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地點

犯罪地點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選擇要件之一。任何犯罪都是在一定的地點實行的。在一般情況下,它並不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但是在法律明文規定把一定地點作為構成某種犯罪要件的時候,地點對於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就具有決定的作用。例如,中國刑法第129條和第130條規定的禁漁區、禁獵區以及第159條規定的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就屬於這種情況。

犯罪的地點在某些情況下是定罪的根據。這裡的某些情況,是指點刑法規定行為只有發生在一定的地點才能構成犯罪的場合。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實施的。但是在一般情況下,刑法對犯罪地點不做特別的限定,所以它們通常不是犯罪構成客觀要件。但如果刑法把地點明文規定為某種犯罪構成時,它就成了構成該罪不可缺少的條件。例如,我國刑法第444條規定:“在戰場上故意遺棄傷病軍人,情節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對於遺棄傷病軍人罪來說,戰場這一特定地點就成為該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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