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潭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各單位草擬報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在報縣人民政府審定通過之前,應先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備案。 對各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該部門必須自作出該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備案。 八、各行政執法單位必須在今年12月30日前將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詳細情況統計上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工作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行政執法監督管理,整治行政執法中交叉執法、多頭執法、隨意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全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現就我縣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必須以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相牴觸的規範性檔案為依據,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受縣人民政府委託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具體承辦本縣範圍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二、各單位草擬報縣人民政府發布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在報縣人民政府審定通過之前,應先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備案。各單位自製的規範性檔案,應在發布之日起15日內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三、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在執法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提請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縣人民政府裁決。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對裁決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四、各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實行權責一致、目標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力、獎懲分明的行政執法責任制,使行政執法部門執法許可權法定、執法責任明晰、執法依據明確、執法程式公開,同時要建立相關的配套制度,實行行政執法公示制,把行政執法的職責和程式、社會監督形式向社會公示。
五、各有行政處罰權的執法部門每半年向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計上報一次同期行政處罰具體實施情況,以便縣人民政府掌握全縣行政執法工作動態,及時做好行政執法指導工作。
對各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該部門必須自作出該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備案。報備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範圍: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應適用聽證程式處罰的 “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有第(一)項規定情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對非經營性活動中公民違法行為處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罰款的,對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為處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處1萬元(含1萬元)以上罰款的;
(三)沒有第(一)項規定情形,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為罰款有最高限額規定,罰款數額超過最高限額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且屬於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經營性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罰款數額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
(四)對公民處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價值在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
(五)責令停產停業的;
(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
(七)行政拘留15日的;
(八)其他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六、對各行政執法單位的重大行政處罰報備的有關要求:
(一)各行政執法部門要高度重視,明確專人負責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報備工作;
(二)報送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時,應當提交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或複印件一式二份;
(三)縣人民政府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報備工作納入今後每年度各行政執法部門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目標。
七、實施行政許可的各相關單位,每半年向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統計上報一次同期的行政許可情況。上報內容包括行政許可的依據、類別、數量和收費等詳細匯總情況。
八、各行政執法單位必須在今年12月30日前將本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詳細情況統計上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對此後的行政執法人員增減情況,也必須隨時報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九、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對在全縣有重大影響、有爭議、久拖不決的行政執法案件,應當及時進行督查,受督查的單位應按規定期限反饋辦理結果。
十、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加大對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力度,對行政執法機關該作為不作為的、亂作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濫用權力的,按照《貴州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對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包括下列事項:
1、是否具有合法執法主體資格;
2、具體行政行為運用法律是否適當;
3、是否按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
4、實施行政處罰時,是否使用合法的文書和票據;
5、是否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並予以處罰,有無以罰代管,放任違法行為的問題;
6、是否有利益驅動執法行為;
7、是否損毀、使用扣押的財物;
8、是否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
9、是否實行了收支兩條線,罰繳相分離,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坐收坐支;
10、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許可權或委託許可權從事行政處罰;
11、法律規定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十一、縣人民政府委託縣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每年匯同各相關部門,採取全面檢查、專項調查和重點抽查等方式,對各單位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告縣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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