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

《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於1963年8月8日在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開放供簽署,本條約各締約國保證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下列任何地方禁止、防止並且不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1963年8月8日在倫敦、莫斯科和華盛頓開放供簽署
生效日期:1963年10月10日
保存國政府: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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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以下稱“原締約國”),
宣布它們的主要目的是按照聯合國的宗旨儘快達成一項在嚴格的國際監督下的全面徹底裁軍協定,這項協定將制止軍備競賽和消除對於生產和試驗各種武器,包括核武器的刺激因素,
謀求永遠不再進行一切核武器試驗爆炸,決心繼續為此日的進行談判,並希望使人類環境不再受放射性物質污染,
議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1.本條約各締約國保證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下列任何地方禁止、防止並且不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a)在大氣層;在大氣層範圍以外,包括外層空間;或在水下,包括領海或公海;或者
(b)在任何其他環境中,如果這種爆炸所產生的放射性塵埃出現於在其管轄或控制下進行這類爆炸的國家領土範圍以外。在這方面已達成的諒解是,本項規定並不妨礙締結一項永遠禁止一切核試驗爆炸,包括所有地下核試驗爆炸的條約,而締結此條約正是各締約國在本條約序言中聲明要謀求的。
2.本條約各締約國還保證,不在本條第1款所述的任何環境內,或可能產生該款所提到的影響的任何地方引起、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第二條
1.任何締約國可對本條約提出修正案。任何所提出的修正案應提交保存國政府,保存國政府應將修正案分發給本條約所有締約國。此後,如果有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締約國提出要求,保存國政府應該召集會議,邀請所有締約國參加,以審議這一修正案。
2.對本條約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必須由本條約所有締約國的多數,其中包括所有原締約國,表決通過。在所有締約國的多數,其中包括所有原締約國的批准書交存後,修正案即對所有締約網生效。
第三條
1.本條約應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未在本條約按照本條第3款生效之前簽署的任何國家,得隨時加入本條約。
2.本條約須經簽署國批准。批准書和加入書應交原締約國―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保存,該三國政府經指定為保存國政府。
3.本條約經所有原締約國批准並交存批准書後生效,
4.對於在本條約生效後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的國家,本條約應自其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生效。
5.保存國政府應將本條約的每一簽字日期、每份批准書和加入書的交存日期、生效日期、收到關於舉行會議的任何要求的日期以及其他通知事項迅速告知所有簽署國和加入國。
6.本條約應由保存國政府遵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辦理登記。
第四條
本條約應無限期有效。
各締約國如斷定與本條約主題有關的非常事件已經危及本國的址高利益,為行使其國家主權,應有權退出本條約。該國應在三個月前將其退約一事通知所有其他締約國。
第五條
本條約應保存在保存國政府的檔案庫內,本條約的英文本和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條約經正式核證的副本應由保存國政府分送各簽署國和加入國政府。
下列簽署人,經正式授權,在本條約上籤字,以資證明。
一九六三年八月五日訂於莫斯科,一式三份。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迪安·臘斯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代表:霍姆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代表:A.葛羅米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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