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公司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的一類公司企業。屬於一種金融投資類企業。

基本信息

概述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基金。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存、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將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並將投資收益按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的一種間接投資方式。

定義

私募是指私下或直接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群體募集資金的方式。與之相對應的是公募。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公司,顧名思義,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募集資金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專業機構。

特徵

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相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具有以下顯著特徵:
⒈募集對象方面: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嚴格限定投資者的範圍,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的範圍限定為一些大的機構投資者和一些具有一定投資知識和投資經驗的富有的個人。
⒉募集方式方面: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用於公墓證券投資基金的公開募集,它是通過非公開的方式募集資金的。對非公開的方式的界定是通過對投資者的人數和發行方式兩個方面進行的。
⒊信息披露方面: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比較低,而公募證券投資基金要對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進行披露,公募證券投資基金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嚴格。
⒋法律監管方面: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一直處於灰色地帶,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範,引導其健康發展。現在對私募證券投資金進行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有專家指出有關的法律法規有望今年出台,不過相關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規則已經制定完畢。

優勢

首先第一是靈活,公募基金對同種股票有著10%的投資比例限制,然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受限制,一旦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髮現了一個價值被低估的股票,他們可以儘可能多的去買這隻股票,這就促使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花更多的精力去做企業調研,有時甚至去上市公司以高價買業績和送配等訊息;私募基金還可以做公募基金禁止操作的做衍生品和一些跨市場的套利。
其次是良好的激勵機制,因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利潤來源主要是業績收益的分配,而不是管理費,給客戶創造盈利越多,他們的收入越多,這也促使了基金管理者會想方設法地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其三,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投資決策上也更占優勢。比如,公募基金的研究部門發現一隻有投資價值股票後,往往需要提交報告,開會討論,風險控制部門審核再到投資總監做出決定要經過一系列流程,時間耗費很長,等做出了決定,投資時機也往往錯過了。而私募基金則不用顧慮這些,發現了好的品種,他們能夠更快地做出反應。
其四私募做的是絕對收益,而公募基金還要考慮每季度、半年以及年終的排名,對基金經理也會產生很大的壓力,這些都會影響長期的穩健投資。
其五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比起公募百億的巨無霸來說資金規模較小,這樣更有利於資金的進出,建倉成本要低很多。

主體構成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主體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構成。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即基金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回報的受益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本權利包括對基金收益的享有權、對基金份額的轉讓權和在一定程度上對基金經營決策的參與權。對於不同類型的基金,持有人對投資決策的影響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基金公司的董事會來行使對基金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對基金運作的影響力大些。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只能通過召開基金受益人大會對基金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但對基金日常決策一般不能施加直接影響。
(2)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基金份額持有人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遵守基金契約;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承擔基金虧損或終止的有限責任;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合法權益的活動;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不得要求贖回基金份額;在封閉式基金存續期間,交易行為和信息披露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
(一)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四)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五)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六)投資者應當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即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公司)是負責基金髮起設立與經營管理的專業性機構,不僅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而且承擔著產品設計、基金行銷、基金註冊登記、基金估值、會計核算和客戶服務等多方面的職責。
(1) 基金管理人的資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業務是發起設立基金和管理基金。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必須對基金管理人的資格作出嚴格規定. 使基金管理人更好地負起管理基金的責任。我國對基金管理公司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按照基金契約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又被稱為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
(1) 基金託管人的條件
基金託管人的作用決定了它對所託管的基金承擔著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責任,因此,有必要對託管人的資格作出明確規定。概括地說,基金託管人應該是完全獨立於基金管理機構、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實收資本達到一定規模、具有行業信譽的金融機構。
基金託管資格,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淨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 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定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基金契約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註冊登記

設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公司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一) 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出資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 自行募集並管理或者受其他機構委託管理的產品中,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的規模累計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 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
(四) 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在金融監管、工商、稅務等行政機關以及商業銀行、自律管理等機構無不良誠信記錄。
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創業投資管理機構等符合登記條件的,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投資者資格要求

要求投資者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私募基金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一)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
(二)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人民幣;
(四)公司、企業等機構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五)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六)投資者應當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七)投資者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提供收入或者資產情況的證明檔案,並應當如實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等基本情況。

業務範圍

私募基金的業務主要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業務、受託資產管理業務和投資諮詢服務;此外,基金管理公司還可以作為投資管理人從事社保基金管理和企業年金管理業務、QDII 業務等。
(一) 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1、基金募集與銷售
2、基金的投資管理
3、基金運營服務
(二) 受託資產管理業務
2008 年1 月1 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委託初始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人民幣。
(三) 投資諮詢服務
2006 年2 月,證監會基金部《關於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對象提供投資諮詢服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基金不需報經中國證監會審批,可以向QFII、境內保險公司等機構提供投資諮詢服務。
(四) 社保基金管理及企業年金管理業務
(五) QDII業務

禁止業務

1、發放貸款;
2、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3、為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4、承諾投資收益;
5、通過廣告等公開方式招攬投資諮詢客戶。

基金管理費與託管費

管理費費率的高低與基金規模有關,一般而言。基金規模越大,基金管理費費率越低,但同時基金管理費費率與基金類別及不同國家或地區也有關係。一般而言,基金風險程度越高,其基金管理費費率越高,其中費率最高的基金為證券衍生工具基金,如認股權證基金的年費率為1.5%~2.5%。最低的要算貨幣市場基金,其年費率僅為0.25%~1%。香港基金公會公布的其他幾種基金的管理年費率為:債券基金年費率為0.5%~1.5%。股票基金年費率為l%~2%,在美國等基金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基金的管理年費率通常為1%左右。但在一些開發中國家或地區則較高,如我國台灣的基金管理年費率一般為1.5%,有的開發中國家的基金管理年費率甚至超過3%。我國目前的基金管理年費率為2.5%。
為了激勵基金管理公司更有效地運用基金資產,有的基金還規定可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業績報酬。基金業績報酬,通常是根據所管理的基金資產的增長情況規定一定的提取比率。至於提取的次數,香港規定每年最多提取一次。
基金託管費,是指基金託管人為基金提供服務而向基金或基金公司收取的費用。託管費通常按照基金資產淨值的一定比例提取,逐日計算並累計,至每月末時支付給託管人,此費用也是從基金資產中支付,不須另向投資者收取。基金的託管費計入固定成本。基金託管費收取的比例與基金規模和所在地區有一定關係,通常基金規模越大,基金託管費費率越低。新興市場國家和地區的託管費收取比例相對要高。託管費年費率國際上通常為0.2%左右,美國一般為0.2%,我國內地及台灣、香港,則為0.25%。
必須指出的是,基金管理費和託管費是管理人和託管人為基金提供服務而收取的報酬,是管理人和託管人的業務收入。管理費和託管費費率一般須經基金監管部門認可後在基金契約或基金公司章程中訂明,不得任意更改。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不得列入基金管理費和託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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