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國土

海洋國土

海洋國土,是指在國家主權管轄下的一個特定的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一國的內海、領海屬於國家領土的組成部分,國家對其行使主權,對其內的一切人和物享有專屬管轄權,因而可認定是嚴格定義上的海洋國土。

概述

海洋國土海洋國土

1973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擬定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將世界海域分為國際共管海域和國家管轄海域。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海洋國土它不僅包括一國的內海領海;而且還包括該國管轄的專屬經濟區(EEZ)和大陸架,是一國內海、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所有管轄海域的形象總稱,是一個集合概念。

歷史背景

20世紀60年代以後,大陸架的開發和對200海裏海洋權的要求引起了海洋秩序的深遠變化。廣大開發中國家為了保護在海洋上的利益,紛紛要求擴大管轄海域範圍,極力促成新的海洋法律制度的建立,於是傳統的領海之外即公海的海洋格局被打破了。
1973年第三次聯合國海洋法會議擬定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定程度地體現了廣大開發中國家的要求,將世界海洋分為9個不同的區域,沿海國除擁有作為其領土一部分的內水和領海外,還可以擁有專屬經濟區(EEZ)、大陸架等其它新的管轄海域。世界上許多沿海國家據此擴大了管轄海域範圍。例如EEZ制度的建立,將使全世界海洋中約有1.29億平方公里的海域成為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占世界海洋總面積的35.8%。

領域範圍及權利

海洋國土的法律地位與陸地國土是有所區別的,主要體現在不同水域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不同區域的海洋國土並不完全都是國家的領土。具體說國家在內海、領域的水體、上空、海床和底土享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權,因而“海洋國土”中的內海和領海可稱之為國家的領土;而國家在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並不享有全排他的主權,只享有某些事項的管轄權、對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和對某些事項的管轄權。如:外國船舶在領海內享有“無害通過權”;在“專屬經濟區”內享有“航行自由權”等。但這不會改變和影響海洋國土的本質屬性。

國家在內海、領域的水體、上空、海床和底土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因而“海洋國土”中的內海和領海可稱之為國家的領土;而國家在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上並不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權,只享有某些事項的管轄權和對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

中國情況

歷史沿革

海洋國土海洋國土

為了行使中國對領海的主權和對毗連區的管制權,以及更好地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中國於1992年2月25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及毗連區法》,建立了內水、領海和毗連區等基本制度。

1996年5月,中國正式宣布享有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由於歷史和現實的複雜原因,在屬於中國300萬平方公里的海洋權益中,近一半存在爭議,海域被分割,島礁被占領,資源被掠奪的情況較普遍。中國版圖上劃的海上傳統疆界‘九段線’已名存實亡。中國的8個海洋鄰國,對中國的海洋國土和權益均提出不同程度的無理要求,總面積達100多萬平方公里海域。

範圍及面積

中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側的水域為內水,包括渤海灣瓊州海峽等其他基線以內的水域。中國領海為鄰接其陸地領土和內水的一帶海域,寬度從領海基線量起為12海里。中國毗連區為領海以外鄰接領海的一帶海域,其寬度為12海里。

測算中國海洋國土面積的任務是由海軍“中國航海圖書出版社”完成的。他們共繪製海圖1548幅,經過複雜的計算、嚴密的處理,測算出:由《公約》確定的中國管轄海域面積為近300萬平方公里。所以,為了中國國土面積的完整、準確的表述應是:“中國有960萬平方公里的陸地國土和300萬平方公里的海洋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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