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背書

票據背書就是在可轉讓的票據後進行填寫所接收票據單位的信息,加蓋印鑑進行轉讓。如:支票就可以進行背書轉讓。

背書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或者貼上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將匯票權利讓與他人的一種票據行為,如果付款人不能償付,背書人有付款義務。《票據法》規定,背書必須做成記名背書。

通俗的說法也就是把這張票據轉讓給別人

背書人=轉讓票據的人

被背書人=收到票據的人

背書種類:

記名背書:即寫背書人,也寫持票人

空白背書:只寫背書人,不寫持票人

限制背書:除寫背書人之外,還附有限制性條款

1.

記名背書:即寫背書人,也寫持票人

2.

空白背書:只寫背書人,不寫持票人

3.

限制背書:除寫背書人之外,還附有限制性條款

背書的效力表現:

1、權利轉移的效力、權利證明的效力(只要背書連續)、權利擔保的效力(背書人擔保承兌付款)。

2、背書的禁止:禁止附條件背書、禁止部分背書,禁止無記名背書。

3、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4、票據採取“嚴格的顯名主義”

5、票據的固有屬性:要式性、無因性、文義性、設權性、流通性’

6、要式性指必須按照法定記載事項記載於票據上並簽章;

7、無因性指票據行為與基礎關係相分離,基礎關係是否有效,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

8、文義性指在票據上籤章的人必須按照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承擔責任;

9、獨立性指票據上的各種行為獨立發生效力,其中一個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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