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組織開展城市發展策略研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各層次城市規劃、城市更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綜合交通布局規劃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規劃。

領導班子

王芃 簡 歷:
王芃,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1983年8月參加工作,漢族,男,1983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國家一級註冊建築師,高級建築師。曾歷任市規劃國土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市規劃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
分管工作:
主持全面工作。
郭仁忠 簡 歷:
郭仁忠,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1973年12月參加工作,漢族,男,1980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博士研究生學歷,教授。曾歷任大學教授,市規劃國土信息中心主任,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
分管工作:
分管監察效能處、土地利用處、地政地籍處、測繪處,聯繫龍崗管理局、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市地籍測繪大隊。
許重光 簡 歷:
許重光,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1983年8月參加工作,漢族,男,199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規劃師。曾歷任市規劃國土局鹽田分局局長,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總規劃師,市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
分管工作:
分管科技信息處、總體規劃處、地區規劃處、市政交通處,聯繫寶安管理局、市城市規劃發展研究中心、市規劃國土房產信息中心。
黃珽 簡 歷:
黃珽,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1986年7月參加工作,漢族,男,198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碩士研究生學歷,工程師。曾歷任市規劃國土局南山分局局長,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黨組成員、總經濟師,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
分管工作:
分管計畫財務處、房地產業處、地質環境處,聯繫第二直屬管理局、市國土房產評估發展中心、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
戶從義 簡 歷:
戶從義,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黨組成員、機關委員會專職書記。
1970年1月參加工作,漢族,男,197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曾歷任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第四紀檢監察組副組長,市紀委第一案件檢查室副主任,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黨組成員、機關委員會專職書記等職務。
分管工作:
分管秘書處、人事處、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及紀檢監察工作,聯繫第一直屬管理局、市土地儲備中心、《住宅與房地產》雜誌社、山水賓館
薛峰 簡 歷:
薛峰,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1990年8月參加工作,漢族,女,1998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註冊城市規劃師,高級工程師。曾歷任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規劃處處長,市規劃局規劃處處長、總師室主任,市規劃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
分管工作:
分管城市設計處、建築設計處、地名處、市城市更新辦公室,聯繫光明管理局、坪山管理局、市公共藝術中心(深圳雕塑院)、市當代藝術館與城市規劃展覽館籌建辦公室。
覃躍良 簡 歷:
覃躍良,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黨組成員、市查違辦常務副主任、市規劃土地監察支隊支隊長。
1989年8月參加工作,漢族,男,198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研究生學歷。曾任市政府辦公廳正處級秘書、市規劃局辦公室主任、市規劃局龍崗分局局長、市規劃土地監察支隊負責人等職務。
分管工作:
分管政策法規處、市規劃土地監察支隊,聯繫濱海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及地名管理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擬訂有關政策、標準、技術規範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城市發展策略研究;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各層次城市規劃、城市更新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綜合交通布局規劃以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市政規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人居環境發展規劃;負責對與城市規劃相關的各類專項規划進行土地和空間利用的綜合平衡;負責審批詳細藍圖和城市設計;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承擔落實城市規劃的責任。負責建設用地的使用管理;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用地方案圖;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四)承擔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土地利用、土地儲備、征地拆遷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土地儲備、土地整備的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報國土基金使用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基準地價等公示地價制度,組織收取地價款;負責處理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征(收)地的土地權屬糾紛;負責政府儲備用地管理和臨時用地管理。
(五)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礦產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依法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調解處理重大採礦糾紛。
(六)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和出讓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核發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監督管理土地交易市場和土地交易行為。
(七)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負責全市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及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
(八)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管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行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土地、房產確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依法參與調解房地產權籍糾紛。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組織編制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防治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地質環境監測和保護工作;承擔地質遺蹟保護工作。
(十一)負責起草城市更新工作有關政策並組織協調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和地圖編制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編制地名規劃;負責地名的命名、更名和註銷工作,建立地名檔案。
(十四)負責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規劃、國土資源、房地產、測繪、地礦等基礎資料的信息化和檔案管理工作。
(十六)對開發利用土地和執行規划行為、房地產開發行為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查處違法建築、違法用地和違法探礦、採礦行為。
(十七)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秘書處 (信訪辦)
 負責文秘、會務、 政策研究、保密、宣傳、接待、政務公開、信訪維穩等工作;負責視窗、文案擬辦及流轉工作;負責委領導政務活動安排及重要活動的組織工作;負責機關行政後勤、固定資產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人事處(黨辦)
 負責黨務、工會、共青團、婦女、計畫生育、掛點幫扶等工作;承擔機構編制工作;承擔委系統人員招聘與錄用、任免、聘任、培訓、人員調配、年度考核、退職退休、請休假、考勤、工資社保工作;承擔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出國及赴港澳台的審核和報批工作;承擔黨組會的檔案起草及會務工作;指導本系統工作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的評聘工作;負責委系統人事檔案管理工作。
監察效能處 (重大項目辦公室)
承擔本系統紀檢監察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市政府交辦的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和本系統各項業務工作進行政務督辦、督察和指導;組織開展本系統績效評估、績效考核管理工作;負責重大項目的統籌協調、任務分解和跟蹤服務工作;牽頭組織重大項目的選址和預審工作。
計畫財務處
 組織編制年度國有土地出讓收支計畫、部門預算;組織地價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價款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負責委員會機關財務、經濟契約等管理;負責全系統的部門預算、各專項資金(含土地整備資金)及國有資產統籌管理工作;負責對下屬單位的計畫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及內部審計。
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地名等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年度立法計畫;承擔機關行政案件的複議、應訴工作。
科技信息處
擬訂本系統科技、信息業務中長期發展規劃;承擔委技術會議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城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等有關行政審批過程中的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承擔本系統的科技和信息化以及統計工作;指導本系統信息、檔案管理工作;負責重大(重點)科技項目的組織實施;負責前期費項目的立項和成果管理;負責城市規划行業管理工作;承擔委系統學術交流工作。
總體規劃處(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
組織編制城市發展策略、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組織編制、調整、修改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籌編制近期建設與土地利用規劃年度實施計畫;組織編制總規層面的市政專項規劃和全市綜合交通布局規劃;承擔全市性涉及土地利用等專項規劃的統籌協調工作;統籌承擔有關區域(包括深港)規劃協調和合作工作;承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參與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人居環境發展規劃;負責總規層面的規劃實施和評估。
地區規劃處
組織編制組團規劃和法定圖則;組織編制、修改片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空間管制規劃;承擔地區性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承擔地區性各類涉及土地利用及空間安排的專項規劃的統籌協調工作;承擔法定圖則個案修改工作;負責詳規層面的規劃實施和評估。
土地利用處
負責涉及土地管理相關業務工作規則的制定;負責建設用地選址和預審的管理工作(重大項目除外);負責農用地轉用報批工作;組織全市建設用地報批工作;承擔土地交易市場建設及地價評估業務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土地使用權劃撥和出讓、轉讓管理工作;組織制訂、修改基準地價和地價指數;負責非農建設用地管理;負責全市臨時用地管理;負責土地契約監管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的批後監管工作。
地政地籍處
 負責土地政策的研究工作;組織開展土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組織開展閒置土地的處置工作;負責土地和房屋權屬及登記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籍和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組織建立土地動態信息監測體系及公開查詢系統;承擔土地和房屋權屬爭議調處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工作;負責基本生態線控制管理;負責相關業務的批後監管工作。
市政交通處
組織編制詳細規劃層面的市政專項規劃,負責審查交通專項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市政專項規劃;參與區域、跨界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協調工作;承擔全市重大(跨區)交通市政類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工作;協助做好交通市政項目用地選址和預審的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的批後監管工作。
城市設計處(市雕塑辦公室)
 擬訂城市設計相關政策與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重點(節點)地區城市設計、詳細藍圖和公共空間、公共景觀規劃;負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管理工作(城市更新項目除外);組織開展城市與建築藝術雙年展等城市公共藝術工作;負責城市雕塑審批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的批後監管工作。
建築設計處
 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等管理工作;負責規劃驗收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的批後監管工作。
地質環境處
 組織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與地質遺蹟保護規劃;承擔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承擔地質災害調查和防治指導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的批後監管工作。
房地產業處
 組織編制住房發展規劃,擬訂房地產發展相關政策、規劃及年度計畫;承擔房地產行業和市場監管工作;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的批後監管工作。
測繪處
負責全市測繪發展規劃和計畫的編制;承擔測繪行業、測繪市場和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基礎測繪工作;承擔地圖的編制、出版管理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的批後監管工作。
地名處
 擬訂地名規劃及地名命名規則;承擔地名命名、更名和註銷的指導工作;承擔地名資料編撰工作;組織編制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保護規劃;開展歷史風貌保護區和歷史建築的認定工作;負責相關業務的批後監管工作。

直屬單位

深圳市規劃土地監察支隊
主要負責組織擬訂規劃土地監察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執行;負責完善相關法規規章,統一執法標準;負責全市範圍的重點巡查和機動巡查,運用衛星遙感檢測圖片等高科技手段進行日常監控;對巡查發現的重大案件、規劃國土委各管理局日常管理中發現上報的案件、爭議較大的案件、類型較新的案件等及時進行調查取證、認定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指揮、調度規劃國土委各管理局及區、街道規劃土地監察力量,組織跨區和重大執法行動,查處重大案件;監督指導和檢查考核各區、街道的查違工作;監督、指導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辦理重大疑難案件;負責查處土地管理、規劃管理、房地產、地名、測繪、礦產資源等其他違法行為。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公室
負責制定城中村(舊村)改造工作方案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城中村(舊村)改造規定和實施細則,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各區全面改造項目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並負責政策審查;負責組織編制和報批全市城中村(舊村)改造年度計畫及中長期計畫;負責編制和組織報批年度改造專項資金計畫,並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監督實施和績效考核;組織開展對各類改造項目的驗收;參與制定城中村(舊村)改造工作有關技術規範;負責全市城中村(舊村)改造工作的指導協調、宣傳服務工作;負責城中村(舊村)改造工作領導小組等會議的會務工作。
深圳市征地拆遷辦公室
 (一)負責征(收)地拆遷相關政策的研究和標準制定工作,並制定全市年度征(收)地拆遷計畫,經批准後組織指導實施,並對全市征(收)地拆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核發全市《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負責組織特區內建設項目的征(收)地拆遷及補償工作,並指導寶安、龍崗分局的征(收)地拆遷及補償工作。
(四)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征(收)地的土地權屬糾紛進行裁決或提出裁決意見報市政府裁定。

派出機構

第一直屬管理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二) 參與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等各項規劃、計畫編制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 承擔轄區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四) 承擔轄區征地、收地及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依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承擔轄區內房屋拆遷市場監管工作;調解處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並依法進行行政裁決。
(五) 承擔轄區土地儲備和臨時用地許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擔轄區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受理轄區建設用地申請,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 參與轄區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的相關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對契約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和監督管理。
(八) 承擔轄區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轄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監督、指導建設工程測繪工作;承擔轄區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九) 編制轄區國土基金計畫、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年度前期費計畫、年度經費預算,經批准後實施;承擔轄區地價款徵收工作。
(十) 承擔轄區地籍、測繪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基礎測繪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變更調查、土地權屬調查及其他專項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承擔轄區地籍數據更新、管理和維護;承擔轄區測繪行業和測繪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一)承擔轄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災害調查和防治指導工作。
(十二)承擔轄區房地產項目的預售管理以及轄區房地產市場、礦業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三)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協助開展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和地名等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十六)承擔轄區內有關信訪維穩工作。
(十七)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開展有關工作。

第二直屬管理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二) 參與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等各項規劃、計畫編制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 承擔轄區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四) 承擔轄區征地、收地及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依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承擔轄區內房屋拆遷市場監管工作;調解處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並依法進行行政裁決。
(五) 承擔轄區土地儲備和臨時用地許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擔轄區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受理轄區建設用地申請,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 參與轄區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的相關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對契約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和監督管理。
(八) 承擔轄區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轄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監督、指導建設工程測繪工作;承擔轄區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九) 編制轄區國土基金計畫、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年度前期費計畫、年度經費預算,經批准後實施;承擔轄區地價款徵收工作。
(十) 承擔轄區地籍、測繪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基礎測繪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變更調查、土地權屬調查及其他專項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承擔轄區地籍數據更新、管理和維護;承擔轄區測繪行業和測繪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一)承擔轄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災害調查和防治指導工作。
(十二)承擔轄區房地產項目的預售管理以及轄區房地產市場、礦業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三)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協助開展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和地名等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十六)承擔轄區內有關信訪維穩工作。
(十七)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開展有關工作。

寶安管理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二) 參與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等各項規劃、計畫編制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 承擔轄區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四) 承擔轄區征地、收地及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依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承擔轄區內房屋拆遷市場監管工作;調解處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並依法進行行政裁決。
(五) 承擔轄區土地儲備和臨時用地許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擔轄區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受理轄區建設用地申請,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 參與轄區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的相關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對契約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和監督管理。
(八) 承擔轄區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轄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監督、指導建設工程測繪工作;承擔轄區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九) 編制轄區國土基金計畫、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年度前期費計畫、年度經費預算,經批准後實施;承擔轄區地價款徵收工作。
(十) 承擔轄區地籍、測繪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基礎測繪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變更調查、土地權屬調查及其他專項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承擔轄區地籍數據更新、管理和維護;承擔轄區測繪行業和測繪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一)承擔轄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災害調查和防治指導工作。
(十二)承擔轄區房地產項目的預售管理以及轄區房地產市場、礦業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三)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協助開展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和地名等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十六)承擔轄區內有關信訪維穩工作。
(十七)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開展有關工作。

龍崗管理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二) 參與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等各項規劃、計畫編制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 承擔轄區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四) 承擔轄區征地、收地及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依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承擔轄區內房屋拆遷市場監管工作;調解處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並依法進行行政裁決。
(五) 承擔轄區土地儲備和臨時用地許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擔轄區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受理轄區建設用地申請,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 參與轄區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的相關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對契約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和監督管理。
(八) 承擔轄區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轄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監督、指導建設工程測繪工作;承擔轄區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九) 編制轄區國土基金計畫、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年度前期費計畫、年度經費預算,經批准後實施;承擔轄區地價款徵收工作。
(十) 承擔轄區地籍、測繪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基礎測繪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變更調查、土地權屬調查及其他專項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承擔轄區地籍數據更新、管理和維護;承擔轄區測繪行業和測繪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一)承擔轄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災害調查和防治指導工作。
(十二)承擔轄區房地產項目的預售管理以及轄區房地產市場、礦業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三)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協助開展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和地名等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十六)承擔轄區內有關信訪維穩工作。
(十七)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開展有關工作。

濱海管理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二) 參與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等各項規劃、計畫編制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 承擔轄區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四) 承擔轄區征地、收地及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依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承擔轄區內房屋拆遷市場監管工作;調解處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並依法進行行政裁決。
(五) 承擔轄區土地儲備和臨時用地許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擔轄區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受理轄區建設用地申請,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 參與轄區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的相關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對契約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和監督管理。
(八) 承擔轄區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轄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監督、指導建設工程測繪工作;承擔轄區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九) 編制轄區國土基金計畫、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年度前期費計畫、年度經費預算,經批准後實施;承擔轄區地價款徵收工作。
(十) 承擔轄區地籍、測繪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基礎測繪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變更調查、土地權屬調查及其他專項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承擔轄區地籍數據更新、管理和維護;承擔轄區測繪行業和測繪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一)承擔轄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災害調查和防治指導工作。
(十二)承擔轄區房地產項目的預售管理以及轄區房地產市場、礦業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三)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協助開展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和地名等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十六)承擔轄區內有關信訪維穩工作。
(十七)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開展有關工作。

光明管理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二) 參與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等各項規劃、計畫編制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 承擔轄區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四) 承擔轄區征地、收地及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依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承擔轄區內房屋拆遷市場監管工作;調解處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並依法進行行政裁決。
(五) 承擔轄區土地儲備和臨時用地許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擔轄區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受理轄區建設用地申請,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 參與轄區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的相關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對契約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和監督管理。
(八) 承擔轄區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轄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監督、指導建設工程測繪工作;承擔轄區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九) 編制轄區國土基金計畫、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年度前期費計畫、年度經費預算,經批准後實施;承擔轄區地價款徵收工作。
(十) 承擔轄區地籍、測繪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基礎測繪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變更調查、土地權屬調查及其他專項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承擔轄區地籍數據更新、管理和維護;承擔轄區測繪行業和測繪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一)承擔轄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災害調查和防治指導工作。
(十二)承擔轄區房地產項目的預售管理以及轄區房地產市場、礦業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三)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協助開展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和地名等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十六)承擔轄區內有關信訪維穩工作。
(十七)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開展有關工作。

坪山管理局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管理等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及時反饋執行情況。
(二) 參與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地礦及地名等各項規劃、計畫編制工作;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三) 承擔轄區城市更新相關工作。
(四) 承擔轄區征地、收地及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依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承擔轄區內房屋拆遷市場監管工作;調解處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並依法進行行政裁決。
(五) 承擔轄區土地儲備和臨時用地許可的行政管理工作。
(六) 承擔轄區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和耕地保護工作。受理轄區建設用地申請,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用地預審意見,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檔案、行政劃撥用地決定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七) 參與轄區建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的相關工作;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對契約落實情況進行驗收和監督管理。
(八) 承擔轄區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核發轄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監督、指導建設工程測繪工作;承擔轄區建設項目的規劃核實。
(九) 編制轄區國土基金計畫、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年度前期費計畫、年度經費預算,經批准後實施;承擔轄區地價款徵收工作。
(十) 承擔轄區地籍、測繪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基礎測繪和測量標誌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變更調查、土地權屬調查及其他專項調查和土地遙感監測、承擔轄區地籍數據更新、管理和維護;承擔轄區測繪行業和測繪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一)承擔轄區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遺蹟保護工作;承擔轄區地質災害調查和防治指導工作。
(十二)承擔轄區房地產項目的預售管理以及轄區房地產市場、礦業市場的監管工作。
(十三)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轄區歷史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
(十五)協助開展轄區城市規劃、土地、房地產、測繪、礦產和地名等行政執法監察工作。
(十六)承擔轄區內有關信訪維穩工作。
(十七)承辦委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配合區政府開展有關工作。

事業單位

市規劃國土發展研究中心

一、承擔深圳城市發展策略、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法定圖則的具體編制工作。
二、承擔深圳市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重要政策與課題的研究及重點地區發展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三、承擔深圳市綜合交通布局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四、承擔深圳城市規劃設計與土地利用規劃技術規範的研究與擬(修)訂工作。
五、承擔深圳市土地利用與管理相關規劃與計畫編制、政策研究與調查評估、土地資產資本評估等工作。
六、承擔深圳市各類城市規劃設計研究成果的動態維護與實施評估工作。
七、承擔其他有利於加強和完善城市規劃與土地管理的技術管理服務工作。

市規劃國土房產信息中心

負責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的信息化建設及信息資料的管理。
市公共藝術中心(深圳雕塑院)
承擔城市公共空間藝術的研究、策劃、推廣工作;開展公共空間藝術(城市雕塑)創作工作;承擔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城市設計促進中心

一、負責城市系統的設計思想與學術資源的匯集、交流,以及城市創新設計的扶持與推廣工作;
二、承擔與設計有關的制度、政策、技術標準的創新研究、宣傳培訓、組織實施工作;
三、負責相關設計研發機構及行業的協調聯合、資源技術共享,以及促進創新技術成果的設計實踐和產業套用;
四、負責建立與運作深圳設計服務網路平台、設計創新扶持獎勵基金、設計創新獎項;
五、承擔打造城市設計精品項目所需要的相關設計諮詢、協調與服務工作;
六、負責規劃及設計的展覽展示、檔案收藏、交流培訓活動,服務社會與公眾,普及城市系統設計理念及知識,提升城市設計品位。
七、承擔我委內外業務培訓、海外研修交流的組織服務工作。
深圳當代藝術館與城市規劃展覽館籌建辦公室
負責兩館的前期工作和建設過程中需溝通協調的相關問題的臨時機構。 
市軌道交通4號線拆遷辦公室
負責軌道交通4號線的征地拆遷事務的臨時機構

市土地房產交易中心

提供土地使用權、房產交易場所,為各類土地使用權、房產的交易、洽談、展銷及招標、拍賣、掛牌等活動提供專門場所;接受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委託(含司法機關裁定的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業),代理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接受房產轉讓委託及產權代理,開展代理房地產交易、評估、諮詢和組織各類房地產展銷活動;採集、發布土地使用權、房產供求信息,提供有關政策法規的諮詢服務;受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管理房地產買賣契約。

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

負責本市特區內土地和房地產初始登記房地產轉移登記,房地產抵押登記,查封及限制房地產權利登記,房地產變更及其它登記,撤銷核准登記;負責辦理房地產交易鑑證和商品房預售契約登記備案;承擔房地產登記檔案管理及查詢;協助調解處理房地產權糾紛;代稅務部門和財政部門收取房地產轉讓、交易過程上的稅費和其他與房地產權登記相關的業務;負責指導特區外房地產登記業務。

市房地產評估發展中心

一、承擔全市房地產、住房與住房保障的調查、評價、政策評估、預警預報、市場監測、統計跟蹤、政策引導、業務培訓,為制定房地產、住房與住房保障的發展戰略、規劃計畫、政策法規等工作提供研究與技術支持。
二、承擔全市各類住房與房地產等相關資產價格的評估及規範標準的制定等相關工作。
三、負責為全市房地產計稅價格提供評估和諮詢服務。
四、承擔政府投資的徵收項目和整備項目補償安置資金預算的測算、補償安置費用的評估,為全市徵收項目補償安置價格的核定、城市房屋徵收補償價格標準的制定與更新提供諮詢和測算服務。
五、承擔市國土基金、住房基金、住房專項資金等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造價諮詢(含決算編制)等相關技術工作。
六、承擔全市公益性地質環境和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與危險性評估;負責地質環境監測及其資料庫建設、地質災害的預警預報、相關專項防治等方面的技術性、基礎性工作。
七、承擔其他有利於加強和完善住房與住房保障、房地產管理工作的技術性、基礎性工作。

市土地儲備中心

根據本市國民經濟發展計畫、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負責組織對全市土地供需狀況的調查,為政府職能部門編制全市土地儲備計畫、土地儲備年度計畫提供服務;根據土地儲備年度計畫制定具體地塊的土地儲備方案,經報批後組織實施;受政府委託依法適時收購土地;負責對政府徵用、轉用、收回、收購的土地進行儲備管理,及時為市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提供土地;負責籌集和管理土地儲備資金。

市地籍測繪大隊

為政府職能部門履行測繪地籍管理、基礎測繪質量監督、測繪成果管理等提供技術支持;負責特區內建設工程工驗線、預售面積查丈竣工測繪,具體承擔房屋建築面積測繪與宗地圖製作,以及與土地和房產管理相關的其他地籍測繪工作;負責全市測繪成果檔案的日常管理和查詢;負責寶安、龍崗兩個測繪中隊的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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