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有國資產罪

(一)概念
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構成
1、罪體
主體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非國有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
行為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行為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這裡的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管理、使用、保護國有資產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這裡的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是指由單位領導個人或者經領導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將國有資產分給單位所有職工或者絕大多數職工。
客體 私分國有財產罪的對象是國有資產。這裡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
2、罪責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國有資產而予以私分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罪量要素是數額較大。這裡的數額較大,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
(三)處罰
根據刑法第396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加重處罰事由 犯私分國有資產罪而數額巨大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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