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資源

環境資源

環境資源(environmental resources)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城市和鄉村。環境資源利益分配是和諧社會構建中的重要環節 歷史進入二十一世紀,人類社會的發展呈現出了新的景象。環境資源作為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 它除具有區域分異性、整體性、稀缺性、多用途性等特點外, 還具有價值性、無階級性和非排他、非競爭的公共商品性。

概述

環境資源(environmental resources)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蹟、人文遺蹟、自然保護區、城市和鄉村。

環境作為一種資源,它包含有兩層涵義:一是指環境的單個要素(如土地、水、空氣、動植物、礦產等)以及它們的組合方式(環境狀態),可稱其為自然資源屬性。二是指與環境污染相對應的環境納污能力,即“環境自淨能力”,可稱其為環境資源屬性。

環境資源特點

環境資源作為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 它除具有區域分異性、整體性、稀缺性、多用途性等特點外, 還具有價值性、無階級性和非排他、非競爭的公共商品性。環境蘊含著資源, 有資源就有價值; 環境是資源, 是資源就有價值。

環境資源的利益分配

環境資源利益分配是和諧社會構建中的重要環節 歷史進入二十一世紀,人類社會的發展呈現出了新的景象。隨著工業文明的發展,環境資源

①日漸稀缺,已經成為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和障礙。此時,以信息化、知識化為特徵新經濟成為新世紀的經濟發展方向,它通過技術創新和發展文化產業來減少純物質資源的消耗,提高智力資本和文化資本的價值含量,謀求打破環境資源瓶頸的新路。除此之外,當今世界,人們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將節約環境資源作為一個重要指向。環境保護從實質上講也是保護環境資源、合理利用環境資源問題。

在我國,環境資源的瓶頸效應更加明顯,十多年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努力,卻並沒有在整體上改變中國經濟發展以環境為代價的局面。經濟發展的副作用已經開始顯現。綜合世界銀行、中科院和環保總局的測算,目前我國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已經上升到GDP的10%左右。

② 一個和諧的社會是不可能建立在資源枯竭和環境惡化的基礎上的。在我國,環境資源同樣也是構建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資源。因此,要想實現可持續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必須重新審視我們過去在環境資源方面所產生的各種問題,遏止對環境資源上的無序開發、使用和掠奪,通過協調人與人之主體之間在環境資源的利用與使用過程中的和諧,來完成人與自然的主客體之間的和諧,避免產生下一輪環境資源深層次的結構危機所給社會進一步發展帶來的瓶頸作用。

要想同時實現人與自然以及人與人之間關於環境資源利用與使用過程中的這兩種和諧,必須尋找到一個人與自然的主客體世界和人與人的主體世界之間的關節點,那就是環境資源利益分配。一個建立在環境利益公平性標準基礎之上的環境資源利益分配方式將即是協調人與自然關係的前提,又是界定和梳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的關鍵環節。一方面,它不僅可以限制人類社會對自然資源的使用流量,同時也可以限定人類社會對自然資源的開發與使用方式,保證自然資源的休養生息;另一方面,通過環境資源利益分配可以對環境資源利益相關者各方面進行利益調節,也就是以行為主體的自身需要為基礎動因,並使之通過由一定的利益關係所構成的傳導和分配中介進入各個實際領域,使生產與消費的各個環節都與正確的環境利益掛鈎,形成人們可持續發展行動的直接動機,推動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的實踐活動。而且,以環境資源利益分配為出發點尋求解決環境危局,也是貫徹以人為本的基本思想的內在要求。從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並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歸宿,和諧社會的主要宗旨就是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和其它社會矛盾、切實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 所以,環境資源利益分配是和諧社會構建中的重要問題。而在從前,我們將注意力主要放在協調人與自然的關係上,從而轉移和分散了我們人類自身對環境資源的占有、使用和管理中的權、責、利的關係的關注。這是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環境資源的無序使用和過度開發的現狀的。

結構與布局

(一)明確區域控制重點,實施分區分類管理

1.明確區域污染控制類型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區域與山東城市群為複合型污染嚴重區,應重點針對細顆粒物和臭氧等大氣環境問題進行控制,長三角、珠三角還要加強酸雨的控制,京津冀、江蘇省和山東城市群還應加強可吸入顆粒物的控制。

遼寧中部、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海峽西岸城市群為複合型污染顯現區,應重點控制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同時注重細顆粒物、臭氧等複合污染的控制,此外,武漢及其周邊、長株潭、成渝還應加強酸雨的控制,遼寧中部城市群應加強採暖季燃煤污染控制。

山西中北部、陝西關中、甘寧、新疆烏魯木齊城市群,以傳統煤煙型污染控制為主,重點控制可吸入顆粒物、二氧化硫污染,加強採暖季燃煤污染控制。

2.劃分重點控制區

依據地理特徵、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大氣污染程度、城市空間分布以及大氣污染物在區域內的輸送規律,將規劃區域劃分為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實施差異化的控制要求,制定有針對性的污染防治策略。對重點控制區,實施更嚴格的環境準入條件,執行重點行業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採取更有力的污染治理措施。重點控制區共47 個城市,除重慶為主城區外,其他城市為整個轄區。

京津冀地區重點控制區為北京、天津、石家莊、唐山、保定、廊坊6 個城市;長三角地區重點控制區為上海、南京、無錫、常州、蘇州、南通、揚州、鎮江、泰州、杭州、寧波、嘉興、湖州、紹興14 個城市;珠三角地區重點控制區為轄區內所有9 個城市。

遼寧中部城市群重點控制區為瀋陽市;山東城市群重點控制區為濟南市、青島市、淄博市、濰坊市、日照市;武漢及其周邊城市群重點控制區為武漢市;長株潭城市群重點控制區為長沙市;成渝城市群重點控制區為重慶市主城區、成都市;海峽西岸城市群重點控制區為福州市、三明市;山西中北部城市群重點控制區為太原市;陝西關中城市群重點控制區為西安市、鹹陽市;甘寧城市群重點控制區為蘭州市、銀川市;新疆烏魯木齊城市群重點控制區為烏魯木齊市。

(二)嚴格環境準入,強化源頭管理

依據國家產業政策的準入要求,提高“兩高一資”行業的環境準入門檻,嚴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項目,遏制盲目重複建設,嚴把新建項目準入關。

1.嚴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建設

重點控制區禁止新、改、擴建除“上大壓小”和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電廠,嚴格限制鋼鐵、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業中的高污染項目。城市建成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市轄區禁止新建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煤電、鋼鐵、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業中的高污染項目。城市建成區、工業園區禁止新建20 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及直接燃用生物質鍋爐,其他地區禁止新建10 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鍋爐及直接燃用生物質鍋爐。嚴格控制高污染行業產能,北京、上海、珠三角嚴格控制石化產能,遼寧、河北、上海、天津、江蘇、山東等實施鋼鐵產能總量控制,上海、江蘇、浙江、山東、重慶、四川等嚴格控制水泥產能擴張,實施等量或減量置換落後產能。

2.嚴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

把污染物排放總量作為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以總量定項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揮發性有機物的項目,實行污染物排放減量替代,實現增產減污;對於重點控制區和大氣環境質量超標城市,新建項目實行區域內現役源2 倍削減量替代;一般控制區實行1.5 倍削減量替代。對未通過環評審查的投資項目,有關部門不得審批、核准、批准開工建設,不得發放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關單位不得供水、供電。

3.實施特別排放限值

新建項目必須配套建設先進的污染治理設施,火電、鋼鐵燒結機等項目應同步安裝高效除塵、脫硫、脫硝設施,新建水泥生產線必須採取低氮燃燒工藝,安裝袋式除塵器及煙氣脫硝裝置,新建燃煤鍋爐必須安裝高效除塵、脫硫設施,採用低氮燃燒或脫硝技術,滿足排放標準要求。重點控制區內新建火電、鋼鐵、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重污染項目與工業鍋爐必須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特別排放限值要求,火電項目實施時間與規劃發布時間同步,其他行業實施時間與排放標準發布時間同步。

4.提高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類項目建設要求

把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內容,採取嚴格的污染控制措施。限制石化行業新建1000 萬噸/年以下常減壓、150 萬噸/年以下催化裂化、100 萬噸/年以下連續重整(含芳烴抽提)、150 萬噸/年以下加氫裂化生產裝置等限制類項目。新建石化項目須將原油加工損失率控制在4‰以內,並配備相應的有機廢氣治理設施。新、改、擴建項目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車間有機廢氣的收集率應大於90%,安裝廢氣回收/淨化裝置。新建儲油庫、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車,必須同步配備油氣回收裝置。新建機動車製造塗裝項目,水性塗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占總塗料使用量比例不低於80%,小型乘用車單位塗裝面積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高於35 克/平方米;電子、家具等行業新建塗裝項目,水性塗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塗料占總塗料使用量比例不低於50%,建築內外牆塗飾應全部使用水性塗料。新建包裝印刷項目須使用具有環境標誌的油墨。

(三)加大落後產能淘汰,最佳化工業布局

1.加大落後產能淘汰力度

嚴格按照國家發布的工業行業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加快落後產能淘汰步伐。完善淘汰落後產能公告制度,對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地區,嚴格控制國家環保投資項目,暫停對該地區火電、鋼鐵、有色、石化、水泥、化工等重點行業建設項目辦理核准、審批和備案手續;對未按期淘汰的企業,依法吊銷排污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等。

淘汰火電、鋼鐵、建材等重污染行業落後產能。淘汰大電網復蓋範圍內單機容量10 萬千瓦以下的常規燃煤火電機組和設計壽命期滿的單機容量20 萬千瓦以下的常規燃煤火電機組;淘汰單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常規小火電機組和以發電為主的燃油鍋爐及發電機組(5 萬千瓦及以下)。淘汰鋼鐵行業土燒結、90 平方米以下燒結機、化鐵煉鋼、400 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鑄造鐵企業除外,但需提供有關證明材料)、30 噸及以下煉鋼轉爐(不含鐵合金轉爐)與電爐(不含機械鑄造電爐),以及鑄造沖天爐、單段煤氣發生爐等污染嚴重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淘汰全部水泥立窯、乾法中空窯(生產高鋁水泥、硫鋁酸鹽水泥等特種水泥除外)以及濕法窯水泥熟料生產線;淘汰磚瓦24 門以下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土窯,淘汰100 萬平方米/年以下的建築陶瓷磚、20 萬件/年以下低檔衛生陶瓷生產線,淘汰所有平拉工藝平板玻璃生產線(含格法)。淘汰土法煉焦(每爐產能7.5 萬噸/年以下的)、炭化室高度小於4.3 米的焦爐(3.8 米及以上搗固焦爐除外)。

淘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類行業落後產能。淘汰200 萬噸/年及以下常減壓裝置,淘汰廢舊橡膠和塑膠土法煉油工藝。取締汽車維修等修理行業的露天噴塗作業,淘汰無溶劑回收設施的乾洗設備。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有害物質含量、揮發性有機物含量超過200 克/升的室內裝修裝飾用塗料和超過700 克/升的溶劑型木器家具塗料。

淘汰300 噸/年以下的傳統油墨生產裝置,取締含苯類溶劑型油墨生產,淘汰所有無揮發性有機物收集、回收/淨化設施的塗料、膠黏劑和油墨等生產裝置。淘汰其它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嚴重、開展揮發性有機物削減和控制無經濟可行性的工藝和產品。

2.最佳化工業布局

統籌考慮區域環境承載能力、大氣環流特徵、資源稟賦,結合主體功能區劃要求,加快產業布局調整。加強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依據區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的布局、結構與規模。環境保護部要加強對京津冀、長三角、成渝等重點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指導,各省級環保部門要大力推動轄區內城市群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對環境敏感地區及市區內已建重污染企業要結合產業布局調整實施搬遷改造,明確重點污染企業搬遷改造時間表,加快城市鋼鐵廠環保搬遷進程,積極推進上海高橋石化基地等安全環保搬遷。繼續推動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利用集中供熱推進小企業節能減排。

提升現有各級各類工業園區的環境管理水平,提高企業準入的環境門檻。建立產業轉移環境監管機制,加強產業轉入地在承接產業轉移過程中的環境監管,防止落後產能向經濟欠發達地區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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