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意指“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被控告者無罪”。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法治國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項重要原則,是國際公約確認和保護的一項基本人權,也是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

歷史

無罪推定最早是在啟蒙運動中被作為一項思想原則提出來的。1764年7月,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抨擊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無罪推定的理論構想:“在法官判決之前,一個人是不能被稱為罪犯的。只要還不能斷定他已經侵犯了給予他公共保護的契約,社會就不能取消對他的公共保護。”

無罪推定是一種典型的直接推定,無須基礎事實即可證明無罪這一推定事實的存在。換言之,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由控訴一方承擔,被告人不負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原則

1948年12月10日,無罪推定原則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這一聯合國檔案中被首次得以確認。該宣言第11條(一)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款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 《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第2項規定,任何被指控實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被假定為無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制定的《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也規定了此原則。

世界許多國家都在憲法或憲法性檔案及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如:加拿大憲法、法國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典、俄羅斯2001年新刑事訴訟法典等等。中國大陸法學界在1950年代中期及1980年代初期,都對無罪推定原則進行過探討,後因1983年的“嚴打”,無罪推定曾一度被認為是法學界的“精神污染”。直至1996年3月,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雖然該規定中沒有出現“推定”或“假定”無罪的規範性表述,但卻含有無罪推定的精神。同時,在該法第162條第(3)項中還相應規定了罪疑從無原則,即:“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的無罪判決。”

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既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實現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動其他訴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內容

無罪推定原則佘祥林案
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被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推定無罪。無罪推定是為確定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據此設定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設定控辯對抗的現代訴訟機制。‘被告人不等於罪犯 ’,這是無罪推定的首要之義。即在刑事訴訟中,無論何人,那怕是現行犯,在未經法院依法審判確認有罪之前,其身份只能是‘嫌疑人 ’、‘被告人 ’;關於案由,只能是‘涉嫌 ’作什麼。只有確立無罪推定原則,被告人才成為訴訟主體,享有與原告對等的訴訟地位,享有以辯護權為核心的各項訴訟權利。

1997年10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意味著,在法院依法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處於有罪公民的地位。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被追訴者在被起訴前處於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訴後則處於被告人的地位,從而避免將其視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或無罪的義務。

3、疑罪從無,即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經過庭審和補充性調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實,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無罪。

影響

對被告

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既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冤獄的發生,也有利於實現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動其他訴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

對檢方

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可使警察與檢察單位在調查犯罪蒐集證據時需更加用心,而不致於草率辦案,栽贓無辜民眾,積極尋找證據的同時也更能接近事實真相,達到罪刑相當原則的要求。

性質特點

與國外通行的無罪推定相比較,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全盤照搬,而是根據中國的實際國情,結合中國刑事訴訟的實踐經驗和需要,對其進行合理的取捨,因而具有以下特點:

1、中國的無罪推定原則更側重於實質,而不僅僅是稱謂問題。在立法上沒有使用“假定其無罪”和“不能被稱為罪犯”等表述,而是使用“不得確定有罪”的表述。

2、在證明責任的問題上,不僅強調了國家機關在形式上的責任,而且更加強調其實質上的證明責任。在國家機關履行職責時,不是強調被告人的消極對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權,而是強調控辯雙方的積極配合,當然,並沒有要求被告人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3、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明確規定了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的行為標準,要求既注重結果又要注重過程。

意義

中國最高權力機關以立法的形式確認無罪假定原則決非偶然,而是符合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和現代文明國家司法程式的實際需要,是中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因而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確認無罪假定原則,有利於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地位問題。

其次,確認無罪假定原則,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辯護權為核心的訴訟權利,充分發揮辯護制度的作用。

第三,有利於進一步明確證明責任的合理分配和疑難案件的正確解決。

第四,有利於在國際人權鬥爭中爭取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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