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縣農業局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1、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5、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根據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瓊委[2000]50號),設定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農業局,縣農業局是主管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縣政府的組成部分。
一、主要職能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農業發展規劃、計畫;指導全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組織和管理農村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和內審工作;指導、監察減輕農民負擔及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組織全縣農業產業化經營和農副產品市場體系建設;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和農副產品的加工運輸;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規劃;預測並發布農業經濟技術信息;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宜農濕地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組織重點農業科研課題和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的評審、鑑定、推廣和獎勵;指導協調全縣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基地工作;履行政府對熱作生產的管理職能,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熱作、水果種植業的發展規劃、計畫;負責品種引進示範推廣;對產品加工運銷進行監督,具體負責全縣民營橡膠加工廠的設定,依法審批、年審登記、頒發產品生產許可證,簽發產品運銷放行許可證,簽發產品運銷放行許可證並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鄉鎮企業發展規劃、計畫;指導全縣鄉鎮企業體制改革;引導全縣鄉鎮企業產業、產品結構調整;提高產品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負責政府對農業部門的農業基本建設資金和支農資金,計畫內農用和救災化肥、柴油的分配;管理和監督全縣農業基本建設投入,農業生產支出資金、農業各項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指導全縣農業系統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指導全縣農業系統隊伍建設;協調縣水務局、鄉鎮企業服務中心、林業局、森林公安分局、農技服務中心、農機服務中心、、畜牧獸醫局、漁業局、扶貧辦、供銷社等事、企業單位之間的聯繫和合作,理順工作關係;巨觀協調和管理縣畜牧總公司、水果公司、熱作公司、農機公司、種子公司、新市農場等企業以及農科所等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調有關部門監督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承辦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工作;檢查指導各鄉鎮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二、機構設定瓊中縣農業局位於瓊中縣海榆路縣城新區(金光賓館對面),現有幹部、職工21人,
局機構設有:行政秘書崗、農村經營管理崗、種植業管理崗、市場與經濟信息崗四個崗位
有關程式如下:
一、實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契約生效後,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契約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政府補正。
二、實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式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契約生效後,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政府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和承包方的資格、發包程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審,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上籤署初審意見。
(三)承包方持鄉(鎮)人民政府初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申請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登記申請予以審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申請材料包括:土地承包契約、三分之二村民意見表、申請書、鄉鎮人民政府批文、紅線圖)。
三、承包期內,承包方採取轉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不須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因轉讓、互換以外的其他方式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立合併的,應當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四、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示;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契約或其他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一)土地承包契約生效後,承包方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申請書,報承包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農村農藥經營許可
一、依據: 《行政許可法》和《海南經濟特區農藥管理若干規定》。
二、實施主體: 縣農業局
三、申請辦理條件
(一)必須有與其經營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技術人員(含銷售人員)文化程度要達到高中以上程度。經營農藥批發的必須擁有4名以上持有《海南省農藥經營上崗證》人員(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1名);經營農藥零售的必須擁有2名以上持《海南省農藥經營上崗證》人員(含負責人1名)。
(二)必須有與其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 1、經營農藥批發的經營場所(門店)須達50平方米以上、倉庫100平方米以上;經營農藥零售的經營場所(門店)須達20平方米以上、倉庫25平方米以上。 2、農藥經營場所(門店)、倉庫不得與餐飲等關係公共衛生安全的場所相毗鄰,必須與上述場所保持30米以上的距離;農藥經營不得與飲食業、副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等混合經營,嚴禁在農貿市場內設點(含擺攤)經營農藥。
(三)必須有與其經營農藥相適應的設備、倉儲設施、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污染控制設施、措施。農藥經營場所(門店)、倉庫必須有水、砂、土、泡沫、二氧化碳(或四氯化碳)滅火器等防火設備,以及自流水、肥皂(鹼水)、口罩、防護手套、農藥中毒急救手冊等防止農藥中毒的設施和設備;農藥經營場所(門店)、倉庫必須通風透氣。
(四)必須有與其經營農藥相適應的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和管理手段: 1、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2、農藥經營全過程的人身安全制度; 3、倉庫安全保管制度; 4、農藥購進、銷售記錄製度。(五)必須有與其經營農藥相適應的資金和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經營農藥批發的必須擁有資金50萬元以上;經營農藥零售的必須擁有資金10萬元以上。
四、《海南省農藥經營上崗證》的申領:農藥經營上崗資格培訓由省農業廳統一組織。凡是擬申領《海南省農藥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須向縣農業局提出領取《海南省農藥經營上崗證》的申請,填寫申請表。縣農業局於每月的月底前統一上報省農業廳,省農業廳根據全省上報申請情況統一組織培訓和頒發證件。
五、申領《海南省農藥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向縣農業局提交的資料: 1、《海南省農藥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農藥經營技術人員的上崗資格證明; 3、農藥經營場所(門店)、倉庫的地理位置圖、租賃協定、房屋產權證明、房屋平面圖,經營場所和倉庫設施清單; 4、營業執照(註明農藥經營項目)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企業名稱核准書; 5、農藥經營管理制度; 6、農藥經營全過程的人身安全制度; 7、倉庫安全保管制度; 8、農藥購進、銷售記錄製度; 9、銀行資信或資產有關證件。
六、辦理程式:
(一)申請人向縣農業局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
(二)縣農業局審核相關材料並受理、登記標明受理編號;
(三)實地勘查;
(四)縣農業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意見;
(五)辦文出證。批准的,發給農藥經營許可證;不批准的,提出書面告知理由。
七、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我省農藥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統一為3年。3年有效期限滿後如果需要繼續經營農藥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須在有效期限滿前2個月向縣農業局申請續期換證,縣農業局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期換證。審核程式和條件參照申請許可程式和條件。3年有效期滿後沒有向縣農業局申請續期換證的,視其自願放棄農藥經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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