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界碑、界樁罪

破壞界碑、界樁罪是指明知是國家設立在邊境上的界碑、界樁而故意加以破壞的行為。

構成

罪體

行為

破壞界碑界樁罪的行為是破壞界碑、界樁。這裡的破壞,是指將界碑、界樁砸毀、拆除、挖掉、盜走、移動或者改變原樣,從而使其喪失國(邊)境的分界作用。因此,破壞界碑、界樁並不在於毀壞界碑、界樁的物質載體,主要在於使其喪失分界作用。

客體

破壞界碑、界樁罪的客體是界碑、界樁。這裡的界碑,是指在陸地接壤地區埋設的指示邊境分界及其走向的石質標誌物。界樁,是指在陸地接壤地區埋設的指示邊境分界及其走向的木質標誌物。

罪責

破壞界碑、界樁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裡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界碑、界樁而有意加以破壞的主觀心理狀態。

處罰

根據刑法第323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說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邊境界碑、界樁的政黨管理活動,犯罪對象是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即指國家設定的界定我國領土疆界的標誌物。只有破壞這種標誌物才構成本罪。這是本罪與一般破壞公私財物罪的區別點。

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盜走、毀壞、移動界碑、界樁的破壞行為。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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