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犯罪行為夥同境外機構、組織或者人員,為其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定義: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是指犯罪行為夥同境外機構、組織或者人員,為其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名詞解釋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刑法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定刑

本罪所指的“為境外機構、組織和人員“,是指我國境外的國家(地區)的非間諜(特務)性質的機構、組織和人員,如境外國家(地區)的政府機構、政黨社團、經濟組織、文化、新聞、科學研究機構和其中人員及這些組織、機構,在我國設立的派駐機構、分支組織及其他人員;還有為不屬於上述機構、組織的外國公民、無國籍公民、外籍華人等。
凡為上述機構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的,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中國公司、外國公民、無國籍公民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構成本罪,行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後果,但為達到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而致力並希望這種結果出現,因此,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因丟失檔案、或者其他過失造成泄露國家機密,不構成本罪。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造成的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判處死刑。

犯本罪,除被單獨處於剝奪政治權利外,還要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沒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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