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

本罪是指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應當立案。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

概念

本罪是指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

立案標準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應當立案。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依法享有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和公共秩序。犯罪對象是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是指依照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按照主管部門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對非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擾亂、衝擊的,不構成本罪。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的有關規定,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在法律上和事實上都應予以保障。對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各人民政府不僅不得干預,而且要採取各種措施予以保障。主管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派出一定數量的公安民警在許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地點或路線維持秩序,疏導交通。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進行擾亂、衝擊和破壞。由於集會、遊行、示威的規模往往比較大,加之圍觀民眾比較多,對之進行干擾、衝擊或破壞,不僅侵犯了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權利,而且極易導致交通堵塞、公共秩序混亂,因此,法律禁止上述破壞行為,對其情節嚴重者,依本罪予以處罰。

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行為。具體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破壞”,是指採用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進行搗亂,致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不能正常進行。“擾亂”是指針對集會、遊行、示威的秩序起鬨、鬧事,破壞其正常秩序的行為。“衝擊”,主要是指衝散、沖入、擾亂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隊伍,使集會、遊行、示威不能正常進行的行為。 “其他方法”,是指擾亂、衝擊方法以外的其他具有干擾性、阻礙性和破壞性的方法。如堵塞集會、遊行、示威隊伍行進、停留的通道、場所等。二是造成公共場所混亂。這裡主要是指造成集會、遊行、示威行徑地或舉行地的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混亂的;使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無法進行的;因之發生騷亂或者打、砸、搶事件的,等等。
具體而言,客觀方面包括如下三點:首先,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是依法舉行,即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是負責人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得到許可後舉行。如果對非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干擾、衝擊等破壞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但可能構成其他犯罪。其次,行為人實施了破壞行為。所謂破壞行為,主要是指對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擾亂和衝擊,但其他方式的破壞行為,如設定障礙、堵塞攔截等,也可構成本罪。最後,上述破壞行為必須引起一定的危害後果,即“造成公共秩序混亂”。如果實施了破壞行為,引起一定的危害不大,並未引起混亂,則不構成本罪。上述三點,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罪與非罪

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對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擾亂、衝擊等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關鍵看是否“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後果。如果尚未造成上述後果的,則不構成犯罪,可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第30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

此罪與彼罪

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行為人使用暴力方法對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破壞,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乘機搶劫的,應分別以傷害罪、殺人罪或搶劫罪論處。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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