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務廳

(三)負責按規定承擔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各類專項資金的申報和組織實施;推進流通標準化、信息化。 (十二)指導外商投資工作,推動產業調整和技術升級;指導和組織對外招商工作,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契約/章程及其變更事項;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牽頭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十七)負責協調檢驗檢疫、海關、質量技術監督、銀行、外匯、貿促會、出口信用保險、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與商務工作有關的事項;指導國內貿易和對外經貿中介機構及相關社會團體工作。

機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擬訂我省相關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經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二)研究國內外經濟發展趨勢,負責擬訂經濟對外開放戰略和開拓國內市場發展戰略,協調經濟對外開放布局;擬訂並實施全省國內外貿易、國際經濟合作的發展戰略和實施規劃;監測分析商務運行狀況。
(三)負責按規定承擔國內外貿易、外商投資、對外投資與經濟合作各類專項資金的申報和組織實施;推進流通標準化、信息化。
(四)負責推動內外貿融合,推進國內外市場的開拓,促進市場信息平台和行銷網路建設。
(五)負責全省流通產業促進體系建設,推進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推進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現代會展、電子商務等流通方式發展;指導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推進流通體制改革,培育大型流通企業,促進中小流通企業發展;負責制定全省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成品油經營許可以及市場運行和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推廣使用甲醇汽油等替代燃油;推進水泥散裝化;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六)負責商品市場的規劃引導及提升發展;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鄉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推進農產品市場升級改造;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七)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按照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和商品的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承擔組織實施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
(八)負責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相關工作;擬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按規定承擔商務領域行政綜合執法,參與組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欺詐工作;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和酒類流通的相關工作;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指導商業信用銷售,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
(九)負責對外貿易促進體系建設,促進對外貿易發展方式轉變;推動我省出口品牌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在總量計畫內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負責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國際貨代企業的備案登記,審核、管理國(境)外非企業經營組織常駐本省代表機構;管理進出口商品配額和許可證;參與大通關建設和對外經貿便利化工作。
(十)指導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進出口、成套設備出口;負責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貿易促進工作,規範機電產品出口秩序;指導國家和省級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基地建設;監督、協調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活動;按許可權辦理易製毒化學品和兩用物項的進出口許可。
(十一)指導國際服務貿易發展和服務貿易領域的對外開放,指導國際服務外包工作,推動國際服務外包平台建設,推進技術進出口、文化產品與服務出口。
(十二)指導外商投資工作,推動產業調整和技術升級;指導和組織對外招商工作,審核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契約/章程及其變更事項;指導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負責外商投資統計工作;牽頭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十三)負責全省國家級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和省級經濟開發區的綜合協調、指導和日常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牽頭審核報批國家級開發區、省級經濟開發區的設立、升級和區域調整;負責開發區投資環境綜合評價和考核工作;監測分析開發區運行情況;參與研究制定全省開發區發展規劃和促進政策。
(十四)促進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依法核准在境外投資企業(機構)的設立,負責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業務;承擔外派勞務和本省公民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牽頭處置境外經貿糾紛和突發事件;負責多雙邊援助和對外援助工作。
(十五)負責綜合協調有關世界貿易組織事務的具體工作,負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對外貿易和產業損害預警機制,指導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案件的應訴應對及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有關產業安全方面工作;負責國際貿易壁壘的應對和對外貿易的智慧財產權工作;組織實施有關反壟斷法律、法規,依法進行反壟斷審查,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開展多雙邊競爭、貿易政策交流與合作。
(十六)推進我省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多雙邊經貿往來與合作,促進經貿聯繫;按照授權,組織、承辦或審批因公出國(境)人員及邀請國(境)外人員來訪等相關事宜;牽頭組織赴國(境)外重大經貿交流活動;聯繫境外浙江商會。
(十七)負責協調檢驗檢疫、海關、質量技術監督、銀行、外匯、貿促會、出口信用保險、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與商務工作有關的事項;指導國內貿易和對外經貿中介機構及相關社會團體工作。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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