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級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採購單位,即《政府採購法》所指的採購人。 (一)凡納入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單位必須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辦理。 (四)政府集中採購,應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採購方式。

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福建省省級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政文〔2005〕332號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省級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省級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為,擴大政府採購規模,進一步提高政府採購工作效率,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政府採購。
第三條 省級政府採購是指省直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或與財政性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按照政府採購制度規定的範圍、方式和程式實施的採購行為。
第四條 採購代理機構,包括省政府採購中心和經省財政廳認定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
第五條 採購單位,即《政府採購法》所指的採購人。
第六條 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及相關規定。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七條 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
(一)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分為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兩種。集中採購的項目由省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確定。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若無調整,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二)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分為“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和“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兩類。納入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應當實行政府集中採購。
(三)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外的貨物,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實行部門集中採購。
(四)限額標準以下的實行分散採購。

第三章 管理程式

第八條 採購預算與計畫
(一)政府採購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採購單位應在採購資金落實的情況下,根據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編制政府採購計畫,報省財政廳辦理採購計畫批覆手續(定點協定採購部分的採購計畫,直接報省政府採購中心辦理)。
(二)採購單位應在市場詢價基礎上科學合理編報採購預算價格。
(三)單位採購具體項目,只報品名、規格型號、技術指標,不得指定品牌(控購小汽車、協定定點採購方式除外)和供應商。採購項目的技術指標,應是所有品牌的共性技術指標,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術指標作為技術要求。
第九條 資金劃撥與計畫批覆
(一)省財政廳根據採購單位上報的政府採購計畫,開具“政府採購資金劃撥通知書”,通知採購單位將採購資金劃撥到省級政府採購專戶(協定定點採購、醫療設備採購除外)。
(二)納入省直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單位,其採購資金不再劃入省級政府採購專戶,按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省財政廳根據採購單位上報的採購計畫,在確認資金到位後,三個工作日內批覆採購計畫,並抄送有關採購代理機構。
第十條 採購資金支付與結算
政府採購資金支付時,憑政府採購契約、發票(複印件)、中標通知書(複印件)以及有關檔案(含驗收憑證、檢測機構證明、供貨商的開戶銀行和賬號等),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已納入省直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單位,由採購單位開具支付令,經省財政廳審核後從財政國庫直接支付或從單位零餘額賬戶支付。
(二)未納入省直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單位,從省級政府採購專戶中支付,或由採購單位與供貨商直接結算,憑中標成交通知書、採購契約、驗收證明、發票入賬。

第四章 主要方式與程式

第十一條 委託代理與採購方式
(一)凡納入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單位必須委託省政府採購中心辦理。
(二)屬於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採購單位可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代理。
(三)省直部門所屬非駐榕單位的政府採購,除由省級主管部門組織統一納入省級政府採購的項目外,其他採購項目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可按屬地原則,委託當地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辦理。
(四)政府集中採購,應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採購方式。
(五)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內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方式採購;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其中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原則上應實行公開招標(控購小汽車除外),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也應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採購方式。由於技術指標等原因確有特殊要求的,且具備以下條件:(1)採購單位出具由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書面意見;(2)從省財政廳政府採購專家庫中抽取專家,對規格型號、技術指標等出具書面意見和適用採購方式建議並簽字,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省財政廳批准後,可以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
(六)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外的貨物,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由採購單位委託採購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標。
(七)分散採購項目,採購單位可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採購。
第十二條 採購檔案備案
(一)採購檔案編制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300萬元以上的(含300萬元),報備的採購檔案應經專家評審,並出具評審意見。
(三)應報送省財政廳備案的採購檔案包括:招標、詢價、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採購檔案。
(四)採購檔案需經採購單位審查並加蓋公章確認後送省財政廳備案。採購檔案備案結束後,方可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採購信息公告。
(五)省財政廳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採購檔案的備案工作,對不符合規定的採購檔案,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責成報備人修改,重新上報。
(六)對已發出的政府採購檔案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須將澄清或修改的內容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十三條 採購信息公告
(一)經備案的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競爭性談判採購信息公告、詢價採購信息公告、單一來源採購信息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更正事項等政府採購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二)政府採購招標投標信息應當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包括《中國政府採購網站》、《中國財經報》和《中國政府採購》雜誌)上公告,同時還要在福建省政府採購網站上公告。自招標檔案公告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三)非招標方式政府採購信息可以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也可以在福建省政府採購網站上公告。其中非招標採購檔案公告時間不少於七日。
第十四條 評審專家抽取
(一)省財政廳負責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的維護與管理,監督評審專家抽取工作。
(二)採購單位所在的監察部門和採購代理機構,通過電腦隨機抽取評審專家。採購單位和採購代理機構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專家抽取工作。
(三)評審專家的抽取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二個小時內進行。
第十五條 評標中標
(一)採購檔案未按規定備案、採購信息未按規定公告的,不得抽取評審專家,不得開標、評標。
(二)一個單位的採購項目單獨進行招標採購的,該單位應派有關人員參加全過程監督,並可按規定派單位代表參加評標;由採購代理機構定期匯總後進行集中採購的零星採購項目,採購單位不參加評標,由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參加評標的採購單位代表如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應依法主動提出迴避,採購單位應及時調整參加評標的代表。
(三)參加評標的採購單位代表應該負責地按標書約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紀律,客觀公正地參與評標。
(四)參加評標的採購單位代表在評標會上可陳述本單位對採購項目的技術要求,但不得指定品牌,不得誤導干預其他評標人。否則,監標人員或採購代理機構有權當場中止其參加評標活動,並及時報告省財政廳。
(五)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在開標後公布採購預算價格。如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採購預算價格,採購單位不予確認或不能支付資金的,應作為廢標處理,重新組織招標採購。
(六)省財政廳依法派員或委託省級政府採購監督員到場監標。
(七)除參加評標的採購單位代表、評審專家、監標人員以及組織評標的採購代理機構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場。
(八)監標人員只負責採購項目評審的監督,不參與評標和發表傾向性意見。
(九)採購單位必須尊重評審委員會的意見,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中標確認在收到評標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十)如採購單位因特殊原因否決第一中標人,必須書面向省財政廳說明合法理由,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經確認後類推第二、第三中標人。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重新招標。
第十六條 採購方式變更
(一)實行招標方式採購,在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回響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經省財政廳批准,可以採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採購。變更採購方式應提供下列材料:
1.從專家庫抽取的專家對招標檔案出具沒有不合理條款的書面意見,並分別簽字;
2.採購代理機構出具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式符合規定的書面意見,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
3.採購單位出具變更採購方式的書面申請,並蓋章。
(二)在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不予開標,對符合條件並經批准採取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其採購檔案備案、信息公告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相關規定執行。
(三)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檔案作出實質回響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對符合條件並經批准採取非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不需再辦理採購檔案備案和信息公告。
(四)招標檔案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或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式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廢標,並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第十七條 契約的簽訂及項目驗收
(一)政府採購契約的簽訂和項目驗收均由採購單位依法組織實施。
(二)採購單位與供應商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三十個工作日內簽訂採購契約。協定定點採購的採購契約須在七個工作日內簽訂。採購單位或中標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簽約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採購單位應按規定對採購項目進行認真驗收,對於大型或複雜的採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與驗收,其所發生的費用由採購單位承擔(契約有約定的除外)。
(四)驗收應當在設備到貨安裝、調試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不得無故拖延。契約另有約定的,按契約約定辦理。
(五)採購項目經驗收合格後,採購單位的驗收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籤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如驗收不合格,也應在驗收書上寫明原因。

第五章 協定、定點與科研設備採購

第十八條 協定、定點採購
(一)對需求頻繁、數量較少、金額不大,而且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證連續供應和服務的部分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可實行協定、定點採購。
(二)確定協定、定點供應商及其所供貨物品牌、規格型號、採購價格、供貨期限、服務承諾等,原則上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在協定、定點採購範圍和期限內,採購單位可自主選擇協定、定點的供應商或商品的品牌和型號。
(三)協定、定點採購實行限額管理,不同項目的具體限額由省財政廳在下發具體協定、定點採購項目的通知中予以確定。
(四)協定、定點採購項目由省財政廳根據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協定、定點採購需要確定,向省政府採購中心下達採購計畫,並由省政府採購中心組織實施;對部門要求本系統採購項目實行協定、定點採購的,可由部門向省財政廳提出項目計畫,經審查後由部門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五)屬於省財政廳向省政府採購中心組織招標下達採購計畫的,由省政府採購中心與協定、定點供應商簽訂協定、定點供貨協定;屬於部門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招標的,由部門與供應商簽訂協定、定點供貨協定。
(六)採購控購小汽車,省政府採購中心應提交預成交函給採購單位確認,採購單位可確認同意,也可以以更低的價格向品牌經銷商或其他經銷商採購,並憑省政府採購中心預成交函和發票報銷。
(七)對已實施協定供貨的項目,在一個月內,採購單位急需採購相同的貨物(不多於原中標貨物數量),在市場價格未發生變化的前提下,採購單位向省政府採購中心提出申請,由省政府採購中心安排採用跟單方式採購。
第十九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研實驗設備採購
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採購屬於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的科研、實驗設備,可按照《政府採購法》及有關規定的要求,自行組織採購。
(一)自行組織採購的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要遵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成立政府採購領導機構,制定政府採購管理的具體辦法,並報省財政廳備查。
(二)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採購屬於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的科研、實驗設備,可自行組織實施,也可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其採購方式、採購檔案備案、採購信息公告、評審專家抽取、採購方式變更等事項,分別按本辦法的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六條規定辦理。
(三)省屬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自行組織採購屬於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的科研、實驗設備中的高端特殊設備,其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可以作為分散採購,其採購方式要嚴格按下列規定辦理:
1.應以公開招標為主要採購方式;
2.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或經公開招標在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供應商不足三家,或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需要變更採購方式的,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政府採購領導機構,應事先報經單位主要領導批准後實施;
3.有關高校、科研機構應及時將上述採購方式審批情況報省財政廳備查。
(四)省財政廳要加強對以上自行採購、分散採購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五)自行組織採購的招標檔案編制費、評審專家勞務費等費用列入項目採購預算。
(六)省直各部門所屬科研機構採購屬於省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內的檢驗檢測設備,可比照第十九條(一)、(二)、(五)款規定辦理。其中,檢驗檢測特殊設備的採購方式可比照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省政府採購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政府採購法》賦予的職責,建立穩定、順暢的溝通機制,主動配合,形成合力,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管理和監督。省審計廳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的審計監督,省監察廳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二十一條 省財政廳要按有關規定,加強對省政府採購中心的定期考核;依法嚴格對其他採購代理機構的資格審查、登記備案及日常監管;加大對政府採購指定媒體和評審專家的監管力度。
第二十二條 健全省級政府採購監督員工作制度,聘請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社會有關人士為省級政府採購監督員,加強對政府採購行為的監督。要充分發揮新聞媒介和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三條 各採購單位不得將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貨物、服務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集中採購,也不得將應當實行公開招標或協定定點採購的貨物、服務化整為零或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或協定定點採購。
第二十四條 採購代理機構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及時將採購項目執行情況報省財政廳。
第二十五條 工程項目和藥品、醫療耗材項目的省級政府採購,現仍分別由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藥品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藥品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將上年的工程項目和藥品、醫療耗材項目政府採購情況抄送省財政廳。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貨物、服務類政府採購。
第二十七條 供應商質疑與投訴、採購單位投訴,對省政府採購中心的考核,評審專家、檔案管理以及協定供貨、定點採購具體操作等,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省財政廳作為省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宣傳、解釋和貫徹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政府採購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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