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

關於印發《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的通知

建城[2010]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委、建設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廳(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園林委,重慶市市政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局:
為進一步提高我國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各地選擇適宜的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路線,有序開展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管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共同組織編寫了《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指南

生活垃圾處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實施治污減排,確保城市公共衛生安全,提高人居環境質量和生態文明水平,實現城市科學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
我國已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符合國際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發展方向,在其指導下,我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與處理水平有了較大提高。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斷增加,生活垃圾產生量持續上升同處理能力不足間的矛盾日益凸顯,生活垃圾處理與管理工作面臨嚴峻挑戰。
為保障我國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的不斷增強、無害化處理水平不斷提高,指導各地選擇適宜的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路線,有序開展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建設、運行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技術政策,制定本指南。

1. 總則

1.1 基本要求
1.1.1 生活垃圾處理應以保障公共環境衛生和人體健康、防止環境污染為宗旨,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
1.1.2 應儘可能從源頭避免和減少生活垃圾產生,對產生的生活垃圾應儘可能分類回收,實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的垃圾應實施分類運輸和分類資源化處理。通過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理水平,確保生活垃圾得到無害化處理和處置。
1.1.3 生活垃圾處理應統籌考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轉運、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運行監管等重點環節,落實生活垃圾收運和處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著力構建“城鄉統籌、技術合理、能力充足、環保達標”的生活垃圾處理體系。
1.1.4 生活垃圾處理工作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和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促進生活垃圾處理的產業化發展。
1.2 生活垃圾分類與減量
1.2.1 應通過加大宣傳,提高公眾的認識水平和參與積極性,擴大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範圍和城市數量,大力推廣生活垃圾源頭分類。
1.2.2 將廢紙、廢金屬、廢玻璃、廢塑膠的回收利用納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範疇,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生活垃圾資源再生模式,有效推進生活垃圾資源再生和源頭減量。
1.2.3 鼓勵商品生產廠家按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設計、製造產品包裝物,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包裝物,限制過度包裝,合理構建產品包裝物回收體系,減少一次性消費產生的生活垃圾對環境的污染。
1.2.4 鼓勵淨菜上市、家庭廚餘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和餐廚生活垃圾單獨收集處理,加強可降解有機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1.2.5 通過改變城市燃料結構,提高燃氣普及率和集中供熱率,減少煤灰垃圾產生量。
1.2.6 根據當地的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路線,制定適合本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模式。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應該遵循有利資源再生、有利防止二次污染和有利生活垃圾處理技術實施的原則。
1.3 生活垃圾收集與運輸
1.3.1 加快建設與生活垃圾源頭分類和後續處理相配套的分類收集和分類運輸體系,推進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的數位化管理工作。
1.3.2 應實現密閉化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防止生活垃圾暴露和散落,防止垃圾滲濾液滴漏,淘汰敞開式收集方式。
1.3.3 應逐步提高生活垃圾機械化收運水平,鼓勵採用壓縮式方式收集和運輸生活垃圾。
1.3.4 應加強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建設,重點是區域性大中型轉運站建設。
1.3.5 拓展生活垃圾收運服務範圍,加強縣城和村鎮生活垃圾的收集。
1.4 生活垃圾處理與處置
1.4.1 應結合當地的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資源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質等情況,因地制宜地選擇生活垃圾處理技術路線,並應滿足選址合理、規模適度、技術可行、設備可靠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要求。
1.4.2 應在保證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基礎上,加強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和資源回收利用。單獨收集的危險廢物或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具備條件的城市可採用對多種處理技術集成進行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實現各種處理技術優勢互補。規劃和建設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園區是節約土地資源、加強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污染控制、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處理水平的有效途徑。
1.4.3 應依法對新建生活垃圾處理和處置的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
1.4.4 應保障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水平,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運行單位應編制生產作業規程及運行管理手冊並嚴格執行,按要求進行環境監測,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1.4.5 加強設施運行監管,實現政府監管與社會監管相結合,技術監管與市場監管相結合,運行過程監管和污染排放監管相結合。

2. 生活垃圾處理技術的適用性

2.1 衛生填埋
2.1.1 衛生填理技術成熟,作業相對簡單,對處理對象的要求較低,在不考慮土地成本和後期維護的前提下,建設投資和運行成本相對較低。
2.1.2 衛生填埋占用土地較多,臭氣不容易控制,滲濾液處理難度較高,生活垃圾穩定化周期較長,生活垃圾處理可持續性較差,環境風險影響時間長。衛生填埋場填滿封場後需進行長期維護,以及重新選址和占用新的土地。
2.1.3 對於擁有相應土地資源且具有較好的污染控制條件的地區,可採用衛生填埋方式實現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
2.1.4 採用衛生填埋技術,應通過生活垃圾分類回收、資源化處理、焚燒減量等多種手段,逐步減少進入衛生填埋場的生活垃圾量,特別是有機物數量。
2.2 焚燒處理
2.2.1 焚燒處理設施占地較省,穩定化迅速,減量效果明顯,生活垃圾臭味控制相對容易,焚燒餘熱可以利用。
2.2.2 焚燒處理技術較複雜,對運行操作人員素質和運行監管水平要求較高,建設投資和運行成本較高。
2.2.3 對於土地資源緊張、生活垃圾熱值滿足要求的地區,可採用焚燒處理技術。
2.2.4 採用焚燒處理技術,應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處理焚燒煙氣,並妥善處置焚燒爐渣和飛灰。
2.3 其他技術
2.3.1 其他技術主要包括生物處理、水泥窯協同處置等技術。
2.3.2 生物處理適用於處理可降解有機垃圾,如分類收集的家庭廚餘垃圾、單獨收集的餐廚垃圾、單獨收集的園林垃圾等。對於進行分類回收可降解有機垃圾的地區,可採用適宜的生物處理技術。對於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區,應審慎採用生物處理技術。
2.3.3 採用生物處理技術,應嚴格控制生物處理過程中產生的臭氣,並妥善處置生物處理產生的污水和殘渣。
2.3.4 經過分類的生活垃圾,可作為替代燃料進入城市附近大型水泥廠的新型乾法水泥窯處理。
2.3.5 水泥窯協同處置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準入條件,並按照相關標準嚴格控制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

3.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技術要求

3.1 衛生填埋場
3.1.1 衛生填埋場的選址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
3.1.2 衛生填埋場設計和建設應滿足《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範CJJ1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3.1.3 衛生填埋場的總庫容應滿足其使用壽命10年以上。
3.1.4 衛生填埋場必須進行防滲處理,防止對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時應防止地下水進入填埋區。鼓勵採用厚度不小於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為主防滲材料。
3.1.5 填埋區防滲層應鋪設滲濾液收集導排系統。衛生填埋場應設定滲濾液調節池和污水處理裝置,滲濾液經處理達標後方可排放到環境中。調節池宜採取封閉等措施防止惡臭物質污染大氣。
3.1.6 垃圾滲濾液處理宜採用“預處理-生物處理-深度處理和後處理”的組合工藝。在滿足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前提下,經充分的技術可靠性和經濟合理性論證後也可採用其他工藝。
3.1.7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應實行雨污分流並設定雨水集排水系統,以收集、排出匯水區內可能流向填埋區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區域內未與生活垃圾接觸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統收集的雨水不得與滲濾液混排。
3.1.8 衛生填埋場必須設定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設施,應對填埋氣體進行回收和利用,嚴防填埋氣體自然聚集、遷移引起的火災和爆炸。衛生填埋場不具備填埋氣體利用條件時,應導出進行集中燃燒處理。未達到安全穩定的舊衛生填埋場應完善有效的填埋氣體導排和處理設施。
3.1.9 應確保生活垃圾填埋場工程建設質量。選擇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和質量保證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計畫和施工質量控制措施,避免和減少由於施工造成的防滲系統的破損和失效。填埋場施工結束後,應在驗收時對防滲系統進行完整檢測,以發現破損並及時進行修補。
3.2 焚燒廠
3.2.1 生活垃圾焚燒廠選址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要求。
3.2.2 生活垃圾焚燒廠設計和建設應滿足《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範CJJ90》、《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準》和《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5》等相關標準以及各地地方標準的要求。
3.2.3 生活垃圾焚燒廠年工作日應為365日,每條生產線的年運行時間應在8000小時以上。生活垃圾焚燒系統設計服務期限不應低於20年。
3.2.4 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積宜按5-7天額定生活垃圾焚燒量確定。生活垃圾池應設定垃圾滲濾液收集設施。生活垃圾池內壁和池底的飾面材料應滿足耐腐蝕、耐衝擊負荷、防滲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應作防水處理。
3.2.5 生活垃圾在焚燒爐內應得到充分燃燒,二次燃燒室內的煙氣在不低於850℃的條件下滯留時間不小於2秒,焚燒爐渣熱灼減率應控制在5%以內。
3.2.6 煙氣淨化系統必須設定袋式除塵器,去除焚燒煙氣中的粉塵污染物。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氫、氟化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應選用乾法、半乾法、濕法或其組合處理工藝對其進行去除。應優先考慮通過生活垃圾焚燒過程的燃燒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產生,並宜設定脫氮氧化物系統或預留該系統安裝位置。
3.2.7 生活垃圾焚燒過程應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煙氣中二惡英的排放,具體措施包括:嚴格控制燃燒室內焚燒煙氣的溫度、停留時間與氣流擾動工況;減少煙氣在200℃-500℃溫度區的滯留時間;設定活性炭粉等吸附劑噴入裝置,去除煙氣中的二惡英和重金屬。
3.2.8 規模為300噸/日及以上的焚燒爐煙囪高度不得小於60米,煙囪周圍半徑200米距離內有建築物時,煙囪應高出最高建築物3米以上。
3.2.9 生活垃圾焚燒廠的建築風格、整體色調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廠房的建築造型應簡潔大方,經濟實用。廠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應滿足工藝及配套設備的安裝、拆換與維修的要求。

4.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行監管要求

4.1 衛生填埋場
4.1.1 填埋生活垃圾前應制訂填埋作業計畫和年、月、周填埋作業方案,實行分區域單元逐層填埋作業,控制填埋作業面積,實施雨污分流。合理控制生活垃圾攤鋪厚度,準確記錄作業機具工作時間或發動機工作小時數,填埋作業完畢後應及時覆蓋,覆蓋層應壓實平整。運行、監測等各項記錄應及時歸檔。
4.1.2 加強對進場生活垃圾的檢查,對進場生活垃圾應登記其來源、性質、重量、車號、運輸單位等情況,防止不符合規定的廢物進場。
4.1.3 衛生填埋場運行應有滅蠅、滅鼠、防塵和除臭措施,並在衛生填埋場周圍合理設定防飛散網。
4.1.4 產生的垃圾滲濾液應及時收集、處理,並達標排放,滲濾液處理設施應配備線上監測控制設備。
4.1.5 應保證填埋氣體收集井內管道連線順暢,填埋作業過程應注意保護氣體收集系統。填埋氣體及時導排、收集和處理,運行記錄完整;填埋氣體集中收集系統應配備線上監測控制設備。
4.1.6 填埋終止後,要進行封場處理和生態環境恢復,要繼續導排和處理垃圾滲濾液和填理氣體。
4.1.7 衛生填埋場穩定以前,應對地下水、地表水、大氣進行定期監測。對排水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於每周一次,對污染擴散井和污染監視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於每2 周一次,對本底井的水質監測頻率應不少於每月一次;每天進行一次衛生填埋場區和填埋氣體排放口的甲烷濃度監測;根據具體情況適時進行場界惡臭污染物監測。
4.1.8 衛生填理場穩定後,經監測、論證和有關部門審定後,確定是否可以對土地進行適宜的開發利用。
4.1.9 衛生填埋場運行和監管應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運行維護技術規程 CJJ 93》、《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4.2 焚燒廠
4.2.1 卸料區嚴禁堆放生活垃圾和其他雜物,並應保持清潔。
4.2.2 應監控生活垃圾貯坑中的生活垃圾貯存量,並採取有效措施導排生活垃圾貯坑中的滲濾液。滲濾液應經處理後達標排放,或可回噴進焚燒爐焚燒。
4.2.3 應實現焚燒爐運行狀況線上監測,監測項目至少包括焚燒爐燃燒溫度、爐膛壓力、煙氣出口氧氣含量和一氧化碳含量,應在顯著位置設立標牌,自動顯示焚燒爐運行工況的主要參數和煙氣主要污染物的線上監測數據。當生活垃圾燃燒工況不穩定、生活垃圾焚燒鍋爐爐膛溫度無法保持在850℃以上時,應使用助燃器助燃。相關部門要組織對焚燒廠二惡英排放定期檢測和不定期抽檢工作。
4.2.4 生活垃圾焚燒爐應定時吹灰、清灰、除焦;餘熱鍋爐應進行連續排污與定時排污。
4.2.5 焚燒產生的爐渣和飛灰應按照規定進行分別妥善處理或處置。經常巡視、檢查爐渣收運設備和飛灰收集與貯存設備,並應做好出廠爐渣量、車輛信息的記錄、存檔工作。飛灰輸送管道和容器應保持密閉,防止飛灰吸潮堵管。
4.2.6 對焚燒爐渣熱灼減率至少每周檢測一次,並作相應記錄。焚燒飛灰屬於危險廢物,應密閉收集、運輸並按照危險廢物進行處置。經處理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 16889》要求的焚燒飛灰,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
4.2.7 煙氣脫酸系統運行時應防止石灰堵管和噴嘴堵塞。袋式除塵器運行時應保持排灰正常,防止灰搭橋、掛壁、粘袋;停止運行前去除濾袋錶面的飛灰。活性炭噴入系統運行時應嚴格控制活性炭品質及當量用量,並防止活性炭倉高溫。
4.2.8 處理能力在600噸/日以上的焚燒廠應實現煙氣自動連續線上監測,監測項目至少應包括氯化氫、一氧化碳、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項目,並與當地環衛和環保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數據的實時傳輸。
4.2.9 應對沼氣易聚集場所如料倉、污水及滲濾液收集池、地下建築物內、生產控制室等處進行沼氣日常監測,並做好記錄;空氣中沼氣濃度大於1.25%時應進行強制通風。
4.2.10 各工藝環節採取臭氣控制措施,廠區無明顯臭味;按要求使用除臭系統,並按要求及時維護。
4.2.11 應對焚燒廠主要輔助材料(如輔助燃料、石灰、活性炭等)消耗量進行準確計量。
4.2.12 應定期檢查煙囪和煙囪管,防止腐蝕和泄漏。
4.2.13 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和監管應符合《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維護與安全技術規程 CJJ 128》、《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485》等相關標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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