但無論如何中國的稅制體系變革,畢竟邁出了具有決定性意義的一步。如新稅製取消了產品稅,代之以在生產和流通環節普遍課徵的增值稅,消除了原稅制價稅不分對市場造成的干擾,在很大程度上為企業營造了一個平等競爭的環境;統一後的內資企業所得稅,因其不再按企業的所有制性質區別課稅而大大減少了稅收對廠商行為的扭曲;中外個人所得稅的並軌,避免了稅收對人力資源配置的干擾。
這些,無可置疑地體現了中性稅收特色。從現實運行看,新稅制也取得了令人滿意的效果。但在嚴格的意義上,新稅制仍然是存在缺陷的,如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尚未包括大部分的勞務服務、並未完全消除對固定資產投資的重複徵稅、稅率檔次過多等等。還有內外資企業仍繼續實行兩套不同的所得稅制、企業所得稅率分為三個檔次、複雜的減免優惠措施等。由此不難看出,政府的稅收政策目標的選擇與稅收政策安排的約束條件之間是存在衝突的。也就是說,制度的規範性與現實可行性之間是存在距離的,因此也順理成章地提出新稅制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1)理論追求完美而現實則追求合理。稅收中性原則雖然在理論上是完善的市場機制所要求的,但在現實中並不存在盡善盡美的絕對中性,稅收中性原則無論具有多大的理論意義,在現實的經濟環境中,由於要受到各種外在條件的制約,稅收中性原則的實現只能是相對意義上的。
(2)同樣,現實中人們對“最優”的選擇是沒有意義的,所以最佳化稅收理論,即次優理論應是稅制改革所遵循的一個基本準則。稅收形式存在的本身更多的是對市場的變異,效率損失不可避免。從某種意義上看,倘若沒有效率損失,稅收的存在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所能進行的只是儘可能地使效率損失最小,以降低稅收制度的運行成本。
(3)稅收“中性”與“非中性”的結合,應是一個必然的選擇,尤其對中國這樣一個轉軌中的開發中國家而言,更是如此。其實透過對中性討論的分歧,可以看出人們往往忽略了一個十分重要的認識前提,無論是“中性”的還是“非中性”的,實質上都是政府的具體政策安排,只是具體執行上側重點不同而已,最終出台的稅收制度,在更多的情況下,往往是“中性”與“非中性”的兼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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