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和防雷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

洛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91號
《洛陽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郭洪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洛陽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第8號令)和《河南省防雷減災實施辦法》(省政府第81號令),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和協調,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所需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
(二)組織編制雷電災害防禦規劃,建立雷電災害監測預警系統,提高防雷減災能力;
(三)加強重點防雷單位、防雷設施、防雷場所以及雷災多發區的監管;
(四)制定本級人民政府的重大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全市的防雷減災工作,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轄區域的防雷減災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城市規劃、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六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94)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資和危險品的生產、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
(四)重要的計算機設備和網路系統、通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
(五)大型物資倉庫、高空娛樂遊樂設施和交通運輸、醫療衛生、金融證券等公共服務機構的主要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七條 防雷裝置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技術規範和標準進行設計、施工、檢測和使用。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防雷裝置實行設計審核制度。
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報請審核時,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書;
(四)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五)設計方案中所採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六)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防雷裝置設計方案審核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核合格的,出具核准證明;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
防雷裝置竣工後,應當向氣象主管機構提交以下資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的資質證書;
(四)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受理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合格的,出具驗收合格證;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投入使用後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對需要進行防靜電接地保護裝置檢測的場所進行防雷裝置檢測的,應當同時進行防靜電檢測。
檢測單位在檢測後應當出具檢測報告。對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提出整改意見;經整改驗收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被檢測單位拒絕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縣(市)氣象主管機構限期整改。
第十四條 投入使用的防雷裝置的管理單位(包括接受委託的物業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日常維護工作。發現故障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重建,並重新進行防雷檢測。
第十五條 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和防雷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證書。
禁止無證或者超出資質等級從事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和防雷檢測。
第十六條 防雷產品的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禁止安裝、使用不合格的防雷產品。
第十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是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線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三)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裝置建設工程。按其性能分為直擊雷防護工程和雷電電磁脈衝防護工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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