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安全防範行業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基本信息

簡介

海南省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於2010年1月28日經省民政廳批准正式登記成立,是由海南省內從事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研製、開發、生產經營和承接安全技術防範工程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安全技術防範工程使用、管理單位等自願組成的全省性非贏利性社會組織。主要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用戶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竭誠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用戶服務、為社會服務。業務主管單位是海南省公安廳。

協會章程

海南省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協會名稱:海南省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英文譯名: HAINAN PROFESSION ASSOCIATION FOR SECURITY TECHNOLOGY PROTECTION,縮寫HNAF。
第一條 本會由海南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從業單位團體自願組成,是非營利性、自律性的社會組織。
海南省安防行業從業單位包括:從事防入侵、防搶劫、防盜竊、防破壞、防爆炸、防偽等活動的產品開發、生產、銷售;技防系統工程設計、防偽工程設計、施工、維修、使用等單位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管理、教育培訓、諮詢服務、信息服務等單位。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加強安防從業單位自律管理,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安防從業單位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促進安防行業發展;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溝通會員與政府相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促進同行業經濟發展,不斷提高我省安防行業企業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力;加強協會自身建設,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職業化和專業化的隊伍,努力把本會打造成我省一流的行業組織,為建設海南國際旅遊島“科技創安”和社會治安穩定做出貢獻。
第三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海南省公安廳,社團和登記管理機關是海南省民政廳。本會自願接受海南省公安廳和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在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查研究,掌握行業情況,向政府提出行業規劃和制訂有關經濟政策、經濟法規的建議,提出本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建議。經政府指導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二)根據政府指導部門的授權,參與質量監督工作。承辦政府有關行業發展的其他重大任務。
(三)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舉辦展覽、展銷、講座、講學,組織國內外考察,開展國際國內技術交流,推出有競爭力的民族工業產品逐步打入國際市場。
(五)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套用,推動本行業的科技進步。
(六)積極參與制定和宣貫行業標準、規劃;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資質的前期審核、協助發證、方案論證、工程評估驗收等活動。
(七)根據行業發展的需要,採取多種形式,組織上崗資格、專業技術、企業管理等相關業務培訓,以促進企業素質的提高。
(八)組織廣泛的學習、交流及研討,拓寬視野,促進發展。
(九)編制協會期刊,建立協會網站,利用多種形式,做好行業信息交流及宣傳工作。
(十)完成業務主管部門委託和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同行的經濟組織,會員種類包括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體會員。
單位會員是指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經批准入會的企業、事業等單位。
團體會員是指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學會等經批准入會的社會團體。
個體會員是指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從事安全技術防範行業的專家、教授、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
本協會會員由個體會員、會員單位、理事單位、常務理事單位、副理事長單位組成。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從事技防行業或熱愛技防事業。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附有關材料;
(二)經本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秘書長批准;
(四)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有取得本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信息資料及刊物的權利;
(七)享受本會組織交流、轉讓的科研成果、經濟信息和技術資料;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一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副理事長單位10000元/年;
(二)常務理事單位5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3000元/年;
(四)單位會員1000元/年;
(五)個體會員100元/年。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應清償與本會的債權債務,並書面通知本會。逾期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會員代表大會的2/3以上的代表出席;其決議應當由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
(三)向會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若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由副理事長召集或主持。如有特殊情況,根據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開理事會會議。理事會會議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協會法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作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規定的部分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二條 副理事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單位是協會的不同層次的決策和領導成員,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嚴格遵守法規和本行業行為規則,是守法、誠信的表率;
(二)模範遵守本協會規章,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熱心支持協會各項工作;
(四)副理事長單位應對協會工作做出過重大貢獻。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若干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8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工作需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行政業務指導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特別情況下理事長可以指定副理事長或協會法人行使其職權;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助理事長處理內外事務;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長批准;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和資助;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或承辦政府委託事項的收入;
(四)舉辦大型活動單位籌集的經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四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每年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實行全員聘任制,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機構職能

一、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每五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討論決定行業協會重大問題。
二、理事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協會行使權利和進行工作,理事擬設65-70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三、常務理事會:由正、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組成。
四、理事長會:由正、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
五.秘書處: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等成員組成。負責領導協會辦公室、安防工程企業資質評定中心、專家委員會、技術交流部的工作。
(一)辦公室職能
制定協會工作計畫,定期組織召開協會理事會、工作總結部署會;負責協會對外工作接待,解答入會、辦理資質等事項;負責協會內部規章制度制定和督促執行,負責內部工作秩序運行;代表行業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意願和訴求,協調會員關係,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在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安防行業準入資格的審核工作。
(二)安防工程企業資質評定中心職能
負責組織實施《安防工程企業資質》二級、三級資質評定和一級資質初評。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及從業人員資格培訓與考核,並頒發中安協安防工程企業資質二級、三級的資質證書。組織國家安防行業新職業安全防範設計評估師安全防範系統安裝維護員的等級培訓。
(三)專家委員會職能
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政法規、行業規範和標準;對重點工程和示範工程項目進行技術指導和諮詢,承接安防工程項目標書制定、技術評價、驗收、督導;推進建立行業認證、評定和企業信用制度,開展行業自律,建立信用體系。
(四)技術交流部職能
開展國內、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提供諮詢服務、組織會展以及產品推介等活動。負責建設管理海南安防網工作。
理事長:彭忠
副理事長:馮振和、費旭東、王 平、曹蓉霞、張若嫻、 張秀芬、林 滿、韓國勝、李 海、吳曉峰、余 琦、馬冰峰、王 剛、 鄺必文、楊全福、 陳 烈、 周 奇、陳 坤、簡 勇、李燕兵、林書彬、周德群、王天軍、吳厚昆
秘書長:吳靈昌
副秘書長:李洪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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