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

《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經2011年11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1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47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評審和認定、保護和管理、促進發展和人才培養、法律責任、附則5章39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47號

《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已經2011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國生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民族傳統文化藝術,保護和發展我省傳統工藝美術,根據國務院《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傳統工藝美術,是指歷史悠久,技藝精湛,世代相傳,有完整的工藝流程,採用天然原材料製作,具有獨特民族風格和鮮明地方特色的傳統手工藝品種和技藝。在傳統工藝美術的基礎上創新發展,並在國內外享有聲譽的手工藝品種和技藝,也可視為傳統工藝美術。

本規定所稱工藝美術珍品,是指傳統工藝美術中工藝精湛、技藝創新、具有較高藝術價值的作品。

本規定所稱工藝美術大師,是指長期從事傳統工藝美術設計、製作,具有高級工藝美術師職稱,或者掌握一定絕技的傳統工藝美術設計者、製作者。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傳統工藝美術設計、製作、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保護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的領導,制定傳統工藝美術行業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和發展。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傳統工藝美術主管部門是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有關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

第六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工藝美術協會辦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具體事務。工藝美術協會應當接受委託做好有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傳統工藝美術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收集、整理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工藝美術大師的相關資料;

(三)承擔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的具體事務;

(四)承擔申報國家認定的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的具體事務;

(五)承擔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對在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評審和認定

第八條 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實行評審認定製度,每四年評審認定一次。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每四年複審一次。

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審專家庫,並聘請評審專家組成傳統工藝美術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應當由中國工藝美術大師、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專家、學者等組成,負責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的評審工作。

經評審通過的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由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定,發布認定公告,並向申請人頒發證書。

評審認定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申請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認定的,其製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有百年以上歷史的考證資料,或者在傳統工藝美術的基礎上創新發展的證明材料;

(二)說明其風格、特色的有關材料;

(三)採用天然原材料的證明材料;

(四)各歷史時期代表人物的代表作品證明材料;

(五)參加國內外有影響的展覽會取得的榮譽證書。

第十條 申請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認定的,其製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作品實物照片及採用特有、珍貴、稀有原材料製作的證明材料;

(二)作品創作思想和藝術價值的說明材料;

(三)參加國內外有影響的展覽會取得的榮譽證書。

第十一條 申請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認定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從事傳統工藝美術專業技術工作的經歷及證明材料;

(二)代表作品的說明材料;

(三)代表作品在國內外評比中的獲獎證書;

(四)專業技藝論述或者論文;

(五)具有高級工藝美術師職稱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經評審、認定的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由省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編制名錄,並向社會公告。

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評審、認定和公告工作所需費用,不得向申請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

第十三條 本省申報國家認定的中國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中國工藝美術珍品、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從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中推薦產生。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 對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下列保護措施:

(一)收集整理,立卷歸檔;

(二)徵集、收藏優秀代表作品;

(三)對其工藝技術秘密依法採取保密措施;

(四)對瀕臨失傳的品種和技藝,採用錄像製作、記錄等方式進行搶救性保護;

(五)對已失傳的品種和技藝,進行補救或者發掘;

(六)培養傳統工藝美術人才。

第十五條 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可以使用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標誌。

第十六條 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造冊登記,建立檔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複製,不得假冒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

第十七條 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可以在作品及其說明上使用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稱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天然原材料等自然資源的保護,禁止無證開採、盲目開採。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寶石類採礦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建立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用於收藏展示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精品和其他優秀作品,並在資金、場地等方面予以適當扶持。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傳統工藝美術收藏展示場館捐贈工藝美術珍品、工藝美術精品和其他優秀作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傳統工藝美術從業單位和個人依法申請專利、註冊商標。

第四章 促進發展和人才培養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應當用於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研究、產品開發和人才培養,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制定。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給予資金支持。

第二十二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傳統工藝美術的生產經營,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傳統工藝美術特色區域。對有特色的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園、產業集群和工藝美術產品集聚地的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項目、資金、信貸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十三條 鼓勵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民間工藝大師、身懷絕技的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員創辦企業或者建立個人工作室,並可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個人創業貸款扶持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從事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營業執照後,應當向當地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其進行業務管理、指導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鼓勵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樹立品牌意識,根據市場需求設計、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提高產品檔次和藝術品位,滿足消費者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增強自我保護能力,促進和保障傳統工藝美術的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占用傳統工藝美術產品。

第二十六條 支持傳統工藝美術生產、經營單位積極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開設傳統工藝美術旅遊參觀景點和旅遊紀念品銷售網點。

第二十七條 科技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發掘、研究和開發。對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成果,可以作為科技成果或者藝術作品進行評審。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支持工藝美術大師的創作,並為其提供下列條件:

(一)支持工藝美術大師設立工作室,並為其到藝術院校講學、進修提供便利條件;

(二)工藝美術大師帶徒傳承技藝,尤其是從事瀕臨失傳的傳統工藝美術技藝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從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授藝補貼;

(三)為傳統工藝美術事業的發展作出特殊貢獻、在生活上有特殊困難的工藝美術大師,由當地人民政府從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九條 傳統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員的技藝水平和實際業績,確定其收入分配及相應待遇。

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加強工藝美術人才的培養,支持技藝水平較高的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員帶子女、徒工學藝,鼓勵專門人才向傳統工藝美術行業流動。

第三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設定傳統工藝美術相關專業或者開設相關課程,與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工藝美術協會聯合建立傳統工藝美術人才培養、培訓基地,為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和發展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十二條 傳統工藝美術科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職工的培訓,有計畫地組織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員開展技術交流、操作表演、作品展覽和業務考察等活動。

傳統工藝美術生產企業可以直接從外省市引進具有省級工藝美術大師以上稱號的傳統工藝美術專業人員,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在工作、生活方面適當照顧。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或者湖北省工藝美術珍品認定的,由認定部門取消已認定的資格,並收回證書、標誌,四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認定的,由認定部門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取消已認定的資格,並收回證書。

湖北省工藝美術大師違反規定為他人設計、製作的作品署名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偽造或者冒用湖北省傳統工藝美術有關標誌、證書、稱號、名人印記、廠名、廠址等產品信息及產品的,由技術監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竊取或者泄露傳統工藝美術品種和技藝的工藝技術秘密,或者侵犯他人傳統工藝美術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保密和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非法開採、占有或者破壞製作傳統工藝美術產品特需的珍稀礦產資源和天然原材料等自然資源的,由國土資源、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評審中弄虛作假、收受賄賂的;

(二)遺失評審材料,給申請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工作嚴重失職,致使應受保護的傳統工藝美術未得到有效保護的;

(四)其他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傳統工藝美術保護工作涉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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