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罪

擾亂公共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對社會秩序的正常管理,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節規定有35個罪名。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作出了界定。

妨害公務罪(第277條)

概念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阻礙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活動。
2、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刑第277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的妨害公務的行為:
(1)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
(3)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4)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如果採用了暴力、威脅方法,應從重處罰。妨害公務,不僅表現為使被害人員不能或不得不放棄執行某項職務,而且還表現為迫使其違背自己的意志和職責,實施不應當實施的行為,如迫使公安人員放走逮捕的人犯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

認定

要劃清妨害公務與人民民眾同違法亂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鬥爭的界限;要劃清妨害公務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界限。要劃清本罪與傷害罪、殺人罪的界限。以暴力手段實施本罪的,以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輕傷害為限度。在此限度之內的,構成妨害公務罪。如果超過了這個限度,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造成了重傷、死亡,則牽連觸犯了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在這種情況下,就不應再定妨害公務罪了而應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以重罪吸收輕罪,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第278)

概念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
2、客觀上表現為煽動民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民眾。如果煽動民眾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國家法律實施,不構成本罪。民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違法犯罪分子。所謂國家法律,應當從廣義上理解,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在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民眾,不管被煽動的民眾是否付諸實施了,均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是出於故意。

認定

1、要注意區分本罪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界限。
一是犯罪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後罪侵犯的是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是煽動的內容不同;
三是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
本罪不要求特定目的,後罪必須具有推翻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
2、要注意區分本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後者則是正常的民族關係。此外煽動的內容也不同。

招搖撞騙罪(第279條)

概念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了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招搖撞騙,從而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首先,犯罪分子要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行為。其次,犯罪分子必須利用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了招搖撞騙活動。所謂招搖撞騙,是指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到處炫耀,進行欺騙。犯罪分子必須同時具備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身份和招搖撞騙的行為才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認定

注意把本罪與詐欺罪區別開來。首先,侵害客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及其威信,而詐欺侵害的客體限於財產權利。其次,行為方式不同。招搖撞騙罪必須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的方式進行,而詐欺罪所採用的手段則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招搖撞騙罪和詐欺罪雖然具有上述區別,但二者有時會出現重合的情形。比如,當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騙取財物時,就和詐欺罪重合了。遇到這種情況,不能一律定招搖撞騙罪。如果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為了騙取財物,而且數額巨大,或者特別巨大,則其侵犯的客體已主要不是國家機關的威信,而是財產權利了,應依照刑法266條規定的詐欺罪論處。

第280條第1款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第1款)

概念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信譽。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證件、印章。私人印章用於公務,起機關證明作用時,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

第280條第1款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第280條第1款)

概念

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和信譽。犯罪對象是國家機關製作的公文、證件、印章。私人印章用於公務,起機關證明作用時,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是故意構成。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5條)

概念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技等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信息安全和計算機功能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所謂侵入,客觀上表現為多種行為方式,如單位工作人員竊取或通過其他渠道而獲取入網口令而侵入上述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與上述領域計算機信息系統有聯網的其他單位的職工非法獲取入網口令而侵入上述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外單位人員潛入上述計算機機房而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經濟建設以及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等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286條)

概念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計算機領域的正常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行為。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上述三種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必須後果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即由於行為人的破壞,使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使工作受到很大損失,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3、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聚眾鬥毆罪(第292條第1款)

概念

聚眾鬥毆罪,是指聚從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是指人們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活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狀態。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聚從鬥毆的行為。所謂聚眾鬥毆,一般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其他流氓動機而成幫結夥地鬥毆。聚眾鬥毆往往造成人身傷、亡,甚至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
3、犯罪主體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對於一般參加者,不以犯罪論處。
4、主觀方面是故意,其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基於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為了取得某種特定的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的挑戰,尋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空虛。

認定

根據刑法第292條第2款的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則不再定聚眾鬥毆罪,而應直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第293條)

概念

尋釁滋事罪,是指尋釁滋事,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與公共場所人們遵守共同生活規則所形成的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尋釁滋事,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第293條的規定,尋釁滋事是指下列四種情況: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公共秩序的危害後果,而積極希望並促使這種結果發生。犯罪的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挑戰。犯罪動機是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以填補精神空虛。

認定

要劃清尋釁滋事罪與聚從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三罪都侵犯公共秩序;後兩罪都是聚眾進行,有些尋釁滋事罪亦可以是聚眾進行。三罪的主要區別是:主觀方面,尋釁滋事罪是出於流氓動機,後兩罪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要求;客觀方面,尋釁滋事罪主要表現為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強要、故意毀損、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兩罪主要表現為用民眾鬧事的形式,衝擊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要挾政府、施加壓力。尋釁滋事罪不是聚眾犯罪,對尋釁滋事罪的共同犯罪者,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對後兩種罪,只依法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分子的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294條第1款)

概念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其他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出於犯罪的目的,發起、組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處於領導地位,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活動起策劃、指揮、協調作用。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行為人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仍予以加入的行為。本罪屬於行為犯,即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組織、領導、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如果行為人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第294條第3款的規定,應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而故意組織、領導或者參加。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第294條第2款)

概念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是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境外的黑社會組織到中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常常採取的是勸說、引誘、脅迫或其他方法,目的在於使中國公民加入境外的某一黑社會組織。
3、犯罪主體可以是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也可以是中國人,且為黑社會組織的成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第294條第3款)

概念

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特徵

1、侵犯客體是國家對社會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縱容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而予以包庇或縱容。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第296條)

概念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或,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違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才能構成本罪。
4、主觀上只能是出於故意。

第300條第1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

概念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的表現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會道門”,主要是指一貫道、九宮道、先天道、後天道等封建迷信組織。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封建迷信是在生產力低下,文化落後,民眾無知的情況下,作為科學的對立物出現的一種信奉鬼神的唯心主義的宿命論。只要行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9日《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犯罪情形主要有:
(1)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其他人聚眾圍攻、衝擊、強占、哄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5)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行為的。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通常是一些邪教組織的骨幹分子和披著宗教外衣搞封建迷信活動的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人出於何種動機和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第300條第2款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概念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利用迷信矇騙他人的行為,並且造成了被騙者死亡的結果。行為人矇騙他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通常是一些邪教組織的骨幹分子和披著宗教外衣、大搞封建迷信的人員,如“神漢”,“巫婆”等。
4、主觀方面是故意。

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

概念

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眾淫亂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淫亂的行為。所謂聚眾淫亂,是指聚集眾多人(起碼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如聚眾宿奸;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國人,與之搞兩性關係,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實際上限於兩種人,一種是聚眾淫亂活動的首要分子;另一種是聚眾淫亂活動的多次參加者。
4、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的挑戰。犯罪動機是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以填補精神空虛。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第2款)

概念

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是指公然蔑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2、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所謂引誘,是指通過語言、表演、示範、觀看影像等手段,誘惑未成年男女參加淫亂活動。引誘的對象限於未滿18周歲的男女。所謂聚眾淫亂,是指聚集3人以上進行淫亂活動,如聚眾奸宿;勾引男女青少年多人或者勾引外國人,與之搞兩性關係,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破壞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進行有意識的挑戰。犯罪動機是尋求下流無恥的精神刺激,以填補精神空虛。

盜竊、侮辱屍體罪(第302條)

概念

盜竊、侮辱屍體罪,是指秘密竊取屍體或者對屍體加以凌辱的行為。

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盜竊、侮辱屍體的行為。盜竊指用秘密的方法竊取,如從墳墓中、停屍間、或從其他任何停放屍體的地方秘密竊取屍體。侮辱屍體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如姦淫、肢解、鞭打、焚燒、毀損、遺棄等等。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是指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行為人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竊取國家秘密或情報、商業秘密,構成其他犯罪的,依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刑。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是指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所謂非法獲取是指依法不應知悉、取得某項國家秘密的人知悉、取得該項國家秘密;或者依法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取得該項國家秘密。
本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的區別是是否為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實施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由於泄露、擴散致使非法獲取的國家秘密被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知悉、取得的,只要行為人對此情形沒有故意,仍僅能構成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

二十一條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檔案、資料或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因犯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而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的,非法持有的行為不單獨定罪。

二十二條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概念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

特徵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與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區別在於行為對象不同。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

概念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是指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居民身份證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概念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活動,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這裡的公共秩序是指特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擾亂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正常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聚眾擾亂社會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聚眾擾亂活動情節不夠嚴重程式和一般參與者,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概念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區別主要在於行為對象和行為方式不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對象是國家機關,限於聚眾衝擊的方式;而妨害公務罪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限於聚眾的方式。從實質上講,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妨害的是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而妨礙公務罪所針對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職務活動。
2、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區別在於:(1)行為對象有所有同,本罪的對象限於國家機關,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對象還包括國家機關以外的單位;(2)行為方式有所不同,本罪是聚眾衝擊;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聚眾擾亂。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概念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者交通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或者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概念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是指投放虛假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概念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傳授犯罪方法罪

概念

傳授犯罪方法罪,指用語言、文字、動作或者其他方法把某種具體犯罪的方法傳授給他人的行為。

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財產安全和公民的人身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向他人傳授了某一具體犯罪的方法的行為。傳授犯罪的方法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講解、身體示範、觀摩影像、閱讀文字、公開或秘密的、當面或傳授的、一人傳授一人或多人、多人傳授一人或多人、在社會上傳授或者在羈押場所傳授等等。傳授行為完成後,對方是否接受了傳授或者是否按傳授的方法去實行犯罪,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將犯罪方法傳授給他人會產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依然傳授,並且希望他人接受所傳授的犯罪方法。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要注意行為人以不同的犯罪內容、不同對象或者同一對象實施了傳授或教唆行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傳授行為和教唆行為各自獨立,應當構成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所教唆的犯罪,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理。

賭博罪

概念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尚和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賭博罪與非罪的界限。(1)把賭頭、賭棍、賭場業主與一般參與賭博的民眾區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後者主要是批評教育;(2)對於親屬或者之間帶有賭博性質的行為,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3)對於以營利為目的,巧立名目,設定騙局,非法發行彩票,從中漁利的,應當視為聚眾賭博,按賭博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賭博罪與其他罪的界限。(1)行為人設定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致參賭者傷害或死亡的,應以賭博罪和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併罰;(2)對於因賭博引起打架鬥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直接行兇殺人的,應分別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理。賭徒用暴力、脅迫手段搶走他人賭資,或者經預謀而搶劫賭場的,按照搶劫罪處理。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

概念

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是指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

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等間諜專用器材的行為。間諜專用器材是指間諜活動特殊需要的器材,如暗藏式竊聽、竊照器材、突髮式收發報機、一次性密碼本、竊寫工具、用於獲取情報的電子監聽、截收器材等等;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

指非法買賣製造警察服裝、專用標誌、警用械具、警車牌號等情節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管理制度,擾亂了警用裝備的生產、使用、管理,損害了人民警察的聲譽、信譽、形象。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生產警用裝備;
2、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買賣警用裝備;
3、行為人非法生產、買賣警用標誌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犯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即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明知自己生產、買賣的警用裝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禁止性行為而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9月2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第二條採取列舉的方式,從擾亂公共場所、破壞公共運輸秩序、破壞有關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破壞居民生活秩序、干擾國家職能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等六個方面明確界定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
1、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2、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3、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4、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5、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6、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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