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內容
第一條 根據我校2017年專業設定情況,我校學士學位學科門類暫定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理學、工學和醫學等十類。
第二條 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具備下列條件可授予學士學位: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願意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學計畫的各項要求,並取得規定的畢業學分,經審核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或畢業設計)的成績,表明已較好地掌握了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3、未受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處分。
4、非外國語專業(除藝術類、體育類、職高對口類各專業)本科學生需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或學校學士學位英語考試且成績合格。
5、非外國語專業第一外語為非英語語言的本科學生,參照第二條第4款執行。
6、英語專業本科學生需參加全國高等學校英語專業四級考試或學校相應學士學位英語考試且成績合格。
7、非英語的外國語專業本科學生需參加全國高等學校相應語種專業過級考試(日語為一級、俄語為四級)或第二外語的大學外語四級考試或學校相應學士學位外語考試且成績合格。
8、學校每年四月份為普通全日制本科畢業班學生及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的畢(結)業生組織一次學士學位外語考試。
第三條 港澳台僑及來華留學本科學生,參照本規定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 文藝、體育特長本科學生,參照《湖南師範大學特長生學分管理辦法》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 因學業成績不合格未獲得學士學位的本科學生,在規定的最長學習時限內達到學校授予學士學位條件,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條 因受處分未獲得學士學位的本科畢業生,畢業(自畢業證書頒發之日算起)一年以後,五年以內,在中學任教期間獲縣(市)級以上優秀教師稱號者,或兩次獲得校級優秀教師稱號者,或在工作崗位上獲得相應級別獎勵者,可持相關材料,於每年十一月申請補授學士學位,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評定通過後,發放學士學位證書。
第七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式:
1、各學院對本科學生逐個審核其政治思想表現、學業成績和畢業鑑定等材料,經學院學位委員會討論後,向教務處提交擬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緩授學士學位與不授學士學位的名單及其原因。
2、教務處覆核各學院提交的學生名單及材料,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確定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
3、學校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4、學校將授予學士學位的名單及相關材料報湖南省人民政府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學士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不能補發,經學生本人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學校核實後可出具學士學位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規定從2006級起開始執行,2005級及以前各年級學生按原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