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利分流

稅利分流

稅利分流,是中國對國營企業所實現的利潤採取稅與利不同的上交方式和管理辦法。即企業先按稅法規定向國家交納所得稅,稅後利潤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適當分配。是處理國家與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關係的一種形式。

稅利分流

正文

中國對國營企業所實現的利潤採取稅與利不同的上交方式和管理辦法。即企業先按稅法規定向國家交納所得稅,稅後利潤再在國家和企業之間進行適當分配。是處理國家與國營企業利潤分配關係的一種形式。
理論依據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國家對國營企業具有社會管理者、資產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和與其相適應的雙重職能,是國營企業實行稅利分流最基本的理論依據。K.馬克思說:“在我們面前有兩種權力,一種是財產權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權力;另一種是政治權力,即國家的權力”(《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30頁)。根據政治權力,國家對企業徵稅,根據所有制權力,國家從企業分取所得稅後的一部分利潤,較好地體現政企分開的原則。
特點 ①凡有利潤的企業,無論其經濟性質和隸屬關係,都應按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的所得稅,並向國家交納所得稅。②國營企業所得稅後利潤的分配,可以採取向國家承包的辦法,也可以採取其他的分配辦法。③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由企業用自有資金歸還。
歷史沿革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到1982年,國家對國營企業採用收取利潤的形式,不征所得稅。1983年對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建立了徵收國營企業所得稅的制度。1984年10月起,對國營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稅,把企業所得稅後上交利潤的多種形式統一改為調節稅,國家根據所有制權力應收取的利潤也相應改為徵稅。1987年起,對國營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把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都以上交利潤的形式對國家承包。1988年重慶市的國營企業首先進行稅利分流試點,以後陸續擴大試點範圍,截至1990年底,已有25個地區的部分企業試行。
目的和作用 國營企業實行稅利分流,目的在於發揮國家雙重職能的作用,規範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關係,創造平等競爭的條件,有利於統一市場的形成。稅利分流的作用主要是:①國家對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統一徵收所得稅,使各類企業包括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內,能在公平稅負原則的基礎上進行平等競爭。這不僅符合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積極發展多種經濟形式的要求,也有利於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的貫徹執行。②實行企業用其有權運用的自有資金歸還固定資產投資借款的制度,不僅能促使企業對貸款項目認真做可行性研究,努力在提高貸款使用效益上下功夫,建立起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而且也能促使銀行放貸行為合理化,建立起銀行貸款的風險機制,為防止消費、投資雙膨脹提供有利的條件。③國家以所有者的身份根據巨觀經濟發展的要求和企業的實際情況,收取國營企業所得稅後利潤的一部分,其餘部分留在企業運用,擴大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既能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又能有效地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充分發揮國家巨觀調控功能,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④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方向是實行分稅制。稅利分流為改革創造了條件。除此之外,它還對投資體制、金融體制、價格體制以及國營企業管理體制等諸方面的改革起著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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