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來已結案的審計署移送的部分典型案件和事項

《2008年以來已結案的審計署移送的部分典型案件和事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辦公廳發布,發布日期為2010年。記述了民營企業主謝根榮貸款詐欺案、中國遠望(集團)總公司原總經理李振遠貪污受賄案等36起經濟案件的審計情況。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公告) 一、民營企業主謝根榮貸款詐欺案
審計署在對中國建設銀行的審計中發現,北京燕山華爾森實業集團原法定代表人謝根榮(曾任第十屆全
審計結果公告審計結果公告
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執委常委)在2000年至2004年間,通過其控制的多家關聯企業,採取“一房多賣”、編造售房契約以及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手段,從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騙取個人住房按揭貸款6.16億元;通過滾動簽發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後到異地貼現等方式,套取該行資金2.06億元。這些資金被轉移至個人賬戶或提現後,部分供其收藏古董、購買豪宅名車等奢侈消費以及境外賭博揮霍之用,部分用於炒股等個人投資活動。銀行將上述貸款本息全部認定為損失,其中3.62億元於2007年被核銷。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所屬開發區支行原行長顏林壯、副行長趙峰等人在辦理上述業務時,存在內外勾結掩蓋不良貸款以及違法發放貸款等行為。審計署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以貸款詐欺罪,一審判處謝根榮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一審分別判處顏林壯、趙峰有期徒刑20年、19年,並分處罰金20萬元、10萬元。
二、民營企業主徐國華等人虛假按揭騙貸及高息轉貸案
審計署在對中國工商銀行的審計中發現,2002年至2004年期間,民營企業主徐國華等人以其控制的兩家企業為平台,通過借用他人身份證件、編造虛假資料等手段,從中國工商銀行北京翠微路支行和昌平支行先後騙取個人汽車消費貸款和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總計2.8億元。貸款資金除被徐國華等人侵占外,還有部分被用於發放高利貸。至審計時,上述兩家公司已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上述貸款有1.15億元被核銷。審計署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以契約詐欺罪和高利轉貸罪,一審判處徐國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契約詐欺罪、故意傷害罪和高利轉貸罪,分別判處其他5名同案犯無期徒刑至6年有期徒刑不等。
三、民營企業主羅和平等人契約詐欺案
審計署在對中國建設銀行的審計中發現,1999年12月至2003年6月,羅和平利用其控制的多家空殼企業,通過虛構投資項目、提供虛假契約等手段,先後騙取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貸款1.1億元,其中9837萬元被羅和平直接提現或通過關聯企業轉移後占為己有。審計署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以契約詐欺罪一審判處羅和平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契約詐欺罪判處另一同案犯有期徒刑15年。
四、中國遠望(集團)總公司原總經理李振遠貪污受賄案
審計署在對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所屬中國遠望(集團)總公司的審計中發現,李振遠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寧波遠望技工貿公司總經理徐南平等人,貪污遠望集團及所屬企業的國有資金,並挪用資金用於個人購買股權等。審計署將該案移交中央紀委監察部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8月,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分別判處李振遠、徐南平、葉建榮、傅斌麟等4人有期徒刑20年、16年、15年和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10萬元、95萬元、85萬元和80萬元。
五、浙江省前環境保護局局長戴備軍受賄案
審計署在“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績效審計調查中發現,2006年至2008年3月,浙江省前環境保護局違規幫助民營企業浙江環茂自控科技有限公司壟斷了全省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營維護,還違規拆藉資金2000萬元供其使用,致使該公司牟取巨額利潤;該局及7家直屬事業單位還將大量業務收入轉出,以“諮詢津貼”和票據報銷等方式套現私分。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浙江省政府查處後,浙江省紀委最終查出戴備軍等人涉嫌濫用職權和受賄。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戴備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六、重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原黨工委書記、主任唐文峰濫用職權、挪用公款案
審計署在土地出讓金和土地開發整理資金審計調查中發現,唐文峰存在挪用公款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監察部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以挪用公款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唐文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0萬元。
七、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王益等人受賄案
審計署在對國家開發銀行的審計中發現,2003年5月,該行違規向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發放3億元貸款,開發區管委會還以“融資獎”的名義,向幫助其聯繫貸款的公司發放1625萬元的問題。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監察部後,最終發現王益等人從中收受賄賂1000餘萬元。經由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4月,以受賄罪判處王益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八、國家開發銀行總行原副處長鬍漢成受賄索賄案
審計署在對國家開發銀行的審計中發現,2003年至2004年,時任該行企業局風險管理處副處長的胡漢成,利用擔任河南藍天集團等企業貸款項目評審小組組長的職務便利,通過中介機構收取企業給予的“好處費”。審計追查發現,有200萬元轉入胡漢成個人賬戶用於炒股。審計署將該案移送中央紀委監察部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以受賄罪判處胡漢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九、民營企業上海金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董維富信用證詐欺案
審計署在審計交通銀行時發現,2004年至2005年,董維富與境外公司勾結,虛構進口貿易、利用虛假單據從交通銀行上海分行大量騙開信用證套取貼現資金,致使該分行為上海金升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墊款2665萬美元。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門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4月,以虛報註冊資本罪和信用證詐欺罪,判處董維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0萬元。
十、浙江省紹興市交通局原局長蔡繼東濫用職權案
審計署在對國家開發銀行的審計中發現,蔡繼東在紹興市甬金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過程中,濫用職權,擅自決定向民營企業主劉根山控制的上海茂盛企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低價轉讓國有股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審計署將該案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4月,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判處蔡繼東有期徒刑3年6個月;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8月,以抽逃出資罪和挪用資金罪,判處劉根山有期徒刑8年。
十一、海南省國資委原副主任王俊武受賄案
審計署在對中國國電集團公司的審計中發現,海南省國資委原副主任王俊武在擔任海南省旅遊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夥同民營企業轉移和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審計署將該案移送監察部門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7月,以受賄罪判處王俊武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十二、浙江省嘉興市交通局原局長浦加漁等人挪用公款案
審計署在收費公路審計調查中發現,2000年至2006年,浦加漁在兼任嘉興市交通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期間,與該公司原總會計師卜金林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巨額公路建設資金違規從事房地產和證券等投資,並將1228萬元提現或轉入個人賬戶。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門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6月作出終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貪污罪和受賄罪判處卜金林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挪用公款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浦加漁有期徒刑5年。
十三、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培英受賄、貪污案
審計署在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1995年1月至2003年間,李培英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對外投資和拆藉資金,並涉及個人受賄、貪污等問題。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監察部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2月,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判處李培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李培英已於2009年8月被依法執行死刑。
十四、昆明市掌鳩河工程建設管理局損失浪費、截留挪用、私分建設資金案
審計署在對昆明市掌鳩河引水供水工程進行審計調查時發現,項目建設單位昆明市掌鳩河引水供水工程建設管理局管理混亂,因決策失誤和失職,巨額建設資金被損失浪費、截留挪用和私分。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監察部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以受賄罪判處該局原常務副局長朱智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4月和8月,以受賄罪分別判處該局原副局長巫品德有期徒刑7年、原總經濟師張大健有期徒刑12年。
十五、杭州恆運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萬里等人職務侵占案
審計署在收費公路審計調查時發現,2000年至2002年期間,王萬里等人利用職務之便,通過虛列工程款等方式套取杭州恆運交通開發有限公司通行費3030萬元;擅自決定由杭州恆運交通開發有限公司為其個人公司提供銀行貸款擔保,導致杭州恆運交通開發有限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1796萬元。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門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以職務侵占罪、抽逃出資罪判處王萬里有期徒刑17年,並處罰金60萬元及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判處杭州恆運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原董事劉王亞非(外籍華人)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60萬元,驅逐出境。二被告人抗訴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7月對王萬里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60萬元及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
十六、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飛天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原總經理李文章騙取汽車消費貸款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國農業銀行時發現,2002年9月至2004年6月,李文章等人採取偽造購車發票等手段,與中國農業銀行佳木斯市分行工作人員蔡長清、董海智、趙貴財等人相互勾結,騙取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總計1.32億元。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門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區法院於2008年5月,以受賄罪判處蔡長清和董海智有期徒刑各10年、判處趙貴財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以單位行賄罪判處佳木斯飛天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罰金35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李文章有期徒刑2年。
十七、山東省濰坊市新立克集團原董事長尹軍等人貪污和侵占國有資產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時發現,2003年至2007年,尹軍等人轉移、侵占巨額國有資產,並逃廢巨額債權。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監察部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以貪污罪判處尹軍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分別判處王鐸、周同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季曉芳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十八、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銷售有限公司原總經理高建中等人挪用公款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時發現,2002年至2004年,高建中夥同該公司原總會計師乾建敏等人利用職務之便,以“國債投資”名義轉移挪用公司資金1.5億元,並通過其控制的私人公司侵占國有資產。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監察部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2008年7月,以貪污罪、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判處高建中有期徒刑17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財產2.1萬元;以貪污罪、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判處乾建敏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財產1.6萬元;以受賄罪判處中石油華東銷售分公司原財務經理陳晃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
十九、北京華運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鄒慶等人虛假按揭騙貸案
審計署在審計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時發現,鄒慶等人在2001年至2002年間,指使公司員工冒充購房者,利用虛假的商品房買賣契約,以森豪公寓、華慶公寓兩個項目從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騙取個人住房按揭貸款7.5億多元,造成巨額銀行資金損失。審計署將上述案件線索移送公安部門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4月,以信用證詐欺罪和契約詐欺罪判處鄒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十、宏盛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逃匯案
審計署在核查一封人民來信時發現,2006年,宏盛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虛假轉口貿易,騙取中信銀行等4家銀行為其開立近5億美元的信用證並將資金匯出境外。審計署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以逃匯罪,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判處宏盛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龍長生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300萬元。
二十一、重慶菲斯特信息網路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謝建東等人職務侵占案
審計署在審計重慶市電信公司時發現,2003年至2004年,謝建東夥同原財務部主任何素貞等人以截留收入、虛列支出等方式,非法轉移資金2400多萬元至2家空殼企業,其中900多萬元被相關人員提取現金,1500多萬元轉入民營企業。審計署將此案件線索移送中央紀委監察部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6月,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謝建東、何素貞有期徒刑7年、5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30萬元、20萬元。
二十二、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宣傳教育司原司長陳勝利貪污案
審計署在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陳勝利在2002年9月至2007年6月間,先後侵吞公款85.5萬元。審計署將該案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並提起公訴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11月,以貪污罪判處陳勝利有期徒刑12年。
二十三、航天五院總裝與環境工程部黨群辦公室原主任杜泉利貪污案
審計署在中央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2007年,杜泉利利用為職工購健身卡之機,以航天五院名義索取回扣21.29萬元。審計署將該案移送最高人民檢察院查處並提起公訴後,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12月,以貪污罪判處杜泉利有期徒刑11年。
二十四、廣州市東風東國小原校長劉燕文等人故意銷毀會計憑證和挪用公款案
審計署在城市基礎教育經費審計調查中發現,2005年至2008年10月,東風東國小報賬員鄧麗芬將學校收費和學生家長的贈款等存入私人賬戶,且隱匿和銷毀會計資料,至審計時已支出3358.80萬元;劉燕文和鄧麗芬等人涉嫌挪用公款17萬元用於支付私人購房款等。審計署將該案移送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後,由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檢察院查處並提起公訴,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8月,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和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分別判處劉燕文、鄧麗芬有期徒刑8年和4年,並分處沒收財產20萬元、2萬元,分處罰金2萬元。
二十五、昆明市教育局監察審計處原副處長張連奇受賄案
審計署在城市基礎教育經費審計調查中發現,相關人員在昆明市教育局勤工儉學辦公室綜合樓建設工程結算審核中涉嫌瀆職,多支付工程款216.29萬元。審計署將該案移送雲南省檢察院查處並提起公訴後,雲南省祿豐縣人民法院於2010年3月,以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判處張連奇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8萬元。
二十六、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水務局原局長鄭路等人侵占汶川地震災後應急搶險資金案
審計署在組織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在四川省麻子灘水庫地震災後應急搶險項目實施過程中,四川省遂寧市安居區水務局原局長鄭路和遂寧市安居區麻子灘水庫管理所原所長李友,作為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負責人,違反國家招投標有關規定,直接指定施工單位,還編造一整套虛假招投標檔案和評標報告等資料應付檢查,並多支付應急搶險資金70萬元。審計機關將該案移送監察部門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遂寧市船山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10月,以受賄罪判處鄭路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二十七、四川省阿壩州黑水縣教育局原局長澤旺受賄案
審計署在組織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2008年8月,阿壩州黑水縣教育局未經招標,從成都精藝達家具有限公司等3家單位採購了141.5萬元的教學儀器設備,這些設備質量低劣,發票存在多處疑點。審計機關將該問題移送黑水縣人民政府,該縣檢察機關查實澤旺在採購過程中收受供應商賄賂7萬元。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黑水縣人民法院於2010年2月,以受賄罪判處澤旺有期徒刑6年。
二十八、四川省彭州市10名村幹部侵占、挪用汶川地震救助和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及受賄案
審計署在組織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四川省彭州市部分地方存在重複申報和多發放城鄉住房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問題。審計署向彭州市政府通報有關情況後,該市紀檢監察部門和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發現: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鎮花土村原支部書記王兆發、村主任胥全芬等3人挪用重建資金4.9萬元;葛仙山鎮楊柳村原支部書記吳天才、村主任羅加立等3人截留地震災區生活困難民眾後續生活補助金2.1萬元並私分;軍樂鎮朝陽村原支部書記古道明擅自變更居民安置方案並受賄8000元;磁峰鎮涌華村原支部書記宋菊付、原主任陳登國等3人涉嫌幫助他人騙取城鄉住房災後重建補助資金30.8萬元,並收受好處費2.48萬元。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分別於2009年11月和2010年2月,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貪污罪和受賄罪等,判處王兆發、胥全芬、郭定富等10人10個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十九、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中灘鎮陳大村原村主任餘五堂侵占災後房屋重建補助資金案
審計署在組織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2008年10月,餘五堂從5家補助戶的存摺中私自截留地震災後房屋重建補助資金9000元,除3420元以白條用於村委會支出外,其餘5580元被其侵占。審計機關將該案移送當地檢察機關查處並提起公訴後,甘肅省天水市麥積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7月,以貪污罪判處餘五堂有期徒刑1年。
三十、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政府採購中心原副主任文明受賄案
審計署在組織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2008年11月,南江縣教育局在使用汶川地震災後教學儀器設備重置資金採購總價為462.85萬元電腦的過程中,文明先後收受綿陽鼎豐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劉定果5萬元及價值5200元的筆記本電腦1台。審計機關將此案移送南江縣人民政府,該縣人民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後,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法院於2009年10月,以受賄罪判處文明有期徒刑4年;以單位行賄罪判處綿陽鼎豐科技有限公司罰金11萬元,判處劉定果免予刑事處罰。
三十一、河北省電力公司原總經理臧其臣濫用職權造成巨額損失案
審計署在對17省區市電力建設情況審計調查中發現,河北省電力公司原總經理臧其臣擅自批准將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違規用於委託理財,造成損失4.21億元。審計署將此案移送中央紀委監察部查處,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於2009年4月,以國有公司、企業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緩刑3年。
三十二、股市名嘴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問題
審計署在對中信證券有限公司審計中發現,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汪建中利用其影響力,借向社會公眾推薦股票之機,通過其控制的股票賬戶事先買入及搶先交易等手法操縱證券市場,並從中非法獲利。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證監會查處後,認定汪建中操縱證券市場行為成立,沒收違法所得1.25億元,並處等額罰款及終身禁入證券市場;同時撤銷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的證券投資諮詢業務資格。
三十三、四川仲輝實業集團虛假申報中央新增投資項目問題
審計署在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政策措施實施情況及效果的專項審計調查中發現,四川仲輝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虛構資料,套取中央投資1180萬元。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眉山市人民政府查處後,該集團董事長彭仲輝被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眉山市原經貿委主任冉登祥等3人被誡勉談話,眉山市原經貿委和東坡區政府向眉山市政府作深刻檢討,項目資金全部收回。
三十四、四川省南部縣新開源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何晉平套取侵占項目資金問題
審計署在發展改革委組織分配中央財政投資情況審計中發現,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何晉平在南部縣污水處理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虛列支出套取項目資金1080萬元,並轉移到其本人為法定代表人的南部縣萬達房地產公司。截至審計時,仍侵占520萬元。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當地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後,何晉平及該公司副董事長已被免職,會計、出納調離原工作崗位,相關資金已追回。
三十五、廣州海洋地質調查局技術方法所原所長張漢泉貪污問題
審計署在中央財政專項資金績效審計調查中發現,2003年至2008年7月,廣州海洋地質調查局技術方法所從該局計財處通過領取一伙食補貼、虛假髮票入賬等方式,將85.29萬元財政資金存放在單位職工潘勇個人的銀行卡中,從中列支旅遊費用、幹部獎金等。2008年2月,張漢泉從上述資金中轉出12萬元到其個人銀行卡中,涉嫌貪污。審計署將此事項移送紀檢部門處理後,給予張漢泉黨內嚴重警告和行政降級處分,潘勇被開除公職和黨籍。
三十六、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鎮新桂村套取補助資金問題
審計署在組織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中發現,2009年3月,四川省什邡市南泉鎮新桂村採取虛報冒領、虛列支出等方式套取財政補助資金59 900元。審計機關將此事項移送該市紀委查處後,已全部追回違規違紀資金,該村支部書記陽大富、村委會主任廖紀祥已被免職,並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分管農房重建的副鎮長鍾思雄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市檢察院將村支書陽大富批捕。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