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於2007年9月21日由財政部以財建〔2007〕435號印發。該《辦法》共10條,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7]4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 ( 局 ),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確保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與糧爭地 , 促進非糧替代穩步發展 ,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關於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財建〔2006〕702號)的規定 , 我們制定了《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現予印發 ,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暫行辦法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 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供應,切實做到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不與糧爭地,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林業局關於發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財稅扶持政策的實施意見》(財建〔2006〕702號)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以下簡稱原料基地)是指為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點和示範企業提供農業作物原料與林業原料的基地。原料基地要充分開發利用荒山、荒坡、鹽鹼地等未利用土地和冬閒田。原料基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除利用冬閒田外,不得占用耕地或已規劃用作農田的未利用土地,利用冬閒田種植原料作物要確保不與糧爭地;
(二)不作為地方執行耕地占補平衡政策所補充的耕地;
(三)有利於生態保護,不造成水土流失;
(四)集中連片或相對集中連片,可以滿足加工生產的需要。
第三條 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原料基地補助,資金使用範圍:
(一)種子(苗)繁育、種植、撫育管護、土地平整等與原料基地相關的生產性支出;
(二)技術指導、工程驗收、監督檢查、方案審批等與原料基地相關的管理費用支出;
(三)財政部批准的與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條 原料基地採用“龍頭企業+基地”的建設運營模式。龍頭企業應當是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定點或示範企業。企業是原料基地建設的主體,負責組織實施種子(苗)繁育、種植、撫育管護,並負責收購、加工、銷售等,並投入必要的資金。企業要與種植、經營者簽訂契約,承諾收購能源林木果實或能源農作物,切實保障種植者利益。原料基地建設企業有權優先收購能源林木果實及能源農作物。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及上述要求,在適宜區域選擇原料基地,並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要細化到田邊地頭,詳細說明原料基地建設實施內容與起始工作時間,測算原料基地投入及建成後的經濟效益情況,具體申報原料基地財政補助。
第五條 申請原料基地財政補助必須符合本辦法第二、三、四條規定。省級林業和農業部門應分別牽頭,商本級國土資源部門對林業或農業原料基地用地情況等進行審核;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原料基地投入、經濟效益情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原料基地,省級財政部門商本級林業(或農業)、國土資源部門向財政部申請原料基地補助資金,並同時報送原料基地實施方案。
第六條 財政部商國家林業局(或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對原料基地實施方案進行審核,同時財政部將視情況組織力量對原料基地進行實地核查。財政部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結合實地核查情況,審核批覆原料基地補助資金。
第七條 林業原料基地補助標準為200元/畝;補助金額由財政部按該標準及經核實的原料基地實施方案予以核定。農業原料基地補助標準原則上核定為180元/畝,具體標準將根據鹽鹼地、沙荒地等不同類型土地核定;補助金額由財政部按具體標準及經核實的原料基地實施方案予以核定。
第八條 原料基地補助資金由財政部一次性撥付至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實施進度情況將補助資金及時撥付至企業,將補助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報告財政部,同時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原料基地補助資金支付管理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在原料基地建設實施過程中,各級林業、農業、國土、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監督檢查,確保按批准的方案實施。專員辦按屬地原則對補助資金進行核查,核查內容包括:
(一)項目承擔單位收到補助資金是否專賬核算;
(二)補助資金是否專款專用;
(三)地方財政是否滯留補助資金;
(四)與補助資金管理、使用有關的其他事項。對核查發現的問題,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處罰。原料基地建成後,由國家林業局、農業部分別負責組織驗收,財政部將根據驗收結果及各專員辦監督檢查情況對補助資金進行清算。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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