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控制

社會控制

社會控制指社會組織利用社會規範對其成員的社會行為實施約束的過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社會控制,泛指對一切社會行為的控制;狹義的社會控制,特指對偏離行為或越軌行為的控制。它可以協調社會運行的各個系統之間的關係,修正他們的運行軌道,控制他們的運行方向和運行速率,使之功能耦合、結構協調、相互配套、儘量使各社會運行系統同步運行,促進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基本信息

類型

社會學家按照不同的標準,把它區分為不同的類型:

《社會控制》-無處躲藏的現代社會《社會控制》-無處躲藏的現代社會

是否正式

這是根據社會控制有無明文規定來劃分的。政權、法律、紀律、各種 社會制度、社會中有組織的宗教,均有明文規定,它們屬於正式控制的範疇;而風俗、習慣等則是非正式控制。

積極消極

這是按使用獎勵手段還是懲罰手段來劃分的。前者如獎狀、獎金、獎章、記功、晉升等;後者如記過、開除、降級、判刑等。無論正式控制或是非正式控制,既可以採取積極控制的手段,也可以採取消極控制的手段。

硬軟控制

這是按使用強制手段和非強制手段來劃分的。政權、法律、紀律,都依賴控制力,屬於硬控制範疇;軟控制則依賴社會輿論、社會心理進行控制。社會風俗、道德、信仰和信念的控制屬於軟控制範疇。

外內控制

這是按控制是否依靠外部力量來劃分的。內在控制即自我控制,指社會成員自覺地把社會規範內化,用以約束和檢點自己的行為。外在控制是社會依靠外在力量控制其成員就範。外在控制與內在控制的界限是相對的,兩者相互滲透和轉化。

角度分類

從法理學的角度,社會調整或社會控制有多種形式,它們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內外

社會調整根據其作用於人們行為的方式和人們服從它的原因可分為內在調整和外在調整。內在調整是人們在學習一定 社會群體的行為規則的過程。社會通過各種形式的教育(家庭、學校、各種社會實踐)使人民逐漸認識到在什麼情況下什麼行為是正當的,什麼行為是不正當的,從而使外在的行為規則內化,從事正當的行為成為一種習慣,從事不正當的行為被視為“異常”、“越軌”。因此,內在調整也就是人的社會化過程。外在調整則是通過外部壓力,包括道德、宗教、紀律、法律等措施使人們遵守一定社會規範的過程。內在調整與外在調整在任何一個社會都存在,二者是相互滲透和相輔相成的。

肯定否定

外在的社會調整根據其給予人們行為壓力的方法可分為肯定性的社會調整和否定性的社會調整。肯定性的社會調整通過獎勵的方式,如提級、獎金等,對服從一定社會規範的人給予鼓勵,達到促進一定行為的目的。否定性的社會調整通過制裁的方式,如復仇、賠償、監禁、死刑等,對違反一定社會規範的人給予懲罰,達到禁止一定行為的目的。在社會調整的措施中,獎勵與制裁也是並用的。但一般來講,社會調整主要是針對單純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制裁措施顯得更為突出。

是否正式

社會調整根據其是否由正式的社會組織實施可分為正式的社會調整和非正式的社會調整。非正式的社會調整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自發產生的,不通過正式的社會組織執行,無需專門人員負責,如嘲笑、流言蜚語、批評、排斥、讚揚等。這類社會控制措施在一個有著密切的人際關係、頻繁交往的小團體內部具有明顯的效果。正式的社會調整由正式的社會組織的保證,而且有一套執行的程式。正式的社會調整是隨著社會分工而發展起來的專門化的社會調整,它是在非正式的社會調整不完善、不足以保證人們服從社會規範的情況下產生的。在現代社會,正式的社會調整占主導地位,但非正式的社會調整在一定範圍內仍然起著重要作用。

是否規範

社會調整根據其是否以普遍適用的規則為依據可分為規範性調整和個別性調整。個別性調整沒有普遍適用的規則為依據,是針對具體人、具體情況所進行的一次性調整,它只對所涉及的具體行為有效,問題每出現一次,就要重新處理一次。規範性調整以普遍適用的規則為依據,只要出現規則所規定的那種情況,就可以反覆適用。規範性調整是在個別性調整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當個別性調整所制約的行為反覆出現時,就會形成一種行為模式,凡是出現類似的情況,都按同一模式即規則處理。規範性調整與個別性調整相比有許多優越性,它有助於克服個別性調整所固有的不確定性、隨意性,從而使被調整的 社會關係擺脫單純偶然性和任意性的束縛,保證人們的行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使生產關係、社會關係具有穩定性。但規範性調整也有不足之處,它不能考慮具體的、個別的情況和該情況獨有的一些特點,特別是當出現規則所沒有概括的新情況時,它往往墨守成規,缺乏靈活性,以致成為社會關係發展的桎梏。因此,在出現了規範性調整之後,仍然需要個別性調整加以補充。

解決

社會調整是一種解決衝突的措施,根據解決衝突是否需要第三方干預可分為第三方解決和自己解決兩種社會調整措施。由自己解決衝突是在無需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由衝突各方通過各種方式自己解決衝突的措施,如當眾辱罵責打、決鬥、復仇、躲避、談判等。有第三方解決的衝突是指依靠沒直接參加到衝突中去的第三方解決衝突的方式,第三方的決定對於衝突各方具有某種權威性,如調解、仲裁、審判等。人們選擇什麼樣的解決爭端的方式取決於多種因素,依爭端者之間的關係,爭端的性質、規模,解決爭端所需要的時間、人力、物力、財力的消耗,爭端各方的實力對比以及文化傳統等而定。比如,在有著密切交往的人們之間,如家庭成員、親戚朋友之間的衝突,往往用自己解決或調解的方式。而陌生人之間的衝突,由於衝突雙方不是為了保持一種持久的合作關係,用仲裁、審判的方式較為適宜。同時,不同解決爭端方式之間又是相互滲透的,同一爭端可以通過不同方法解決,也可以通過集中方法相互配合解決。

方式

是指社會、群體以何種方式,何種手段去預防、約束和制裁其成員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越軌行為。

道德宗教

(1)習俗及其社會控制作用 習俗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活中逐漸形成並共同遵守的風俗、習慣。習俗對人們的行為有指導和約束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發揮著社會控制作用。這表現為違背習俗的人常常會受到周圍人的嘲笑、攻擊和孤立。

(2)道德的社會控制作用 道德是以善惡評價為中心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它是對人的思想和行為的是非、善惡、正義和非正義、正當和不正當進行評價的標準。它包含了對一個人的人格進行優劣評價的因素。道德靠人們的內心信念、社會輿論來促使人們自覺遵守社會的行為規範。道德行為會受到社會讚揚,不道德行為則會受到社會的譴責,使行為者在思想上、心理上感受到壓力。因此,道德對人的行為是有明顯的指導意義,同時也對違反道德的行為具有控制作用。

(3)宗教及其社會控制作用 宗教是一種和神或神聖物相聯繫的信仰和規範體系。作為社會規範的宗教,主要表現為教規和宗教儀式。宗教通過教育和制裁兩種手段來約束和控制其信徒的活動。 在政教合一的情況下,宗教發揮著極強的控制作用。而在現代國家,隨著宗教 世俗化,他的控制力量在減弱。

法律紀律

(1)政權的社會控制作用 政權是統治階級實行階級統治的權力,是國家一切權力的基礎。統治階級通過建立行政體系,設定各級政府和委任政府官員來實現對內的管理,並憑藉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專政工具來對破壞國家利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進行制裁。因此,政權是一種強有力的社會控制手段。

(2)法律的社會控制作用 法律是由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它以國家規定的形式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麼,不能作什麼,並靠國家政權控制力量來推行,是最嚴厲、最權威、最有效的社會控制手段。

(3)紀律及其社會控制作用 紀律是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為其成員規定的行為準則,是他們用來指導和約束自己的成員,促使其承擔一定的責任和義務,以實現 組織目標的手段。具有一定的約束性和一定程度的強制性。

輿論意識

社會輿論是社會上眾人關於某一事件或現象的議論和意見,它包含了對於此事件或現象的是非曲直之評價。由於社會輿論是一種公意,是大多數人的意見,因此,它對少數人的言行具有一定的指導、約束及社會控制作用。其內在的機制是:社會輿論作為一種評價性意見,會對少數人的、與眾人意見不同的言行產生環境壓力,少數人為了緩解這種壓力,會改變或放棄原來的言行,與眾人保持一定程度的一致。

社會輿論可以產生兩種控制效果,當它代表社會正義時是一種正確意見,有積極的社會控制作用。但是,社會輿論未必總能對社會現象給予正確評價,特別是對於新生事物,革新者畏於人言,就可能改變或放棄自己的觀點,這時它的社會控制作用就是消極控制。

群體意識是成員對群體的認同感、歸屬感和責任感的總和,它是成員為了維護群體的榮譽和利益對自己應該的行為的考慮。群體意識是重要的控制手段。群體意識是通過成員之間的互動和社會化形成的,個人加入群體成為群體的一員,群體會以提供精神寄託、良好的人際關係、安全感、成就條件及榮譽手段吸引群體成員,從而使群體具有較強的凝聚力。群體意識是群體成員團結的基礎,也對成員的行為具有指導和約束作用

功能

為社會成員提供合乎社會目標的社會價值觀念和社會行為模式,調適人際關係,制約和指導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

規定各社會群體或社會集團的社會地位、社會權利和義務(在階級社會裡主要表現為規定統治階級的統治地位和被統治階級的被統治地位),限制他們之間的利益競爭的範圍,調整他們之間的利益關係,避免產生大規模的對抗性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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