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稅

秋稅

秋稅,即秋季徵收的田賦,亦稱“秋苗”、“秋租”、“秋糧”。唐大曆五年,(770年)規定徵收夏秋稅的數額。《舊唐書·代宗紀》:“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四升;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三升;荒田開墾者三升。”徵收期限在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後,規定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

秋稅
  按季節分別徵收田賦的名稱。夏季徵收的叫夏稅,亦稱“夏租”;秋季徵收的叫秋稅,亦稱“秋苗”、“秋租”、“秋糧”。唐大曆五年,(770年)規定徵收夏秋稅的數額。《舊唐書·代宗紀》:“夏稅上田畝稅六升,下田四升;秋稅上田畝稅五升,下田三升;荒田開墾者三升。”徵收期限在建中元年實行兩稅法後,規定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宋代規定:夏稅自五月半起征,七月底或八月初納畢;秋稅自九月初起征,十二月半納畢。明代規定:夏稅無過八月,以小麥為主;秋稅無過明年二月,以米為主。清代則稱“上忙”、“下忙”,通稱“忙銀”。《清會典·戶部》:“仲春而開徵,仲夏而停之;仲秋而接征,仲冬而征畢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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